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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只是約會,你就不用懂法律?》: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時贈與的房子,分手後還拿得回來嗎?

文:無糖律師

相愛時什麼都在一起,誰說分手時如何區分你我?

一早進辦公室,只約贈與只見本所的會不後還回來行政助理阿楓眉頭深鎖地坐在位子上。阿楓向來兢兢業業,用懂工作認真,法律分手但最近不知怎麼,結婚看起來總是為前往時一副心不在焉的樣子。

我問祕書:「阿楓怎麼啦?連續幾天看他都魂不守舍,提交是誰說不是發生了什麼事?」

「他好像最近在和女朋友鬧分手,女朋友和他交往八年多了,只約贈與什麼東西都綁在一起,會不後還回來要分手很麻煩吧!用懂」祕書若有所思地看了阿楓一眼,法律分手小聲地告訴我。結婚

原來如此,為前往時繼續這樣下去影響工作絕不是好事,看來我不出面不行了。

「早安啊,阿楓!你在練習用眉頭夾蒼蠅嗎?發生了什麼事?」

「唉,律師早啊,沒什麼事啊。」

「你的臉看起來不是沒事的樣子哦……」阿楓的額頭上明明寫著「我很有事」幾個大字。

「我……唉,我最近就是感情不順了一點啦,然後有點法律糾紛。」阿楓終於肯鬆口透露一些。

「怎麼啦,願意說說嗎?搞不好我可以幫忙出主意哦!」

「真的嗎?這些法律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可是我又不好意思麻煩律師……」

「別擔心,我們什麼交情嘛!你該不會害怕我寄諮詢費帳單到你家吧?」我打趣回道。

「有律師這句話,我就放心了。我和女友因為彼此對未來的規畫很不同,所以協議分手。不過在一起太久了,銀行裡的錢早就分不清楚誰是誰的了。況且,我們原本有結婚打算,去年就以她的名字先登記了一間公寓。房子是我看的,目前產生的所有費用也都是我付的。問題是,她現在主張房子是她的,如果我要這間房子,還要付錢向她買。」

「這樣啊……別慌,我來幫你想想辦法!」

相愛時你儂我儂;分手時,有人「整碗捧走」,有人落得一場空。這樣公平嗎?阿楓有沒有什麼救濟的方法?

人可以離開,狗留下來

小吳和小慧是正在談分手的情侶。兩人共同養了一條狗,當初是小吳先帶狗回家,小慧同意出名辦理寵物晶片登記。大部分的時間都是小吳在照顧這條狗,而小慧所謂的「養狗」,一向都是口頭管理——指揮小吳去遛狗、買狗飼料、帶狗去看醫生等,比較像是十指不沾陽春水的「名目飼主」。

小慧想要繼續養這隻狗,但是小吳非常捨不得,小吳擔心一旦小狗真的由小慧飼養,可能「狗命」堪憂。該怎麼辦呢?

寵物雖然有生命,但在法律上的定位是屬於「動產」。原則上,寵物當初是誰買或誰領養的,誰就是所有權人。如果是一人出一半,因為寵物不可能被分割一半,兩方可協議由取得寵物的一方,貼補費用給對方,以取得完整所有權。另外,如果當初在養寵物的當下,一方是以「禮物」的形式贈與他方,受贈人就是寵物的所有權人。

如果兩人都沒有意願要留下這條狗,也不能任意拋棄毛小孩。依照「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飼主棄養動物可被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所謂「飼主」,依照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七款,是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毛小孩既然見證了過往兩人的濃情密意,兩人不能因感情破裂就棄養牠,否則除了感情問題,也會有來自動物保護法的罰鍰哦!

若小吳和小慧同時都想要留下毛小孩,該怎麼辦?此問題就比較複雜了。當初是小吳帶狗回家,中間也未曾表示過要將狗贈與小慧的意思,小吳原本應是狗的所有權人。但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寵物晶片的登記人是「飼主」,小慧才是兩人毛小孩的登記飼主。

若分手的情侶對於誰能繼續擁有寵物無法有共識,可能只好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司法實務上,在判斷何人可以擁有毛小孩的所有權時,固然曾有以寵物登記飼主的名字作為依據。然如前述,動物保護法所稱的飼主不一定是動物的所有人,亦可能是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因此,毛小孩歸屬之爭,寵物晶片的登記飼主雖然有所優勢,但也並非鐵律,最終還是得依據事證進行攻防(如當初是誰花錢購買、是否曾以禮物贈與給對方等)。法官此時可能會再就雙方的飼養條件、雙方之前有無立下飼養協議或對飼養做出相關約定,綜合判斷出誰應該繼續作為寵物飼主。

毛小孩是無辜的。人類分手就好聚好散,別讓毛小孩淪為情侶間分手的犧牲品,請讓牠跟著比較愛護牠的那一方吧!

你花錢買房,我開心領房?

羅傑和愛琳原本打算今年結婚,不料雙方家人對於婚事有諸多意見,導致兩人爭吵不斷,最後決定互相放對方自由。羅傑在去年以愛琳的名字買了一間市區公寓,打算當作兩人婚後愛的小窩。頭期款是羅傑出的,買房所有的相關費用和之後的房貸也都是羅傑一人支付。未料,如今愛琳不願意歸還房子,並堅持這房子是當初羅傑贈與給她的。羅傑不甘心人財兩失,遂提起訴訟。

男生在婚前很慷慨地對情人說:「我是男人,我買房,你負責住就好了。」分手時,卻說他只是「借用女方的名字登記」,自己才是房子的真正所有權人。而女方則強調房子是男方的「贈與」。這種分手後的財務清算,尤其牽涉到房產,該怎麼解?

我只是用你的名字登記——「借名登記」

在現實生活中,買房利用「借名登記」是常見的。借名登記,顧名思義就是當事人間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借」他方的名義登記,但實際上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

羅傑在這裡能否主張自己才是房子真正所有權人,而愛琳只是借名登記中的登記名義人而已?這端看羅傑和愛琳是否真的有協議借名登記的安排。羅傑若如此主張,在訴訟上必須就其主張的「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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