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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重啟黨團協商,經濟部提新「總量高度」把關機制,立委們盼明確入法

已故紀錄片導演齊柏林2017年一張亞洲水泥在花蓮新城山礦場的礦業山頭空拍照,以及一句「挖得更深了」讓台灣社會關注礦業改革,法重也讓總統蔡英文將此議題納入政見承諾中;歷經6年、啟黨2屆國會、團協提新10個會期,商經《礦業法》修正案歷經波折,濟部機制目前仍卡在立法院中,總量去年12月在委員會啟動審查後,高度終於有了進展,把關然而仍有諸多條文缺乏共識倍保留,立委時隔4個月,們盼明確終於在今(14)日再次重啟黨團協商。入法

相較於12月時,礦業幾乎多數立委都對行政院版的法重條文仍感到不滿意,今天經濟部礦務局提出了新的啟黨環境把關辦法,也就是在礦業用地核定時,就加入總量、高度的管制,一旦業者超過就得停工,有不少立委都對此表達肯定;不過由於相關的內容大部分都被放在「立法說明」而非條文本身,也讓立委們呼籲應該要直接入法「比較有安全感」;今天協商結束後仍有15個條文送交保留,接下來將交由院長游錫堃主持院會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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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87條中,去年12月僅審查完35條,不過在這段時間經濟部礦務局和許多立委私下討論溝通後,有明確進展,今天在經濟委員會召委賴瑞隆的主持下,修法進度持續推進,許多條文都照已經溝通修改過後的行政院版本通過,最後僅有15條保留。

要不要重做環評和諮商同意的時機將不再是「礦權展延」時

《礦業法》啟動修法至今,其中各界最關注的問題,莫過於過去礦權展延常常都「無聲無息」的通過,未能充分把關,過去因缺乏明文規定土地範圍中有多少礦產量(採取總量),所以業者容易變成業者一但取得採礦權,好像就能毫無條件的一直開採下去。

討論過程中,多次聚焦在展延環境影響評估是否要重做,部落的諮商同意是否要重做等;而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今天特別說明,接下來將透過針對礦業用地核定的申請規範做出清楚的規範。也就是業者開採礦石到達規定的開採「總量」與「最終高程」(也就是可以挖到多深)時,還想繼續採礦,就必須依規定重新申請礦業用地。

另外業者需要取得地主地主同意、要做到資訊公開與說明會、制定礦場關閉計畫、評估經濟效益、諮商取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與環評等規範,經濟部也都把這些要求改為在「礦業用地申請階段」,而非申請礦權展延時做。

林淑芬表示,這個審核方式讓原本14條和15條所爭執的展延條件不再是重點,因為礦業用地和礦權不同,兩者已經脫勾處理了,不過他也提出,現在礦權展延完全就是行政審查,假如期滿1年前就讓業者提出申請,經濟部還是要把核准一個礦權展延「需要多久時間」寫清楚會比較好。

林淑芬說,亞泥作為全台灣規模最大的礦場,當時才花三個月就通過了礦權展延的審查,這樣說起來行政作業流程應該是不至於那麼曠日費時;每次溝通的時候,經濟部都說,每一案都需要花很多時間來整理資料和審查,「有哪一案比亞泥更大更複雜,需要更久的?」林淑芬也對經濟部喊話,可以大概抓一下自己的工作時間,看什麼規模的礦場需要多久,都可以提出來討論。

立委洪申翰也表示,現在已經不再爭執展延要不要環評或是諮商同意了,但是礦權展延涉及很多人的權利,不只是地主,還有業者,需要多久時間應該可以給個明確答案,不然有可能就會變成「無限延長」,行政效能反而是最不確定的因素,而不是在時間上充滿不確定性;經濟部應該可以從過去的審查經驗來看大概需要多久,要多抓一點緩衝時間寫進條文裡面也都可以,但不應該空白,到頭來就會變成怪罪行政部門效率差。

立委邱顯智也說,假如行政部門審查花5年,這5年業者一邊等審查一邊繼續挖礦,等到5年過去「生米都已經煮成熟飯了」,不同意礦權展延好像也不行了;給出出一個時限是最低要求了,不然如果案子一直延宕最後每一案恐怕都是「只能同意」的結果。

不過經濟部長王美花此時也表示,可是像現在就是因為《礦業法》還在修法中,所以礦務局手上已經累積了六七十個案子的礦權展延審查都沒有處理,有些都已經拖延超過3年的時間;立委們則表示那是因為卡在修法,等修法過後還是要有個時效在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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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諮商同意指引方針,立委盼明確入法

而許多原住民立委關心的部落諮商同意要如何定出期限,許多原民立委擔心落入「一次性同意」、「祖先同意,永遠同意」的困境,認為應把諮商同意的「效期」入法,要求業者定期與部落重新討論,取得同意,經濟部則提出「原民諮商指引方針」,也就是在礦業用地有限制後,每一塊用地在核定前,都需要取得當地原住民部落的同意。

地球公民基金會解釋,因為部落同意的標的是礦業用地,等於同意的效力最久也只到礦業用地採完時。當然,部落原本就有權力能在諮商同意的機制中,跟業者協商出「只同意x年」或「只同意開採x公噸」或「只同意開挖到海拔x公尺」等共識,再搭配經濟部的指引方針,規範採礦企業在進行諮商同意時必須得揭露的資訊,整體而言比現行幾乎是採礦業者說了算的情境,來得理想。

立委伍麗華今天就表示,很感謝經濟部有來溝通,表示法條會載明每塊用地可以開採的總量,不管礦權展延與否,超過就要停工,要重新辦理申請,包括諮商同意和環評,他認為這樣的說明很好可以接受,不過在目前的法條中其實沒有辦法看到對應的文字,如果業者開採超過核定的總量,要如何勒令停工,稽查程序為何,這些希望能再法條中,找到相對應的明確條文,讓相對的權利義務都能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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