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近期以来,安徽案例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省市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场监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管局公布广告有效规范了我省广告市场秩序。第批典型为宣传广告法律知识,虚假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违法震慑违法行为,安徽案例现将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省市六安市叶集区冯氏米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产品外包装发布含有“东北大米”、场监“原粮黑龙江优质水稻基地”等内容的管局公布广告广告,但当事人所使用的第批典型大米原粮并非产自东北,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虚假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违法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安徽案例规定,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6882元。 二、亳州一杨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在唯品会开设的网店发布含有“喝之后:转氨酶慢慢恢复正常”、“温润抚胃、幽门克星、清新口气”等内容的食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1月,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000元。 三、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颍上路超市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电子屏发布含有“12.98元/500g 长江鲫鱼”等内容的广告,但当事人所销售的鲫鱼并非产于长江,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宣传单发布含有“长期食用鲟肉,对久治不愈的腰痛、胃病和脱发等、均具有显著疗效……鲟肝主治疮疥。鲟油治疗烫伤有特效”等内容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510元。 四、安徽省顾桥醋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企业官网发布含有“醋是能改变人体酸碱度呈弱碱性的食品,弱碱性体质能大大降低患癌症的几率”等内容的广告,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元。 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联系删除。 相关链接:转氨酶,幽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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