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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醫學倫理觀點,看柯文哲的「洩密」爭議

文:楊庸一

最近,從醫有關柯市長在過去的學倫洩密醫療處置和態度,再度引起社會的理觀爭論。柯市長的柯文若干言行,尤其,哲的爭議在醫療方面,從醫確實存在爭議之點。學倫洩密可惜,理觀一直在口水中戰中,柯文模糊了該注意或警愓的哲的爭議焦點,也忽略了該謹守的從醫醫學倫理。

醫學倫理,學倫洩密是理觀最早的一種專業道德倫理規範。從希伯克拉底(Hippocrates,柯文西元前469-370年)發表醫師誓詞後,哲的爭議被全世界醫師奉行,已超過2000年。雖然經過時代的劇烈變遷,它的核心概念,依然被醫師視為必須被嚴守的職業道德和尊嚴。這是一種對自身專業的期許,也是一種內控機制。

法律和醫學倫理,是二個不同層次的問題。法律,是對所有人一視同仁的最低要求;醫學倫理,則是針對醫師對自身職業道德和尊嚴的規範。倫理的要求,高於世俗法律。法律,通常不會違反醫學倫理的精神。但,不違法,並不表示就一定符合醫學倫理。尤其,當法律與醫學倫理抵觸時,醫師往往選擇維護自身職業的尊嚴。美國醫師拒絕為死刑犯施打致死針劑,即是一個例子。

醫學倫理既然是一種專業的內控,當獲知一位醫師疑有違反醫學倫理時,該醫師所屬醫院即應召開倫理委員會處理。若無所屬醫院,即由學會/工會執行。在決定處分與否後,依違反倫理的嚴重度做出懲處(例如警告或凍結行使職權等),早期台大外科的「禁刀」即是一個例子。

它的決定,並不涉及法律,換句話說,醫學倫理委員會處理的核心,是審視醫師的行為是否適任做為一位醫師(依職業自我期許的尊嚴和榮譽),違不違法並不是重點。因為違法理應由行政、司法系統,依法處理,除非法律抵觸倫理,否則,倫理不應介入法律的運作。

從這個觀點,我想提出個人的一些看法,也許可供大家參考。

有關對病人祕密的處理原則,醫師誓詞中「我將會尊重(病人)所託付給我的祕密」,一直沒有變動。即令在2017年的日內瓦宣言,也僅在其後加上「即使是在病人死去之後」(仍須遵守)而已,這是醫學倫理的核心規範之一。

「洩密」的除外條款,除病人同意外,皆須透過法律才能執行,例如基於審理(病人)上的需要,必須要瞭解病人的醫療狀況,以做為判決的重要參考或依據等,才能要求醫師/醫院提供病歷。

目前,只要透過法院正式合法、合理的要求,大多已不會被拒絕,只有一個特殊判例,是70年代加州纏訟多年的Tarasoff判例,當地法院以醫師未能事先通知可能受害的第三者(未善盡保護之責),使其受害,而判決醫師的「保密」抗辯敗訴,此案仍有持續爭議,尚未被醫師普遍接受。

陳水扁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當柯市長公開討論病人的病情時,除非事先已獲得病人同意,否則應該就是違反醫師誓詞的規範。因為柯市長時任醫療小組召集人/成員,已受「尊重(病人)所託付給我的祕密」之正式規範,如果柯市長事前並未辭職,台大醫院倫理委員會理應召開並依其違反程度,給予適當的議處,因為這是台大醫院對其身為台大「醫師」資格適任性的審查。

我相信台大醫院理應會有經過此種流程,如果沒有,代表了內控出現問題,應該嚴肅自我檢討。

至於衛生局處罰的輕、重、快、慢,罰款的多寡或是否在職,均是行政、法律上的問題,不是醫學倫理關心的重點。醫師的資格,可以透過法律的証照制度取得。但適任與否,則需經得起醫學倫理的檢驗。雖然醫學倫理的規範除非法律有規定否則並不具法律的強制性。但它卻代表了醫師對維護因職業而獲得「特權」(privilege)的尊嚴、榮譽的一種自我期許和尊重。除非他/她完全放棄醫業,否則,任何違反倫理的行為,不管在職、不在職,均須受醫師誓詞的規範和約束。

柯市長的快人快語,常引發各種討論。在一個開放的社會,這是不必太過在意的常態,畢竟是非自有人民公斷。不過在洩密案中,他明顯的違反了醫學倫理,應該誠實及嚴肅的面對和自我檢討。

至少,千萬不要在醫學倫理上,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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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簽了同意書以後,醫院跟醫生就都沒有責任呢?

本文經新公民議會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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