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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公立校長、教師若犯性騷擾,無需上報即可解聘或免職

行政院會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政院未來草案在立院通過後,通過條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育教師教師等教育人員,人員任用若犯擾無若有性侵害、修正校長性騷需上性騷擾、草案性霸凌,公立或是報即犯內亂、外患及貪污罪,可解學校將不用上報主管機關,聘或可直接予以解聘或免職。免職未來針對新聘教育人員,政院也必須先查詢是通過條例否有相關紀錄,才能正式聘用。教育教師

為了避免不適任的人員任用若犯擾無教育人員在學校任職,配合6月底修正公布的教師法,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教育部提出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人事處長王崇斌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中指出,這次修正內容涉及到4個面向,第1個是不適任教育人員解聘或免職的法定事由,第2個是處理程序,第3個是消極任用資格,第4個是任用前的查詢作業。

針對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解聘或免職,在本次的條文修正中增訂,只要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等教育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其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是性霸凌的行為,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第25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等規定受罰,就會要求相關委員會進行確認,予以解聘或免職。依據情節,會區分是終身不得任用,或是1到4年期間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草案也規範,除了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外,若教育人員犯內亂、外患罪,或者服公務期間貪污行為有罪判定,無需上報主管機關,就可予以解聘或免職,以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處理程序。

另外,針對新進的教育人員,草案指出,要在任用前先行查詢有無違反規定;已經任用的教育人員則要定期查詢。

本次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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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芯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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