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走样变形丨法眼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下简称“指居”),居所监视居住是不能变形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近来,丨法一起不幸事件与这一强制措施联系在一起,指定走样让人们重新思考这一制度: 2022年7月7日凌晨,居所监视居住警方将33岁的不能变形暴钦瑞从他居住的石家庄裕华区家中带走,不久,丨法他的指定走样妻子被告知暴钦瑞在新乐市(石家庄代管县级市)被指居,涉嫌的居所监视居住罪名是寻衅滋事。“指居”13天后,不能变形暴钦瑞过世。(详见南方周末App9月19日报道《被“指居”者离世,公安称其余同案人员“不应当追求刑责”》) 这里且将暴钦瑞的死因放在一边,将焦点放在暴钦瑞经历的指居——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到底是如何进行的,以及应当是怎样运作,值得重新审视。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迄今既没有增加一个,也没有减少一个。 监视居住,原本是其中较为温和的一种,起初不属于“羁押措施”。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的监视居住很简单,“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执行,或者由委托的人民公社、被告人所在单位执行。”那时的嫌疑人、被告人统称为“被告人”,监视居住措施没有就监视居住,一分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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