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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交通違規檢舉浮濫,立院修法限縮可檢舉46項目、同輛車違規6分鐘內舉發限1次

(中央社)為避免違規檢舉氾濫,避免立法院會7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交通檢舉舉項明定46種民眾可檢舉的違規違規交通違規項目;若民眾檢舉一輛汽車但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浮濫分鐘發限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明定,立院輛車民眾得敘明交通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修法限縮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可檢

檢舉越來越多,目同修法防止浮濫

不過,內舉隨著智慧型手機普及,避免民眾檢舉案件數不斷增加。交通檢舉舉項根據警政署統計,違規違規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從2016年的浮濫分鐘發限153萬多件,到2020年已增至598萬多件,立院輛車檢舉案爆量,修法限縮而其中部分檢舉案屬於跟拍、惡意報復,不僅產生民怨也影響警察執行其他勤務。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正面表列46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事項。動態違規部分,包含機車駕駛人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電話電腦通話、在高速公路不當行駛及裝載、駕駛人有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違規超車迴車、闖紅燈及闖平交道等行為。

靜態違規部分則包含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等特定地點的違規停車。

為避免檢舉氾濫,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民眾檢舉同輛汽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若汽車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此外,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明定,汽車駕駛人有經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違規等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設置地點。

三讀通過條文新增,科學儀器應經定期檢定合格的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的違規證據資料地點或路段,應定期公布於網站。

三讀通過條文也新增,載重貨車行駛於設有地磅站的道路,不依規定過磅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總重量、總聯結車重量,得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

學者不滿:已無獎金可領,檢舉是為了維護交通安全

立法院會7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定46種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有學生及學者下午在交通部座談會上,對這項修法表達質疑及不認同的看法。

交通部與教育部今(8)日在交通部,共同舉辦「兒少交通安全表意座談會」。

新北市兒少代表聞英佐在開放提問時說,交通安全不是透過教育就可改變,執法更重要,像現在學校周邊很多違規停車都沒取締,根本就是兒少的壞榜樣,而今天立法院通過修法,將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限縮46種,他認為根本是開倒車。

明交通大學運輸與物流管理學系教授吳宗修說,他對這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非常不認同,警方怕浮濫,但若小違規一直犯,卻無人阻止,兒少看到大人的錯誤行為都沒人管,也會跟著學,小惡就一直傳染。

吳宗修接受媒體訪問進一步指出,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現已無獎金可領,都是站在維護交通安全立場協助警方,他自己幾乎每天在監看交通違規,如果警方在後續處理階段人力不足,可以採取外包,限縮檢舉項目並不明智。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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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 防交通違規檢舉氾濫 修法列可檢舉46項目、6分鐘內限1次(中央社)
  • 修法限縮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學生質疑、學者不認同(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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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秉芳
核稿編輯:羅元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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