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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周边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相关问题及建议

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周边土壤、化工地下水自行监测不仅是园区《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周边《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文章在调研了相关的土壤题及技术资料后,对化工园区开展土壤、地下地下水的水自自行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也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管理提供可靠的行监技术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污染监管单位应当制定、测相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关问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议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园区石油开采加工、周边化工、土壤题及医药、地下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排污单位。化工园区既是化工生产活动集中的区域,更是化学物品密集产生和存放的地域。依法对化工园区周边土壤、地下水进行监测,是确保化工生产人员和财产安全,确保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工作。

1 存在的问题

1.1 自行监测方案

目前,很多土壤重点监管单位不能科学合理地制定周边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具体表现在监测点位设置不合理,少设或不设监测点位,有的土壤监测点位仅在厂界下风向布设一个点位,有的不在距离厂界较近的敏感点设置监测点位;地下水的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有的背景井位于人口密集区,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大,有的监测井紧靠河流,而该区域属于透水性较好的强扩散区。监测方案内容不完整有的监测指标缺失,无质控措施或质控措施简单,监测分析方法选择不合理,评价标准依据不规范。

1.2 信息公开

有的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未公开周边土壤、地下水的自行监测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随意性较大。存在自行监测方案、年度报告不公开,监测结果公开不及时,公开项目不完整,公开监测结果与监测报告不符等问题。

2 建议

本文通过调研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资料,以碳纤维化工园区为例,对化工园区周边的土壤及地下水的自行监测方案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供排污单位及环境管理部门参考。

2.1 土壤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

(1)监测点位。

由于国家暂时没有制定排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技术规范,按照科学性、可行性、代表性的原则,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等规定,根据排污单位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地点及污染防治设施区域,综合考虑监测点位的布设。根据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近二十年风向玫瑰图(见图1)可以看出,该区域盛行风向为南(S)风出现频率最高,其次是北北西(NNW)风,东南(SE)风出现频率最小;又查各月、各季、全年各风向出现频率可以看出春、夏季均以南(N)风出现频率为最高,秋季以北(N)风出现频率为最高,冬季以北北西(NNW)风出现频率为最高。根据该化工园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以看出,有风时各气象条件下丙烯腈的绝对最大落地浓度出现在1.14km;首次监测应在盛行风南(N)风下风向距厂界3.5km布设一个监测点位,分析是否有污染情况出现,其余监测点位应当以化工园区废气排放源为中心点,分别在盛行风向南(S)风、北北西(NNW)风、北西(NW)风的下风向距厂界100m、500m、1km处布设监测点位,从风向玫瑰图(见图1)与风向频率表(见表1)看出虽然南东(SE)风频率最小,但是其上风向是北西(NW)风,北西(NW)风也是此区域的盛行风,所以背景点位设置在此处不科学。从频率表找出西(W)风的上风向是东(E)风,在东(E)风的上风向1km设置背景点位比较合理,由于有三个村庄分别位于排污单位厂界外300m、720m、1150m,因此三个村庄应当各布设一个监测点位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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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测项目。

首次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进行全项监测,常规监测时应当以表1中45项加表2的特征污染物及超标项目。

(3)监测频次。

根据当地的各月、各季、全年各风向出现频率应当以夏季8~9月期间监测为宜。当年发生突发事故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或有超标项目时应当增加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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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样质控措施。

按照《土壤监测技术规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样品采集(保存)技术规定》等有关要求,采集0~20cm表层土壤单独样,每份土壤采样量为2kg,一份用聚乙烯袋盛装,用于理化和无机项目的分析;一份用250m L棕色磨口广口玻璃瓶盛装,以锡纸封口,用于有机项目分析,并用低于4℃保温箱保存,直至运送、移交到分析室;为防止样品玷污瓶口,可将硬纸板围成漏斗状,将样品装入样品瓶中。每批样品采集10%的现场平行样,样品量低于10个时,至少采集一个平行样。

采样前应记录点位坐标,拍摄数码照片(8张,包括采样前、采样人员、东、南、西、北、中和采样后,含经纬度和时间信息),记录样品相关信息。背景点位采集样品时应当注意表层土是否经过翻动,尽量采集未经翻动的裸露土壤。现场填写土壤样品标签和纸质现场记录表,采样结束后,要逐项检查采样记录,如发现有破损、缺项和错误,需及时补齐更正。

(5)评价标准。

根据用地规划用途,以《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判定风险筛选值与风险管制值,重点关注敏感点三个村庄的土壤监测结果。

2.2 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

(1)监测点位。由于化工园区所在区域属于有稳定含水层,渗流相对滞缓的山前冲洪积扇下游及风化裂隙水地区,因此监测井的点位应当设置在离此化工园区边界不大于1km处,设置5眼监测井。此化工园区周边有5眼成井,由于5眼井成井年代较远,有的监测井原始资料已丢失,有的监测井紧靠河流,不适宜作为监测点位。特组织地质矿产勘察部门及相关企业人员收集相关资料,进行了现场勘察,确定监测井的位置和适当的整改,最终重新施工监测井。在化工园区边界1.0~1.5km2内设置1眼监测井,1眼背景监测井,布设在化工园区地下水流向上游附近;2眼污染扩散井,分别布设在垂直于地下水流向位于聚集区东西两侧靠近聚集区边界的两个村庄;另外2眼为污染监测井,分别布设在化工园区内(厂区易渗漏区)及化工园地下水流向下游某村成井。

(2)监测项目。首次监测时以《地下水质量标准》表1表2全项开展。常规监测时应当以表1常规指标及表2特征污染物项目。特征污染物应当根据监测结果或者是化工园区的产污特点随时调整。每次监测时,应当及时记录地下水水位。

(3)监测频次。《山东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其周边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设立和监测的指导意见》要求,轻污染和中污染的化工园区的特征污染因子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年3次,即丰水期、枯水期、平水期。重污染化工园区特征污染因子监测频次不低于每季度1次,即丰水期、枯水期、平水期、其他期。开展两个自然年水质监测后,如果常规监测项目稳定达标或水质稳定,可以减少监测频次,但一年至少要保证在丰水期、枯水期开展监测。当年发生突发事故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的,或有超标项目时应当增加监测频次。

(4)采样与实验室质控措施。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5)评价标准。化工园监测井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标准限值,其他4眼监测井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限值。

2.3 监测方式

化工园区可以依靠自身条件开展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化工园区自行开展监测应当建立质量体系,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应当具备一定数量、能力的技术人员,建立人员档案,采样人员与分析人员应当经过上岗培训,应当配备必要的仪器与设施、标准物质和实验试剂,标准物质、实验试剂的领用应当有台账记录。分析人员要对监测方法开展实验活动,要对检出浓度、校正曲线的相关性、精密度、准确度等指标进行测试,结果满足相关规定,分析人员方可承担分析测试工作。每年应当编制质量控制计划,采取标准物质、空白试验、平行试验、加标回收率定期质控数据。按照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编制监测工作流程,规定任务下达和实施,仪器设备的购买验收维护维修监测结果的审核签发等,确保监测全过程无缝衔接。所有的原始记录应存档保留。

2.4 监测年度报告

化工园区应当于每年年末时编制年度监测报告,年度包括应当对监测方案的变化与否进行描述并说明原因,与产污相关的生产设施实际运行天数,达标排放天数,周边土壤、地下水的监测结果以及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描述,以及其他情况的说明。

2.5 应急报告

此报告只针对出现监测结果超标,除查找原因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交应急报告外,还应当加密监测。

2.6 信息公开

建议化工园区在自己的网站或者在微博或微信公众号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同时必须在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

3 结语

目前,我国的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开展较晚,还存在许多问题,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发挥自行监测主体作用,经常对自行监测工作进行评估与内部审核,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自证守法自证清白”。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适时开展执法监测,监控自行监测数据质量,降低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对环境污染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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