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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長夜微光乍現》:司法如閹雞,明代版江國慶命案對今天的啟示

文:盧建榮

冤案叢生社會與雪冤教戰手冊風行千年簡史

一、中國乍現不守程序正義乃古代中國和當代台灣共通文化

刑求取供是司法司法冤獄叢生的溫床,司法人員藉此取得嫌疑人所寫的長夜自白,當然不是微光出於撰稿人自由意志下的產物,而是閹雞撰稿人迎合刑求者的暗示和需求所製作的虛構情節。今天刑事訴訟法為了落實程序正義,明代命案嫌疑犯所手寫自白書不能充作唯一證據,版江而只能充作參考。國慶這是對今今天司法正義的實踐,超越古代的啟示可貴之處。

然而,中國乍現這一進步也不過這幾年中事,司法司法十幾二十年前新的長夜刑事訴訟法雖然修法,將嫌疑犯所手寫自白書的微光重要性予以淡化,但是閹雞司法人員普遍並未依法行事。否則一九九六年的江國慶寃案,就不致因自白書中自證己罪,司法人員即以此認定江氏確為凶手,並將之繩之於法,於一九九七年槍斃。二○一○年因非常上訴,引起社會嘩然,這才開始檢討此案誰該負責?

刑求取供有違程序正義乃今天才為人正視,並逐步落實的司法文化艱巨工程,各級法司其人員的司法素養逐漸成為人們檢驗、注視的焦點,厥為程序正義的是否堅持。案子的成案與否不是只看審判內容的品質良窳,還須檢驗司法過程中司法人員有否違反程序正義。程序正義的確守與否,成為提升司法審判品質的保障。這是近代文明的核心價值之一。一個國家是否近代化、或是是否文明的指標之一,就是觀察該國其司法人員是否落實程序正義、及其所呈現的程度高低而定。

然而,前近代的中國,其司法之黑暗,端在司法人員不具備必須實踐信守程序正義這一理念。相反地,中國傳統司法體制視刑求取供為犯罪偵察的不二法門,甚至視為破案的關鍵。這樣的司法思想與今天台灣的,判然大異!但從公元一九五○年至二○二三年的台灣法界,雖然在思想認知上,知有程序正義這一理念,但口不應心的結果,亦與前近代中國司法體制所行如出一轍,就是沒有程序正義這一法律文化。

二、明代版江國慶命案對今天的啟示

漢朝在成文法典上,雖然規定犯人經刑求取供猶不認罪者,須向上級機構請示,這活像有點「罪疑惟輕」的味道,但是其實不是。從這一規定即知漢代司法官視刑求取供為當然,否則漢律不會明文規定,刑求取供倘若失靈該當如何正辦。公元五六七年(陳廢帝光大元年),在一次朝廷討論刑求取供的技術改革問題上,尚書省比部郎范泉,做的是立法的工作,在他制定一條新法上,轉述《漢律》中,當犯人刑求取供猶不服罪理應請示上級機構這一條,他議廢梁代取供時效過短的峻法,變成時間上的放寬。

范泉這條修改法條,獲得尚書省有關官員的認可。(參見《陳書.沈洙傳》[北京:中華〕頁437-439)可見創於公元前三世紀的刑求取供辦法,到了公元六世紀下半葉,已歷經八百年,但人們觀念中,不認為司法暴力有何原則上的錯誤,只會枝節技術上講求,像說刑求時不要過急,要放寬時間,再如不要在夜晚定案改白晝為宜,又如要注意冬夏晝夜時間長短有別等等。

當時的古人就不會懷疑,甚至否定刑求取供的效益。只會空言「罪疑惟輕」,或強調不要一昧依賴刑求、還要重視聽審技術云云這一類的言論。依今天觀點看,從這場與會官員煞有介事的討論看來,公元五六七年的司法修法行動,彷彿照顧到被告人權似的,講起來令人發噱。

既然刑求取供在古代司法人員依法行政上,是最為依賴的行事風格,這在冤獄獲雪的教戰手冊文本中也變成一種套式。這底下再詳說。對於冤獄不斷,古代關心司法正義的極少數有心人中,有位明代叫張景的人,就在所著書中,指出其中癥結如下:

彼里胥之濫殺,與平民之枉死,皆緣有司急於得首以結案也,然則追責贓證可不審謹乎!(卷十,頁865)

之所以會濫殺,之所以會有人枉死,都因為司法當局急於結案。承辦人員有結案的壓力,為求結案,司法人員顧不了是否真正破案,乃隨便找人混充凶手。以上引文中,有以下四個關鍵詞,即「里胥」、「平民」、「有司」,以及「首」等。下文自會說明。這在發生於一九九六年的小兵江國慶案可是一目瞭然。

現在回到張景講的這個案例。話說有位強盜趁夜於道中殺一旅人,這明顯是殺人越貨。這位強盜不僅盜走死者財物,而且還取走死者的頭顱。凶案發生後到天將破曉之時,有位倒楣者經過屍體所在地,並不慎踩到血跡,官府據血跡逮到這位倒楣者。

這次官府棘手的地方有兩點:其一,嫌疑犯即令被折磨半年死不認罪,其二,死者的頭顱是確定身份的依據,非尋獲不可。半年後的官府面臨非結案不可的壓力,遂不得不出招了。關於頭顱的難題,官府完全委於凶案現場所屬的里正,責成他限日交出一只頭顱。這是官府擺明不守程序正義。寧可多製造一縷冤魂以便結案。里正被迫,乃將一位臥病破窯的乞丐加以斬首以應命。至如凶嫌死不認罪的難題,那比較簡單,繼續嚴刑拷打。果然這位凶嫌——

亦久厭拷掠,遂伏誅。(卷十,頁856)

再過半年,真正殺人凶手在鄰縣被捕獲。這才真相大白,凶手不是已伏法半年的「江國慶」!已辦錯案卻冤殺二人的歙縣法官(由縣長兼任),根本就像沒有性能力的閹雞,期望牠有良好產能,戛戛乎其難哉!官府辦案過程中,無力辦案卻亟欲結案,只得不守程序正義了。官府在事後補救上,只好將在儀徵縣伏誅的真正凶手其遺體,運回歙縣埋葬。彷彿這樣作可以彌補所有錯殺和冤濫似的。當時的人(包括假凶嫌和乞丐其家人)沒有補償觀念,並不像今天,一則用鉅款賠償冤死者家屬,二則考慮懲處當年辦錯案的相關官員。這是一個江國慶案的明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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