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休闲

《你真的可以選擇不原諒》:很多被害者都是迫於犯人的脅迫,不得不答應和解

文:金泰京(김태경)

和解,真的擇資本主義的可選雙重面孔

我有一位長時期的被害者個案,他最近終於從犯人那拿到了五百萬韓元的原諒於犯應和賠償金(按,約十四萬台幣),多被都迫之後就斷了聯絡。脅迫某種程度上這也是不得不答預料中的事,很多被害者只要從犯人那裡拿到賠償金,真的擇就會和諮商者斷絕聯繫。可選或許對此有人會解釋為「因為損失已經用金錢得到了充分的原諒於犯應和補償」,但事實上更多情況是多被都迫因為「被害者無意識中的超自我感到內疚」這個原因。

根據佛洛伊德的脅迫理論,超自我是不得不答一種精神力量,透過與養育者互動過程中內化,真的擇並由道德原理所支配。可選超我發展良好的原諒於犯應和人,無關補償或處罰,都會朝著社會期許的方向行動;發展不好的情況,則會感到罪惡感與羞恥心。

在資本主義社會裡,「用金錢來補償損失」是相當理所當然的事情,但對被害者來說,並不是拿到賠償金之後創傷後壓力症狀就會消失,不能彎曲而無法工作的手指就突然可以彎曲,在身體及精神痛苦中度過的時間就可以倒轉。當然,賠償金可以多少可以填補大大小小的經濟困境,但若因此認為光靠這些賠償金,就能完全恢復所有損失,不過就只是幻想罷了。儘管如此,許多被害者在領取賠償金的同時,覺得自己從國家得到保護的權利消失了,亦即不少被害者透過協商和解得到金錢和罪惡感,而自行放棄了被害者的權利。

之所以會這樣,有兩個方向可以說明。資本主義社會裡瀰漫著拜金主義的社會氛圍,把這種價值內化的被害者,拿到賠償金的事實會導致他產生「因為錢而和壞人和解」的感覺(至於因為痛恨這種感覺而不願和解的人,則更多),於是認為自己沒有資格繼續痛恨犯人。一旦被害者有了這種不合理的想法,就會覺得自己身為被害者,不再應該得到國家的保護與照顧。

幾乎所有和解書上都包含原諒犯人、不希望處罰犯人的意思,但這樣更是在被害者這種想法上火上澆油。即使內心恨不得可以處罰犯人,但既已決定和對方和解了,在和解協議書上不可能不寫上「不願意處罰對方」等字句。被害者表示不願意處罰犯人,是量刑最明確的事由(獲得較低刑度)。假設被害者在協議書上不肯明確表達原諒犯人等字句,那麼要犯人支付賠償金的可能性很渺茫。

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對犯罪者來說,提出賠償金並不是出自於犯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被害者痛苦,而感到真心的憐憫與後悔;也不是出自補償的意圖,只不過是減輕刑罰的手段而已。因此即使被害者不接受和解,犯人在法庭上也會強調自己為了和解付出了多少努力。如果法院不採信,犯人還可向法院提出金錢擔保,讓法院展現自己正在努力和解,甚至還會提出捐錢給被害者支援團體的收據。法院往往認為這是被告努力試圖和解的證據,因此積極考慮降低量刑。

被害者在達成協議之後,自行放棄被害者權利的另一個理由,很可能是為了解決認知失調(cognitive dissonance)。大部分受害者會達成和解,不是因為原諒犯人,而是因為在現實中不得不答應和解協議的要求。結果卻使得被害者陷入「雖不能原諒犯人,卻得要說自己原諒了」的矛盾之中,即處於認知失調的狀態。

認知是指對於周圍環境、自己或自己行為的知識和意見等,與自己內心的認知不一致的狀態。處於認知失調狀態的時候,會自動將失調轉化成協調.努力確保一致性。達成和解後,被害者無法改變已經發生的情況(達成和解協議),因此努力想要改變自己的想法與感情。在此過程中受害者會認為,自己內心依舊感受到的憤怒與怨恨等負面情緒,是不正當的,所以經常會感到內疚。不僅如此,即使不願原諒,但已達成協議,就認為自己沒有資格擁有憎恨犯人的權利,也沒有資格要求擁有身為被害者的權利。

值得關注的是,有時被害者在和解協議書上沒有提及賠償金,亦即在沒有金錢賠償的情況下,依舊同意和解書上記載不希望對犯人進行刑事處罰等文字,原因大多是擔心如果不和解,犯人會懷恨在心進行報復。

遺憾的是,許多時候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和解,犯人確實會明示或暗示「我會報復」,而且犯人出獄後實際進行報復的事例也在所多有!這純粹是因為法院把「有沒有和解」當成量刑輕重的依據,才會產生的問題。根據經驗,會犯下報復犯罪的犯人想法大致是這樣的:

我的確是犯了罪,是因為偏偏那時候我沒辦法控制衝動,偏偏那時候被害者在那裡,我也是很冤枉。儘管如此,為了能夠立刻免除刑罰或減少刑期,本來想寬宏大量給被害者一個協商的機會,但是被害者竟敢拒絕我的提議,我被重判都是因為被害者不和我達成和解,我真的很委屈,既然法律無法洗刷我的委屈,那我不得不親自出手了。

被害者會簽下沒有賠償金的和解協議書,還有一個理由,就是對犯人或犯人家屬的憐憫。有個案例中,一位高中女生遭到輪暴之後自殺,被害者家屬因為「犯人們和我女兒一樣年紀」這個原因,為了他們的未來著想,在沒有賠償金的協議書中簽了名。有位被害者遭到認識的人毆打受傷,他太了解犯人生活有多麼辛苦,為了他的生活著想,在沒有賠償金的協議書上簽了名。對於被害者這種決定我絕對尊重,因為我知道這樣的決定是符合被害者想要將事件放在「過去」,希望盡快回到現在。

但是在完成和解的瞬間,因為怨恨的對象被抹去了,這樣可能會加深被害者的自責感與空虛感。因此身為諮商者,我就要有心理準備,必須開始處理這個問題。十幾年前遇到一位性暴力受害兒童,因為覺得犯人(是親戚)很可憐,已經反覆道歉並請求原諒,因此說了「我原諒你」,日後每當想到這件事就感到萬分後悔。因為後來才發現,即使自己嘴巴說了原諒,心中的憤怒、恐懼、害怕也不會消失。


分享到:

京ICP备1900757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