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管理告中央政法委、加强机构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医疗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要求,有效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安全有力保护医患人身安全,秩序营造安全诊疗环境,关于管理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机构现就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医疗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安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秩序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关于管理告 二、加强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医疗不得威胁、安全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秩序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四、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安全检查。人工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安全检查时,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五、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医疗机构安全检查人员发现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医疗机构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人员时,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在医疗机构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九、陕西省卫生健康委、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并公布全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陕西省公安厅2024年8月2日
编辑:邱潮
编审:黄琪雅 余涛
终审: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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