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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沒資格提請離婚?大法官判決「原則合憲,部分違憲」是什麼意思?

高姓與方姓2名已婚男子出軌,造成甚至和外遇對象同居生子,婚姻婚大合憲因此想要與妻子離婚,破裂判決然而法院以「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為由駁回。沒資兩男對此不滿,格提高男主張,請離婚姻自由應包含「離婚自由」,法官因為婚姻與人格健全發展及人性尊嚴緊密關聯,原則意思一旦一方喪失這些因素,部分應給予離婚自由,違憲否則將於婚姻中喪失人格,什麼違反人性尊嚴。造成方男主張,婚姻婚大合憲法律無法強迫或強制老公必須一直愛著老婆,破裂判決以法條強行綑綁不相愛的沒資2人不能離婚,並無必要性,有違比例原則。

另外還有過去處理多件離婚官司的家事法官,也認為憲法尊重個人人格自由與追求幸福,也就是不只保障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也該保障世間眾怨偶好好分手不再痛苦,因此現行規定似乎有違憲的疑義,共同提起釋憲。然而也有人主張,若允許在婚姻關係中犯錯、該負責的人也可以提起離婚,恐怕會造成許多「外遇者」,傷害了配偶還能輕鬆擺脫婚姻,這樣恐怕無法讓社會大眾所接受。

憲法法庭今(24)日對此作出判決,大法官們認為,《民法》相關規定原則上合憲,但仍有部分因為可能在個案中會發生過於苛刻的情況而違憲,必須修正相關法令。

怎樣才能訴請離婚?

能夠向法院提出離婚的事由真的是非常多樣,除了外遇、家暴虐待以外,曾經也有人真的是因為婚姻中沒有性生活而導致感情崩塌,不過要上法院來訴請離婚還是有一定的要件,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要件包括:

  • 重婚
  • 通姦
  • 不堪同居虐待
  • 虐待對方直系親屬
  • 惡意遺棄
  • 殺害
  • 不治惡疾
  • 重大精神病
  • 生死不明及故意犯罪(判刑6月確定)

第2項則規定,有該條第 1 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同條項但書規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例如假如有一方外遇,是導致婚姻破裂主因,外遇的那個人,就不能提起離婚,僅有沒外遇的那方可提請離婚,此項但書正是本次釋憲案的爭點。

「但書」的立法目的是公平,若讓對婚姻破綻要負較大責任的一方可以提離婚,等於是承認可以隨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

而假設雙方都有責任和過失呢?2006年,最高法院第5次民事庭會議提出解釋,如果碰到雙方都有該為婚姻破裂負責之處,此時,法官便需要比較其中責任孰輕孰重,責任較輕的一方,才能請求離婚。

不過這種規定,也造成當夫妻為了離婚鬧上法庭,想離婚的一方,勢必要在法庭上拚命指責對方,試圖說服法官,造成婚姻無法維持是對方的責任。而不想離婚的一方,也必須拚命說對方的不是,試圖將婚姻難以維持的責任歸咎於對方,以說服法官,婚姻破裂是對方的責任比較大,要求法官駁回對方的離婚請求。

而雖說「清官難斷家務事」,然而根本不認識兩的人的法官,還是得從雙方移出的證據中,就這段難以維持的婚姻,比較雙方責任誰高誰低,做出裁決。如果法官判斷,提起離婚的原告方責任較大,則將強制這段「難以維持」的婚姻,不能離婚,還是必須「繼續維持」下去。

大法官「原則合憲,部分違憲」是在說什麼?

憲法法庭大法官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大原則上沒有違憲,但有部分過於苛刻,必須修正。

大法官的判決說明,現在的規定是,不分婚姻發生重大變故後已經過了多久,或無法維持婚姻事由(例如外遇)已持續相當時間,統統不許「有責一方」訴請離婚,等於完全剝奪他們離婚的機會,可能會導致對離婚個案過苛的結果,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意旨不符。

大法官解釋,婚姻會出現難以維持的情況,往往是因為有諸多因素例如個性、生活習慣、感情和財務狀況等問題長期累積,也就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婚姻破裂原因和「可歸責」的情況非常複雜,在現行的制度下,假如唯一有責任或責任較重的那方,就不能提請離婚,這樣保障的婚姻也只是個外在形式,已經不具備雙方互愛、互相依扶持依存的實質內涵。

大法官也認為,完全剝奪有責一方的離婚權之後,這樣的婚姻就算繼續存續,等於是強迫雙方繼續面對已經水火不容的彼此,甚至對這婚姻中的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造成傷害。在某些個案中,顯然有過於苛刻的狀況,因此「想要離婚的權利」和憲法保障的「無責任者想繼續維持婚姻的權利」之間,必須重新思考如何取得平衡。

大法官表示,未來修法時,可參考國外立法例,檢討民法裁判離婚的規定是否採取「分居」制度,並明定一定期間如果沒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可以做為裁判離婚的要件。至於要認定多久後才能離婚,屬立法自由。

而為避免放寬離婚原因造成不良後果,可引進「苛刻條款」,例如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必要繼續維持婚姻,或拒絕離婚的一方可能因為離婚而陷入極端苛刻的困境,即使婚姻已破裂,仍不得離婚。

假如法務部未在2年內提出相關修法或是立法院沒通過修法,法院未來遇到離婚訴訟,可根據憲法法庭對本案的判決,做出相應的裁判。而原本提出釋憲的2位當事人,可以在聲請再審,不過因為目前原本的法令還沒有失效,不一定會被受理,等到2年後若有新的法令出爐,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法務部則表示,對於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原則合憲,法務部肯定憲法法庭維護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用心。至於判決另外認為個案過苛而部分違憲一事,法務部予以尊重,並將依照判決意旨,自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積極研議修法。

這樣的釋憲結果會產生什麼影響?以後雙方責任不分輕重,都可以提請離婚

司法院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解釋,其實本次釋憲結果,最大的影響,就是推翻了2006年最高法院第5次民事庭會議提出的解釋,假設雙方對婚姻破裂都有責任,那法官就不需要再去判斷誰的責任比較重,雙方都可以提請離婚,這也等於是稍微「放寬」了訴請離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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