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时尚

司改會稱地檢署對彭文正律師張靜搜索程序不合法,劍青檢改怒批干擾辦案

民間司改會於22日發布聲明,司改署對師張索程認為台東地檢署搜索、會稱合法逮捕聲押律師張靜的地檢程序不合法,並要求法務部長蔡清祥出面道歉;由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彭文改革團體劍青檢改則於昨(23)日指責司改會蔑視法律體制,干擾辦案。正律

資深媒體人彭文正律師張靜,靜搜劍青檢改與另一名黃姓被告二人所經營的怒批按摩店,被發現涉嫌裝設隱藏式監視器,干擾對來店按摩的辦案顧客進入店內後的所有舉止,包括裸露全身影像,司改署對師張索程全部進行錄音及錄影。會稱合法

根據《ETtoday新聞雲》,地檢台東地檢署21日指揮警方前往張靜的彭文事務所及黃姓女友所經營的按摩店進行搜索,並將張靜拘提到案,正律22日以串證和湮滅證據之虞聲請羈押禁見,靜搜劍青檢改但因程序問題遭台東地院駁回,無保釋回。

今(24)日,台東地檢署則以《刑法》第315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罪對張靜提起公訴。

民間司改會認為,檢察官針對既不是被告也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張靜事務所發動搜索,可能取得律師與當事人間之聯絡紀錄或證據資料,已經嚴重傷害律師的保密義務與忠誠責任,違反國際規範。

另指出傳票中未載明檢察官是以何身份傳喚張靜律師,不符法定傳喚、拘提與聲押程序,已經嚴重侵害律師的人身自由,應予以釋放。

台東地方法院發布聲明指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1條及第75條,拘提應以「被告」合法傳喚為前提,檢察官未以「被告」身份傳喚,難以認定本案拘票之核發符合法定程序,檢察官針對張靜聲請羈押也因此被法院駁回。

台東地檢署於新聞稿中反駁,本案早已簽分「偵」案辦理,代表案件是以被告身分進行偵辦。

雖然於傳票附註欄「本件被傳人」身分部分遺漏記載,然而《刑事訴訟法》第71條並未明示附註欄需特別註記身分,且本案於警詢時已告知張姓被告為犯罪嫌疑人,亦告知張姓被告未來將由檢察官進行傳喚並記明筆錄。

台東地檢署認為法院以傳票漏載「本件被傳人係」身分為何當作理由,有誤解《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的疑慮。至於外界對此案件政治迫害或查水表的指控,地檢署則表示純為個人過度聯想,與事實全然不符。

針對搜索不合法等指控,台東地檢署則指出,搜索期間有經過張靜的同意,才針對一部含有偷拍被害人影像的電腦進行搜查,其餘與執行律師業務相關的電腦並未查扣。

民間司改會要求法務部長為此道歉一事,根據《鏡周刊》劍青檢改發布聲明指責,依法院組織法及法務部組織法之規定,法務部長並無個案監督及指揮之權,此乃法界共知之基本常識。且此機制之設計原理,即在於避免法務部長因政治考量而對個案施壓或干預。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規定,能夠指揮、監督檢察官的對象僅有檢察總長及檢察長,法務部長縱有人事權,仍無法對個案發布指令。

目前張靜是否構成犯罪仍有待調查,劍青檢改認為司改會不應混淆視聽,試圖透過法務部長干預個案,致使犯罪嫌疑因此免除偵辦或脫罪,嚴正呼籲司改會回歸法律專業,切勿透過不正當方法干涉個案偵辦。

新聞來源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新聞稿—本署於昨(21)日執行搜索搜索、傳喚(拘提)張姓、黃姓被告二人涉嫌妨害秘密等案件新聞稿(臺灣臺東地檢署)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新聞稿—本署偵辦張姓被告,以及其女性友人黃姓被告妨害秘密案等案件新聞稿(臺灣臺東地檢署)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新聞稿—張姓被告等人涉嫌偷拍案提起公訴(臺灣臺東地檢署)
  • 司改會要法務部長道歉炸鍋 劍青檢改狂轟干擾辦案(鏡周刊)
  • 有關被告張○涉嫌妨害秘密案件,張○聲請提審;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及禁見,本院審理結果新聞稿(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聲明|律師獨立性,不容侵害~針對台東地檢署搜索、逮捕、聲押張靜律師之聲明(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延伸閱讀

  • 被指控涉偷拍案事務所遭搜索,張靜質疑檢方偵辦行動為「查水表、政治追殺」
  • 關於「通緝」的五件事:一定要先拘提才能通緝嗎?找到人之後會怎樣?

【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每週獨享編輯精選、時事精選、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還可留言與作者、記者、編輯討論文章內容。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

責任編輯:黃皓筠
核稿編輯:羅元祺


分享到:

京ICP备1900757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