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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拿的本票超過時效了,我該怎麼抗辯?

文:蕭啓訓律師(嵐川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對方於執業後深感法律知識仍未普及於一般民眾,本票且網路資訊眾多,超過一般民眾也難以篩選過濾,時效故希望透過白話、該麼淺顯的抗辯法律文字,分享一些生活上常見的對方法律問題,使法律能夠真正地貼近生活)

本票時效是本票多久?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超過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時效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該麼因時效而消滅」。抗辯

從此規定可知,對方本票的本票行使時效為三年,而這三年的超過時效是從哪天開始起算呢?這就要看那張本票有無填寫到期日,如果有就從「到期日」起算,如果沒有,就從「發票日」起算。

針對本票裁定,債務人在法律上有哪些救濟途徑?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開立本票之目的,無非就是當債務人不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拿著該張本票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當法院形式審查沒問題時,即會核發「本票裁定」給債權人,並會同步寄一份給債務人,並告知債務人如果不服可以:

  1. 在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2. 在20日內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而究竟這兩種救濟方式,該怎麼區分呢?以下加以扼要說明:

  • 抗告

係針對本票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救濟途徑。例如:一張有效的本票應該要記載「發票日」,而如法院對於無記載「發票日」之本票,竟准予核發本票裁定,則此時應提「抗告」加以救濟。

換句話說,「抗告」是針對一些至為明顯的形式瑕疵,所賦予發票人之救濟途徑,而抗告法院因為只做「形式審查」,所以通常也不會開庭。

  •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相對於「抗告」只做形式審查,針對本票實體上的爭議,則應透過「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加以救濟。而所謂的實體上爭議,例如:該張本票是遭人偽造、變造,或本票上載金額已清償完畢或根本沒有跟執票人借款等等。

也就是說這些實體上爭議,並無法單純透過「抗告」的形式審查加以確認,而有必要在訴訟程序中,透過雙方到場說明、做筆跡鑑定等方式加以辨明。

businesswoman leader of the group in law firm corporate and judge court concept woman head - 圖片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如果債權人提出的本票超過時效了,我能做些什麼?

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其實兩種看法都有:

1. 有認為只能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民法》第129條有規定,在如:請求、承認或起訴等某些事由發生時,時效將中斷計算。舉例來說:發票人曾在第二年時,明確向持票人承認其確實有此筆票據債務,則三年時效將因發票人承認而中斷,並重新起算三年。所以當發票人向持票人主張「時效抗辯」時,持票人亦可再對發票人主張:三年時效已因其先前承認而中斷過,故發票人主張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因此,如果僅針對發票人的時效抗辯,透過「抗告」程序為形式審查,可能會造成執票人來不及主張「時效中斷事由」,而有礙防禦權的實施,導致發票人救濟不成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非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參照)

2. 有認為也可走「抗告」

因本票是否超過時效,單從票據上的發票日或到期日應就可以判斷(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308號民事裁定參照)。但實務上支持此一見解者,也同意如果時效抗辯可以在「抗告」程序加以審查,則確實有可能造成執票來不及主張「時效中斷事由」的問題。

因此,後期見解認為,在抗告程序中,針對發票人時效抗辯有無理由之審查,除了應滿足「本票外觀即足以認定有此事實存在」的要件外,還要加上「執票人無爭執」之要件才可,以確保執票人之防禦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非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非抗字第107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非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

shutterstock_1570098004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雖然有實務見解認為時效抗辯也可循「抗告」程序加以救濟,但筆者建議時效抗辯還是透過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加以救濟會比較妥當。

因為,如果超過20日未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雖日後仍可以再提,但訴訟期間,除非你另外提出擔保金,否則強制執行程序不會停止;反之,若有在20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之規定,發票人可以不用另外提供擔保金,強制執行程序即「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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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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