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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秉樞傳送不雅照檢方為何不起訴?「散布猥褻物」究竟如何認定?

立委高嘉瑜爆出遭前男友林秉樞家暴的林秉案件,其中除了家暴問題外,樞傳送不訴散林秉樞還疑似有將女友們的雅照不雅照到處外流散布,而在經過告發偵查後,檢方究竟新北地檢署最後給予了其中一個案件不起訴的為何處分。

其中,不起布猥媒體提到檢察官認為林秉樞只有將照片傳給一名友人,褻物並沒有傳給不特定人或是何認多數人觀覽,因此並不符合「散布」的林秉定義,同時也無法認定說他持有不雅照是樞傳送不訴散有意圖要散布,因此最後給予不起訴。雅照

不少人覺得這樣的檢方究竟不起訴處分不太合理,畢竟他的為何確是有將他人的不雅照傳出去,以只有傳給一人為由就認為不算散布行為,不起布猥可能會不太合理,褻物甚至未來發生類似行為時,可能導致受害者們會無法伸張正義。

這樣將他人不雅照傳給他人的行為,會產生那些法律問題?什麼樣的情況,在實務中會被認定為散布呢?

首先,只要是在公開的場所,無論是公佈欄、社群網站、通訊軟體群組內去到處散播他人不雅照片,其實本身就已經是違法行為了,《刑法》有規定所謂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假如有散布、播送甚至是販賣有猥褻內容的物品,不管是圖片、文字、錄音、錄影,或是公開陳列、以其他方式給他人觀覽,這些行為都會觸犯所謂的散布猥褻物品罪。

除了散布猥褻物品外,惡意去影射她人為不雅照主角的行為,其實也是會觸法的——因為不雅照、不雅影音本身就會造成其中主角的聲譽因此受到嚴重損害,而惡意去散布這些物品就可能會成立《刑法》上的加重誹謗罪。此外,若是有刻意去影射或指摘他人是不雅照主角,也同樣會因為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受損,而成立加重誹謗罪。

像是先前發生過的小玉換臉影片事件,或是恐怖情人散布交往中拍攝的不雅影音內容,這些行為都有極大可能會成立前面所提到的散布猥褻物品以及加重誹謗罪。

然而,因為這些行為受到最大傷害的,絕對就是被惡意散布猥褻物品的主角們,無論加害人受到什麼樣的刑責,可能都難以去弭平他們受到的傷害。這些影音照片一旦被散播到網路上,就可能會因為網路的便利性而快速流傳,每一次的傳播都是對受害者的再一次傷害,公眾對於不雅影音的主角也可能因此而有流言蜚語。

這種種的傷害對於受害者來說,再多的懲罰以及金錢可能都無法去讓他們感到安心。

Facebook專頁: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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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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