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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逐條審查進入爭議深水區,林淑芬不滿:是不是又要保留送院會,多數輾壓表決?

《礦業法》修正草案今(14)日再度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排審,礦業這是法逐芬第三度在立法院闖關,已經討論過多次的條審內容,大部分條文多順利依照行政院版通過,查進不過進入深水區後,入爭各黨立委和行政單位數度交鋒,議深又保院會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更和召委賴瑞隆吵起來;爭議條文包括礦權准駁、水區環評等,林淑留送都先保留待明天繼續再戰。多數林淑芬過程中一度不滿直言,輾壓「保留送院會表決,表決然後多數輾壓硬幹,礦業我還要投同意,法逐芬不投同意就被停權,條審下次就不能選舉了。查進」

爭點一:「探礦」展延申請還沒被准駁前,還可以繼續探礦嗎?

《礦業法》第14條,探礦展延申請未獲准駁前,探礦權期滿後仍視為有效條款,引起多位立委不滿。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認為,探礦權4年為限,業者可申請展延一次,但是若行政機關遲遲不准駁,這段中間等待准駁、沒有任何行政裁量的期間,業者還是可以持續探礦,這導致不准駁可能對業者更有利,因為這樣就擁有「4+N+2」年的探礦權,N可能是無限大。

林淑芬建議,這個條文不是要求業者,而是應該要求行政機關,業者既然最早可以在期滿一年前、半年前就先提出展延的申請,那主關機關應於期滿1年內准駁;這樣的作業審查時間應該是充分的,但不能一直擺在那邊拖下去不處理。不過經濟部長王美花強調,過往實務上,探礦並沒有「無限期」的情況,而且探礦權4年為限,業者可申請展延一次,展延不得超過2年。

林淑芬表示,當時經濟部准許亞泥繼續「採礦」的時候審查堪稱「神速」,3個月就准駁,馬上就讓他展延,現在只是小小的「探礦」,還不是正式採礦,卻沒辦法在3個月、6個月、1年甚至2年內做出准駁,「這個太離譜了!」所以應該修法要求行政機關應於這個前項期間期滿1年內做出准駁。

而召委賴瑞隆一度表示,「這條已經溝通過很多次」讓林淑芬當場發怒,認為經濟部只有和部分立委私下溝通,而她只有今天第一次參與逐條審查,僅這5分鐘發言時間,這是剝奪她的審查權,賴瑞隆則認為林淑芬在扣他帽子,兩人言詞交鋒,賴瑞隆本來讓林淑芬發言,但後來憤而離席,會議休息的十分鐘內,林淑芬拿著麥克風繼續大聲抱屈,表示自己也放著國防委員會的質詢,來參與礦業法的審查,她為何不能發言。

她更直言,大家都搞一個「送出委員會表決」,讓委員會審查流於形式,這條文如果又要保留,到時候直接送院會表決,就會憑人數「硬幹」、「多數決輾壓過去」,而她(作為民進黨的立委)也不能不投同意,因為如果她不投同意,又要被停權,下次可能就不能選舉了。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等多位官員也都走到立委桌前,直接針對條文內容進行討論;多位立委包括邱顯智、蘇治芬、孔文吉、陳椒華等人,也都再三要求經濟部說明,「到底准駁一個採礦展延的申請,需要多少時間?」邱顯智認為,行政機關最長有2年可以審查,還沒辦法做決定,這太不可思議了,准駁應該儘速決定,不能無限期一直拖延下去。

林淑芬更直言,假如業者一直沒通過准駁也可以繼續一直探礦,那這樣行政單位的怠惰,有太多「圖利業者」的空間。對此,經濟部長王美花強調,從立法院第9屆到第10屆,礦業法修法已做很多溝通,希望朝野立委用完成修法的想法推進審查,這項條文立法意旨並沒有故意圖利,且實務上,過往採礦權最長就是6年,沒有發生過探礦權無限期的問題,但若立委不放心,願配合增訂准駁期限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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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二:環評承諾到底有沒有效?如何監督追蹤採礦業者有沒有履行?

目前行政院版草案要求,約有8到10個大於2公頃以上的大型礦廠需補辦環評、31個小礦場進行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但環團和不少立委都認為,這對環境的影響如何被有效且持續監督是困難的。

林淑芬以已通過環評的大原工礦為例,在環評報告書中明文,計畫總產量為20萬公噸,但從2010年到2019年,實際總生產量卻高達69.7萬公噸,寫在報告書中的內容就是環評承諾,然而這麼多年過去,環保署、礦務局都沒有稽查到這種違反環評的情形,甚至稽查報告結果還寫「無違規」,顯見就是對於廠商違規的行為沒辦法。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日前就曾解釋,會有上述情形,主要是因為環保署監督環評報告有沒有落實,礦務局也每年去監督挖礦情形,但兩個行政部門沒有合作或協調,彼此資料互相不流通,環保署不知道礦場到底挖了多少量,而礦務局的督察也沒看環評報告書,在環境把關上就會出現漏洞。

因此林淑芬也提案要求入法,礦業權者在申請礦業權展延時,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同時環保署和礦務局得建立完善的追蹤機制,將採礦進度資訊,包含產量、海拔高度與環評督察結果等,上網公開供各界監督,才能有效框住業者,合理採礦而不是一次許可,展限不用環評,然後採礦就採好採滿。林淑芬也強調,如果有好的監督機制,她也可以接受不入法,希望礦務局提出好監督機制方案。

對此,礦務局回應,現在業者都會有「年度施工計畫」,而這個計畫的上位就是環評承諾,還有水保計畫等等的,計畫中會寫出要挖哪裡、挖多少、土石堆置在哪邊;水保單位也會以此去檢查排水措施等等的,就是透過這樣來管理礦場。而王美花則提出,在礦證管理上,針對開挖的規模、高度等都有相關限制和管理,如果不合乎安全規定都會有處罰,這樣就是在安全和環保上都已經有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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