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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劇《八尺門的辯護人》淺談精神抗辯,以及在司法上如何應用?

文:Jamie.K

八尺門的從台辯護人劇情介紹

《八尺門的辯護人》從劇名到海報都相當有意義,首先八尺門就是劇尺劇中漁民們居住地,位於基隆和平島,辯護辯及在1960年有許多阿美族人從花東移居至此,人淺而這裡的談精港灣寬度僅八尺,因而得名八尺門。神抗司法上何

劇名《八尺門的應用辯護人》可以解讀為李銘順飾演的佟寶駒,就是從台從八尺門出生的公設辯護人,更深層的劇尺意思,就是辯護辯及佟寶駒是為了整個八尺門而辯護。

《八尺門的人淺辯護人》以「湯英伸事件」為原形,這是談精一起1986年社會案件,鄒族原住民湯英伸長期被雇主剝削,神抗司法上何扣留薪水與身分證,應用在一次喝酒後想向雇主討回應有的從台東西,卻因為控制不了情緒,殺了雇主、雇主妻子與兩歲女兒,並被判處死刑。

而湯英伸在執行死情前表示:「罪有應得,所以必須接受這個刑痛。」引起社會對原住民議題的討論。(取自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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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尺門的辯護人》劇照

精神抗辯是什麼?

精神障礙防禦(英語:Insanity defense)是指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以精神障礙作為辯護理由。因為被告進行被指控的犯罪活動時精神障礙,他們不應該因觸犯法律而承擔相關的司法責任。

刑法第19條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將被告的責任能力瑕疵區分為「心神喪失」和「精神耗弱」。心神喪失的法律效果是「不罰」,學理上稱為「無責任能力」;精神耗弱的法律效果是「得減輕其刑」,學理上稱為「限制責任能力」。

但從2006年7月1日起,將心神喪失改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將精神耗弱改為「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李銘順「八尺門的辯護人」力拚翻案Photo Credit: 鏡文學提供
《八尺門的辯護人》劇照

精神耗弱

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273號判例:「刑法上之心神喪失 與精神耗弱,應依行為時精神障礙程度之強弱 而定,如行為時之精神,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 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 能力者,為心神喪失,如此項能力並非完全喪 失,僅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者,則為 精神耗弱。」

臨床精神科醫師判斷「精神障礙程度之強弱」,在概念上並無困難。

然而,所謂「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與「自由決定意思之能 力」,卻非臨床精神科醫師所能掌握——縱然解釋「知覺(作用)」為「感官知覺(sen- sorial perception)」、「判斷(作用)」為「理性判斷(rational judgment)」,或解釋「知覺理會」為「統覺(apperception)」、「判斷作用」為「理性判斷」,心理功能與「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

圖三:李銘順在《八尺門的辯護人》中飾演公設辯護人,他坦言是從影以來最大挑戰之一。Photo Credit: 鏡文學提供
《八尺門的辯護人》劇照

殺警案被判無罪

1、被告於案發前,有關被害妄想、關係妄想、被跟蹤妄想之思覺失調症已發作,且被告本人沒有病識感。

2、經送精神鑑定,認被告於案發時有明顯之被害妄想症狀,而被告總智商為邊緣型智力水準,與同年齡相較有明顯退化傾向,理解力差,導致嚴重影響其認知、感受、反應、理解、判斷等意識能力,加上當天被告被很多人包圍,在緊急狀況下,情緒變得很激動、緊張,更加無法判斷、思考,且被告認為下車將被殺死之情況下,當下不知道殺人是錯的,故被告於行為時是喪失辨識能力。

3、醫師曾提醒如果不服藥必發作,顯示被告尚能靠藥物控制住病情,因此法官雖判決無罪,但認為應藉由強制治療來抑制疾病發作。

最後,因為媒體的渲染,會有種精神疾患是用來脫罪的手段,然而,即使罹患精神疾病,仍必須行為當下,確實因為發病而喪失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才能免責,否則仍應對自己行為負責。(取自法律白話文運動)

像是先前發生的鐵路殺警案,在醫學的資料中,停藥會導致病情惡化,如1年沒有治療,90%都會發病,2年的話,幾乎100%會發病,本案發生於108年7月1日,距離最後一次領藥已達2年,因此可推知被告當時處於病發狀態。

因為殺警當下屬於妄想的發病狀態,所以在一審是被判無罪的。「聯合國兩公約中有提到,精神疾患者不得判死」這也就是因為在急性發病期,病人很有可能是無法獨立判斷,也難以分辨真實與妄想的差別。

社會安全網對於心理健康的議題一直在討論,除了強化大眾對於心理疾患的認知、如何建立流暢的就醫管道與回歸社會的支持系統等。

除了在網絡上的鞏固之外,還有會造成影響的因子也是值得被重視,例如像《八尺門的辯護人》因為有壓榨移工的老闆,對於身心理產生巨大的壓力,就連今天沒有心理疾患的人也有可能因為脆弱性引發心理疾患,或是做出類似的行為。

不是等到了問題發生了再來檢討,更應該在日常生活中就得到關注。

本文經《方格子》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原標題:台劇《八尺門的辯護人》淺談精神抗辯在司法上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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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祖鵬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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