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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跨性別選手參賽就是「性別友善」,質疑其資格就是「性別歧視」嗎?

今年由東京舉辦奧運盛會,保障別選別友為長久以來被疫情壟罩的跨性世界帶來活力,我國也在各項目獲得亮眼成績。手參賽性善質而有別以往,資格隨著性別意識與教育抬頭,性別全球所關注也不再僅是歧視運動場上的勝負,亦注意到運動場上的保障別選別友性別議題,正透過選手們的跨性身體裝扮、言行舉止、手參賽性善質與他人互動、資格參賽資格等樣態隨之開展。性別

例如今年即有奧運首位公開跨性別舉重選手勞瑞爾.哈伯德(Laurel Hubbard)參/出賽,歧視也引起一連串的保障別選別友生理性別、社會性別、跨性多元性別等關鍵字討論。手參賽性善質那麼,在運動競賽的脈絡下,如果有跨性別選手參賽就是「性別友善」,質疑跨性別選手的參賽資格就是「性別歧視」嗎?又究竟什麼樣的運動環境,才是「真.性別平等」?

筆者讀〈體育競賽若不區分「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生理女性運動員將會被全面扼殺〉一文,並認同珍妮佛作者的主張,而以下內容僅為筆者個人觀點,若對此議題有相關研究、想法或興趣的朋友,也歡迎開展對話。在性別研究或社會學領域裡,重視社會如何建構、生產「知識」或「模板」,進而對人的生活常規產生既有規範,包括生理性質及文化性質等影響,像是最常見的「男/女生該有什麼樣子或人生」,即是社會建構的產物之一,也是性別研究領域常關注其中所產生的不平等問題。然而,如果說「男」與「女」在社會意義上的僵化型態值得檢視反思、甚或批判,那何以本文仍認同體育競賽按生理性別區分參賽的立場?

在此想運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其中一個核心概念進行思考:追求平等但也注重差異,並且須了解造成差異及其背後產生之社會問題。性別不僅有男與女的二分區別,也有社會建造二元區分的不平等意義。

例如嬰兒不僅是男嬰或女嬰,可能同時伴隨因生理性別遭受出生的祝福或嫌棄;家務分工上,即便在異性戀家庭裡的雙親都有工作,但家務與育兒仍「理應」落到女性身上。諸如此類現象,背後正是社會所建構的男尊女卑、男優女劣、男外女內等性別文化作用,而如何可能改變因性別差異,所衍伸結構性的社會生存機會、生活模式不平等,即是社會及政策須改善的性別「弱勢」問題。然而,或許我們亦不能否認性別的生理結構帶來的差異,就像進入發育期後,同齡男性比女性力量大,這可能是生物層面難以忽視的「強弱」差異,而在運動競賽場上,其或許也成為難以否認的生理「優勢」。

倘若忽視生理性別結構差異帶來的影響,跨性別者參與生理性別組別賽程,表面看似平等,但事實上,也可能帶來不平等。因為生理性別分組時,選手們皆在既有生理條件或結構限制上競賽,但若以跨性別參賽,當生理條件與結構確實有所差異時,特別是需要肢體互動的競賽,例如跨性別女性參賽生理女性組別,更可能造成實質危險。

就像陳婉珊(2017)思考此議題時,以綜合格鬥生理女選手Tamikka Brents和跨性別女選手對賽為例,Tamikka Brents被Fallon Fox「技術性擊倒」並遭受重傷,進而討論跨性別女性參與生理女性組別的資格議題與科學依據。而延伸論之,這樣的「技術性擊倒」,究竟是競賽技術性質的擊倒,還是生理優勢的擊倒?或許需要更多運動科學研究角度剖析,但能想像的是,「被擊倒」如此輸賽強烈的評論或事實,對於在日夜努力訓練的生理女性選手而言,如此身心衝擊,或許也是在參賽資格設置上能避免的傷害或結果。

而有趣的是,大部分被看見的仍是跨性別女性,跨性別男性的參賽資格,則較少被討論,或是較少有跨性別男性參與生理男性組別,這可能也暗示性別生理優勢如何可能帶來的競賽結果或身心影響。當然,目前亦有極少案例,即是拳擊跨性別男選手Patricio Manuel,在參與加州度假村賭場拳擊賽生理男子組勝出。但可注意的是,主辦單位與登記項目應非全國或國際正規賽事(如全國性錦標賽、國際公開賽、奧運),而根據報導指出,Patricio Manuel亦有使用賀爾蒙藥物,這對於生理男性選手的公平與否,在正規賽事的使用準則,也則亦需更多相關研究協助釐清與賽規設定。

固然任何人的性別認同與樣貌都應被尊重,但從上可見,跨性別選手參賽是複雜議題,亦顯現跨性別選手僅因做自己,卻仍可能受生理結構牽制,或承受心理影響與社會眼光壓力,抑或專業與「生理優/弱勢」難以脫鉤討論等現象,皆再再呈現跨性別者的多重困境與不平等之處。因此,這並非直接掛上「參賽等於性別平等」即是解決方法的議題,需要更多配套措施、性別教育對話、或研究支持來保障任何性別的選手。也因此,在討論因「生理差異」的參賽規則同時,亦仍不能忽視其背後由社會所建構產生之差異或不平等意識。

事實上,性別不友善在日常與運動場皆存在,前面提到性別問題,其實正和社會建構的差異不平等相輔相成。就像是生理結構如力量差異,可能在性別文化的建構下,成為「男性該用拳頭互相較量」、「不乖的女性就該被打」、「男人的力量就是權力」等性別暴力問題,而如此生理與社會相互構成的性別問題,亦可能延伸至運動場上。包括國外有不少未成年生理女性選手受性侵害的案件,加害者多半以權力、力氣逼迫女性;而即使為成人,在面對男性教練時,有可能面臨性騷擾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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