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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性侵案走進司法訴訟(上):當單方指控成為唯一證據,如何不陷入「完美被害人」迷思?

自今年5月開始,當性單方從一位政治工作者引用熱門台劇《人選之人》的侵案一句「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台詞開始,政治、走進指控藝文、司法訴訟上當教育、成為演藝圈等領域,唯證陸續有受害者公開揭露自己的據何遭受性騷擾經歷,台灣的不陷Metoo運動就此延燒。除了職場和校園中的入完言語或肢體騷擾,也有越來越多受害者揭露遭猥褻、美被迷思強暴等性侵害經驗,害人引起廣大共鳴。當性單方

在法律定義上,侵案性騷擾是走進指控對違法他人意願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司法訴訟上當行為,常見如襲胸、親吻、摸身體、開黃腔等,性騷擾雖造成他人心理或生理上不快,覺得被冒犯,但侵害程度較小,處罰程度相對輕。性侵害則是在未經本人同意、也不是兩情相悅的情況下,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個人意願的方式發生性行為,因為對身體自主權嚴重侵害,刑度重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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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一旦發生,學校、社工或醫院必須通報,檢警須主動介入調查,當案件走進司法訴訟程序,受害者必須站出來公開指控對方,同時揭露自己受到侵害的事實和過程,並接受調查檢視、在法庭上與對方對質、攻防等,台灣每年約有近5000件的防害性自主案通報,起訴案件約為1/3,法院審理後,定罪約為3成。過程中,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及社工扮演什麼的角色?他們怎麼在幫助被害人的同時也權衡被告的權益和案件偵辦的完整?

性侵通常發生在熟人間、私密住所,導致蒐證困難

據統計,非職場或校園的性騷擾,加害人為「陌生人」占70.3%;然而性侵害有六成都是認識的人所為,親密關係佔了約三成,發生地點有超過一半都在家中。

律師楊仲廷指出,民事訴訟通常有契約可依循,當事人會先想到解約或違約的後果,盡量留下證據。例如開車的人裝行車記錄器,因為交通事故是「可預期的」,會有保持警戒、隨時蒐證的心理準備。然而一般人不會預期自己被伴侶、朋友、家人侵害,也不太可能住所隨時蒐證。兩者思維完全不同。因此性侵害在提告、偵辦調查到定罪,蒐證成為案件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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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通報樣態TOP5

過半案件不起訴,定罪率仍略低於一般案件

2019年到2023年5月,約4年半期間,通報的性侵案有2萬1000件,起訴7765件,不起訴10729件,起訴率約在三分之一。進入法院審理後,有6572件被定罪科刑,定罪率8成8。相較於刑事犯罪的整體定罪率高達9成6,妨害性自主罪比起其他犯罪更容易「逆轉」無罪,關鍵就在證據。

刑事犯罪多以毒品、公共危險罪為大宗,毒品可透過毛髮或尿液檢驗,酒駕透過酒測、行車記錄器和路面監視器等「直接證據」,檢察官掌握這些證據起訴,被告很難否認,定罪率當然高,但經常發生在「密室」且沒有目擊證人的防害性自主罪,是缺乏直接證據的。

有不少審理經驗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汪怡君說,性侵案被告約七成都採「無罪抗辯」,也就是被調查起訴後,到法庭上仍不認罪,這也是讓定罪不容易的原因之一。

一名偵辦過多起性侵案的檢察官A指出,他們會盡力調查、確保證據完整性、可信度才起訴,這點和其他刑事案件沒有不同,但要說服法官在相對單薄且不直接的證據中形成心證,打擊被告抗辯的可信度,並不容易。性侵案容易在審理過程中反覆,因被害人、證人的說詞都可能改變,他就曾經手一案原本一、二審都判有罪,到了三審證人翻供,無法取得法官信任,改判無罪。

曾在性侵專庭多年、現職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的文家倩法官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官要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被告有罪才能判有罪,假如只有百分之七十的把握,被告就可能無罪。然而在性侵案件中假如要把所有證據門檻拉到這麼高,通常很容易就判無罪,因為乏直接證據,其他補強證據很難達成「百分之百的確信」水準。

2019年至今性侵害案件起訴情形_(1)

當唯一證據只有單方面指控,如何不落入「完美被害人」迷思?

當性侵案件進入司法訴訟,須檢視三個要素:

  • 性行為有無發生:如果性行為或猥褻行為都沒發生,可能會改為性騷擾防治法的訴訟。
  • 違反個人意願:在性行為發生的當下,有一方不想要。訴訟中通常在此階段的攻防辯論最激烈。
  • 被告是否知道對方不願發生性行為:《刑法》一般來說只懲罰明知故犯者,「知道」對方不願卻還是強迫才成立犯罪。

由於蒐證的侷限,性侵案證據幾乎只有被害人的說詞,也就是「被害人單一指述」。律師楊仲廷表示,除非被告自白,否則「單一證據」是性侵案常態,不管是檢察官或法官都必須檢視其他證據來決定是否採信單一指述。

客觀證據如驗傷報告,證明被害人因受性侵導致處女膜、肛門撕裂傷,或身上有掙扎扭打留下的痕跡。不過律師和檢察官都直言,實務上除非遭陌生人性侵,很少有人在熟人性侵時發生肢體衝突,常見的反應是驚訝、猶豫、不知所措、消極迴避等。這樣的物理證據「可遇不可求」。且被害人通常不會第一時間驗傷,而是隔一陣子才去醫院,舊傷痕如何被認定是性侵造成也是問題。

楊仲廷說,雖然有點嚴苛,但建議遇到性侵害立刻報警、去醫院,因極可能會留有毛髮、唾液、體液等各種證據。但當事人通常第一反應是回家洗澡,過了好幾天甚至好幾個月才說出來。許多家內性侵案更要等到被害人成年離家、脫離加害人,才有辦法調查。檢察官A直言,這種事隔多年的案件不僅幾乎找不到直接證據,連被害人、證人記憶都已模糊,辦起來更困難。

司法上常見的蒐證方法,包括檢視被害人的「事後反應」。被害人是否離開現場、迴避加害人、和加害人的互動和對話、向其他人求助或描述自己遭到侵害、在網路留下心情紀錄、工作上學是否受影響、情緒起伏反應,甚至被醫學鑑定證明出現創傷症候群。這些在偵辦中會發揮很重要作用。

汪怡君說明,除了被害人說法,法官審理時會看很多周圍的蛛絲馬跡,他曾遇過幾個案例,有的被害人在路上看到打扮和加害人相似的人會緊張害怕,有被害人看到類似當年受害場景會痛哭,這些心理創傷反應可能是案發很久後,在社工或心理師的紀錄中才出現,不一定會在案發後筆錄就有,但都可用來拼湊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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