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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錫銘18次假釋遭駁回上訴再敗定讞,監所關注小組:假釋標準不明,將繼續聲請釋憲

曾犯下擄人勒贖等案入監服刑中的張錫遭駁注小組假準張錫銘,被判3個無期徒刑,銘次明將2017年張錫銘服刑期17年,假釋繼續符合假釋要件後,回上申請了18次假釋,訴再所關釋標聲請釋憲都被駁回,敗定去(2022)年第16次假釋被駁回後,讞監他向台南地院提行政訴訟又被駁回,張錫遭駁注小組假準再上訴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銘次明將但法官認為判決沒有不妥,假釋繼續判張錫銘敗訴,回上由於此案不能再上訴,訴再所關釋標聲請釋憲全案定讞。敗定對此監所關注小組表示非常遺憾,讞監並將繼續聲請憲法法庭釋憲。張錫遭駁注小組假準

  • 張錫銘申請假釋18度被拒,提行政訴訟再遭駁回,監所關注小組:希望犯過錯的人永遠不要回歸社會?

張錫銘認受「不公平待遇」,提告法務部矯正署

張錫銘2021年2、6月拚第14、15次假釋申請時,假審會一度評定他「在監表現正常、有多次獎勵紀錄,言談間可見其思想改變,再犯風險已降低」,但最後仍遭法務部以「犯行情節嚴重,迄今也未與被害人和解」為由駁回假釋申請。

前年10月,張錫銘再提第16次假釋,假審會持法務部駁回意見不同意,法務部核准駁回;張錫銘不服,2022年2月第17次假釋申請闖關,又遭駁回,決定向台南地院提行政訴訟。去年10月,張錫銘親自出庭,強調自己申請假釋一再遭駁回,是不公平待遇。他早已符合假釋條件,當時與他一起犯案的同夥以詹龍欄為例,被判2個無期徒刑都已假釋出獄,他也已改過向善,在獄中表現良好,未曾有處罰紀錄。

法務部矯正署則說,張錫銘犯行情節嚴重,假審會已多次因此決議不同意假釋,迄今也未與被害人和解。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是否讓受刑人假釋屬於矯正署的裁量權行使範疇,且假釋考量要件為「悛悔」,並非只評估在監行為、教化矯治成效,還包含對其犯罪情節、犯行賠償修復與被害人意見及共犯執行狀況的刑罰執行。其餘共犯僅參與部分案件,犯罪數遠不及張錫銘,不能相提並論。

張錫銘指出,在獄所受到差別待遇,但他真的努力改過遷善、有心向上,甚至多次受表揚,卻被人忽視。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則說,張的罪責比詹重,殺人罪1人死亡、擄人勒贖有12名被害人、殺人未遂有3人受害,迄今也未與被害人和解。

法官判決張錫銘敗訴理由指出,張雖然符合假釋條件,但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張錫銘「得」假釋出獄,而非「應」假釋出獄,是否讓受刑人假釋,屬於矯正署的裁量權行使範疇。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如別無違法情事,應屬合法,行政法院不得逕行取代矯正署做成決議。張錫銘不服判決,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一審法官判決沒有不妥,判決張錫銘敗訴,也不得再上訴,全案定讞。

《公視》報導,對此台南監獄表示,尚未收到張錫銘敗訴的相關訊息無法回應,可以同理他想要假釋的心情,但以他被判3個無期徒刑,服刑執行率還沒達到假釋標準,還有案情及社會觀感等考量;也強調張錫銘在接見、通信及法律上任何捍衛權益的行動都不曾阻擋,沒有他所謂的不公平待遇。

監所關注小組:假釋規定不明,而司法救濟也對受刑人不利

對此,監所關注小組表示非常遺憾,並表示將與張錫銘先生繼續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監所關注小組說明,在張錫銘針對三次不予許可假釋(第9次、第14次、第16次)提出訴訟所得到的5份判決裡,總是看見行政法院以「尊重立法裁量權限」為由;也就是將許可假釋與否之決定劃歸行政機關之職權決定。

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對這個決定有疑慮,但只能向做成這個決定的機關,也就是矯正署提出「復審」來救濟。至於所謂的司法救濟,絕大多數最終還是會回到尊重行政權和立法權的說法;司法判決幾乎都不會進行對假釋准駁最關鍵的「實質認定」上,因為那正是假釋制度中最「不能公開的秘密」,也就是對於「受刑人」的各種心證想像,未曾寫明在任何一份判決裡。

監所關注小組的聲明也指出,根據矯正署最新統計資料(2022年12月27日更新),2022年1-11月實際出獄受刑人2萬5886人,較上年同期減少2656人或9.3%;其中執行完畢期滿出獄者1萬8558人(71.7%);假釋出獄7328人(28.3%)。即使面對現在重刑化及假釋形式要件趨嚴的刑事政策下,受刑人能夠得到假釋的機會並不到三成。他們認為,有必要讓假釋的條件更為明確清楚。

監所關注小組也指出,《監獄行刑法》在2020年7月上路以來,就受刑人在監日常生活有了不少大幅改善,然而在受刑人的司法救濟,法院判決常全數推給行政訴訟,而收容人面對行政訴訟時,除了舉證困難、閱卷不易、無法出庭陳述等困境之外,最根本的問題還是「過度授權給行政機關決定」,被決定的、提出司法救濟的受刑人一方非常弱勢,甚至連提出救濟都做不到;應該適時提出修法。

聲請釋憲也遭駁回,將繼續聲請

去年10月張錫銘曾在監所關注小組的協助下聲請釋憲,主張是「假釋」應由中立公正的法院來處理,但現行的規定中,假釋處分由法務部作成,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另外將「悛悔實據」的假釋條件,規定為參酌受刑人獄中表現等,偏重過去犯行情節,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

不過憲法法庭1月時指出,張錫銘打行政訴訟的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監獄行刑法》第115條,不得作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標的;至於另外兩條規定,從張錫銘提出的聲請意旨來看,看不出有何違反憲法原則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的必要。憲法法庭認為,張錫銘聲請釋憲於法不合,日前裁定不受理。審理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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