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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割頸案讓廢死聯盟臉書遭灌爆:為何18歲以下不能判死刑?台灣法院怎樣會判死?

新北市某國中生本月25日在學校遭割喉身亡,國中灌爆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生割死聯書遭歲下死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頸案臉書遭網友洗版,認為廢死主張讓「青少年不怕做壞事」。讓廢不過在台灣18歲以下的盟臉本來就不得判死刑或無期徒刑,因法律認為他們仍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為何灣法

另台灣判處死刑,判死也須考量是刑台否已符合國際人權公約所稱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且需經過強制上訴並一定要言詞辯論。院樣整體而言,會判台灣符合國際間對於「國家以公權力剝奪生命權」的國中灌爆手段日趨謹慎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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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以下不能判死刑,讓廢為什麼?

《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盟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因此行為人是否犯罪,是從其行為是否符合處罰的構成要件、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並具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才算是犯罪。

所謂「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並具責任能力」指的是完全的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夠認知自己所做行為是否違法、以及決定要不要做。像《刑法》考量未滿18歲之人思考尚未成熟周密,規範要滿18歲者,才是完全責任能力人。另外身心障礙、精神障礙者也可能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

另已「國內法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也明定「未滿18歲之人犯罪,不得處死刑。」國際上已有74個簽署國及173個締約國,都須遵循此公約的內容來制訂相關法律。

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也提到,對未滿18歲人的犯罪行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釋放可能之無期徒刑,並已有190個國家成為該公約的會員國,可知對未滿18歲之人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已成為國際間共識。

台灣的立法者基於上開公約的精神及國際間共識,修訂《刑法》第63條,將原本殺死直系血親尊親屬可判死刑的例外拿掉,未滿18歲人或滿80歲的人犯罪,不論如何都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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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處死刑有哪些條件?台灣廢死了嗎?

台灣目前已經沒有絕對死刑(唯一死刑)的犯罪,但是仍有50條相對死刑的犯罪,例如殺人罪、強制性交殺人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擄人勒贖致死罪、強盜罪結合犯(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等,最重都可判死刑。

不過判處死刑的案件,還需要經過「層層檢驗關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判死刑的案件,屬於「強制上訴」案件,無論原審法官和當事人有多不願意,法院必須要依職權上訴,直到最高法院定讞為止,另外也規定最高法院在判死刑前,一定要有言詞辯論程序。

而根據最高法院近年所審理的死刑案件判決,可以從判決書看出幾個重點。

首先是對《刑法》57條列出的10款量刑事由例如犯罪動機、被告品行等逐一檢視審酌。再以「教化可能性」作為判死刑的重要待證事實,依法檢視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這人不可教化」,以確定是否選擇適用死刑。

另也不再輕易使用「手段殘暴」、「惡性重大」、「目無法紀」、「泯滅人性」等用語,而依據事實與證據,說明被告何以無矯治之可能,必須永遠隔絕於社會。

另外也經常在判決中被提出的是「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概念。

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依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也就是通常要能證明是「直接故意」。「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通常不判死。另法官也會審酌犯案的手段、武器等,例如是否在殺害過程中有凌虐折磨、針對不特定對性隨機殺人等,來衡量是否「情節重大」。

根據研究,假如被告有未成年子女,父母被判處死刑將對其影響至深。近年法院也會參考國際的做法和標準,將「兒童最佳利益」納入量刑考量因子。

目前根據法務部的資料顯示,目前被判死刑但還未執行的犯人共38人,都還在法律程序中。有些人提出釋憲,有些人聲請再審。最高檢察署也要先審核才會送到法務部,因為《執行死刑規則》規定,如果死刑定讞的被告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進行中,就不得執行死刑。

法務部長蔡清祥多次強調,等程序結束,「該執行的就會執行」。

廢死聯盟:以暴不能制暴,呱吉:不如去問天道盟

國中生割頸事件發生後,許多人將矛頭指向廢死聯盟,灌爆其臉書粉專,留言痛批「你們家的小孩被刺死的話,還支持廢死嗎?」、「你們就是煽動及鼓勵大家暴力犯罪」、「還敢說什麼可教化」、「請問貴聯盟針對這次令人難過的割頸案,有什麼看法?」、「反廢除死刑是阻礙良治社會絆腳石」、「想主張減少使用死刑、降低死刑執行率的話就滾出台灣」。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今指出,以暴制暴無法讓社會更安全,網路公審無助於釐清案件,謾罵攻擊也無法撫慰傷痛,希望社會持續關注並給予案發之學校更多協助。

前台北市議員邱威傑、網紅呱吉則在臉書上表示,「這麼有正義感的話,與其打爆廢死聯盟的電話,不如打給天道盟吧,他們才應該回答國中生怎麼會殺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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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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