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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五“醉驾”终获实刑

  近日,醉驾枞阳县人民法院对五名涉嫌危险驾驶罪违法嫌疑人依法宣判,判终周某某等五人终受到法律严惩。获实

  上图为枞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对五名犯罪嫌疑人案件进行办理。醉驾

  上图为吴某某,判终2020年03月02日12时30分,获实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皖HBF06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枞阳县雨坛镇新塘村山井组路段时,醉驾碰撞王某某停泊路边的判终皖AK592L的小型客车,造成吴某某受伤,获实两车受损的醉驾交通事故。

  吴某某最终被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拘役一个月,判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获实刑事处罚。

  上图为张某某,醉驾2020年03月19日14时00分,判终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获实沿320省道行驶至320省道112公里枞阳县会宫镇栏桥村路段,与对向陆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陆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张某某最终被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事处罚。

  上图为周某某,2019年11月26日20时40分,周某某驾驶牌号为苏F6V129的小型汽车行至浮山路100米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周某某最终被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处罚。

  上图为杨某某,2019年11月9日16时20分,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至庐江-十字2公里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

  杨某某最终被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事处罚。

  上图为刘某某,2019年10月01日19时55分,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229省道9公里处被依法查获。

  刘某某最终被枞阳县人民法院依判决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刑事处罚。

  以上人员,不顾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造成事故和人员受伤,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无论是对家庭,对社会,还是对他人都造成了极大伤害和不好影响,“五醉驾”也因此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在大家对他们恶劣行为的批评中,同时,我们大家,广大群众也应引以为戒,自觉遵纪守法,做文明人,开文明车,走文明路。(作者:陆大明)

  一、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

  1、饮酒驾车

  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02(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

  2、醉酒驾车

  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二、酒驾和醉驾处罚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稿件来源: 枞阳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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