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月日近日,起城颇受市民关注的镇职政《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此举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并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工医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保实 与此前出台的施新《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实施细则》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月日参保范围、缴费比例等作了更明确详细的起城规定。 根据规定,镇职政从7月1日起,工医《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将正式实施,保实与原有的施新政策相比,即将实施的月日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统一了单位职工缴费比例,起城统一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镇职政增加了一次性参保缴费办法,统一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一了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旧政策究竟有何不同?在参保范围、缴费比例等方面有何具体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参保范围更明确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3个月以上人员应参保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都纳入了参保范围。 《实施细则》对部分参保群体进行了明确。根据《实施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人员,外地驻雅机构及其职工,以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3个月以上的人员,都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此外,劳动年龄内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本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雇)工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后未按规定缴费,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在此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待用人单位在补缴单位欠费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新参保一次性缴费的退休(职)人员,第一次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在缴费1周年后才能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统一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年限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8% 即将实施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分别统一了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 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于用人单位和职工来说,缴费比例为9.5%,其中,用人单位按7.5%,职工按2%的比例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原来3%、5%的缴费比例,统一为8%,并按年一次性缴纳,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同时,即将实施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还统一了最低缴费年限。 根据《实施细则》,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市本级和各县区已经认定的个体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人员,按原认定的年限执行;高于15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职)人员,本人自愿参保的,可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由个人一次性缴纳15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统一建立个人账户 “医保卡”余额可向市外转移 与此前我市部分县区并未建立个人账户不同的是,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建立,也就意味着市本级和各县区的参保人员都将拥有“医保卡”,可以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付部分。 根据规定,个人账户的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个人账户余额产生的利息按年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只能按规定用于医疗消费。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经批准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按年度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与原政策不同的是,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意见》,“医保卡”余额可向市外转移了。参保人在向市外转移医保关系时,可将个人账户余额随同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无法转移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在市内不同用人单位间流动时,不影响个人账户使用。 记者 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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