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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自書遺囑有效的三大要點: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另起一行簽名

文:賴佩霞律師(恆安法律事務所、確保起行簽名《家事事件法》授課老師)

「律師,自書現在大家都用電腦打字,遺囑有效月日幾乎都很少手寫文件了,大點親那自書遺囑可以用電腦打字來代替嗎?」「或是筆書,我先用電腦打,寫全然後再親筆簽名,文記這樣可以嗎?」

依台灣目前現行《民法》規定,明年預立遺囑方式總共有5種,確保起行簽名分別是自書:1. 自書遺囑、2. 公證遺囑、遺囑有效月日3. 密封遺囑、大點親4. 代筆遺囑、筆書5. 口授遺囑(可參照《民法》第1189條)。寫全

但公證遺囑、文記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需要遺囑人還可以口述才能進行(參照《民法》第1191、1194、1195條規定)。而密封遺囑在遺囑人書寫遺囑完畢後,也還需要另外找公證人才能完成(參照《民法》第1192條規定),等於是又多了一道程序。

因此,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最方便、節省成本的預立遺囑方式,應該就是自書遺囑了。不過,自行操作自書遺囑時,請記得以下三個重點:

1. 親自書寫全文

遺囑應依法律規定的方式為之(就是俗稱的「法定要式行為」)。正是因為法律針對遺囑的預立方式,設有明確的規範存在,若未依照法律規定方式預立遺囑,將來繼承人對遺囑的作成方式產生質疑而告上法院,就非常有可能發生遺囑遭法院認定無效的情形(參照《民法》第73條規定)。

依目前現行《民法》規定,自書遺囑應:1. 自書遺囑全文,2. 記明年、月、日,並3. 親自簽名(參照第1191條規定)。

現代人大多數依賴電腦進行文書作業,而鮮少自行手寫文件,而大家也不斷倡議法律應該與時俱進。但既然法律明文規定需要「自書」全文,目前實務見解仍然拒絕以電腦打字的方式代替自書全文。

2. 記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時,必須註明作成時的年、月、日。而如果自書遺囑上僅有記載記年作成年、月,並無「日」的記載,效力又是如何呢?

對此,有實務認為:「⋯⋯系爭遺囑雖僅記載『86年6月』而未記明『某日』,惟仍可知悉遺囑成立時間,又依遺囑見證人己○○之證明,已可確認系爭遺囑成立於『86年6月30日星期一』,是以,系爭遺囑並無成立時間不明之瑕疵」,而認定為有效(新北地方法96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判決意旨)。

但也有實務見解認為:「⋯⋯上開遺囑內容,雖有記明『⋯⋯中華民國102年拾月立書』等語,但並未記載『日』之事項⋯⋯則該遺囑自形式上觀之,並不符合《民法》第1190條所規定自書遺囑之法定要件⋯⋯」,而遭法院認定該份自書遺囑無效(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6號判決意旨)。

既然實務見解並無統一看法,還是建議大家按部就班,按照《民法》第1190條規定詳細記載「年、月、日」是風險最小的作法。

3. 暗藏玄機的「簽名」

關於簽名,有兩個重點提醒大家:

首先,自書遺囑重視遺囑內容是否為遺囑人內心真實的想法,為了防止遺囑遭人偽造、變造,多數學者認為針對《民法》第1190條規定的簽名,不得以「蓋章」代替,以便往後以筆跡比對辨識是否為遺囑人所為。

再者,雖然有學者認為,《民法》第1190條並未明定簽名於何處為之,而對「簽名」的位置採取從寬認定,即便於「文中」出現遺囑人的姓名,均認屬有效簽名。

但曾有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1190條所謂「簽名」應係於遺囑全文外,另起一行簽署全名,而非混雜於遺囑文內為之(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3號判決意旨)。

還是奉勸大家,為了確保身後遺願能夠順利被實現,最好在遺囑末段另起一行簽名,才是正解。

補充

雖然自書遺囑是目前五種法定遺囑方式中,最為簡便、經濟的方式,但也正是因為自書遺囑不需見證人或公證人在場的便利性,導致繼承人更容易對自書遺囑進行法律上的爭執。再次提醒大家,若預立遺囑時採用自書遺囑的方式,記得把握上述三個要點,確保心願能如實被完成。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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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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