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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後,民眾在公園播音樂跳舞不再是侵權了

行政院會最近通過了《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著作眾裡面有提到在公園戶外場所,權法侵權自己攜帶設備播放音樂,修正是後民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不會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而受到處罰。園播音樂

我們常會在公園或是跳舞一些空曠的公共場所看到有人播放音樂一起跳舞或是做操,這件事情看起來再平凡不過,不再可能自己有些親人也都很習慣跟著大家一起從事這樣的著作眾活動,不過為什麼在公共場所播音樂跳舞會產生著作權侵權的權法侵權問題呢?

基本上,幾乎很多與創作有關的修正事物都是可以列入著作權保護範圍的。

除了文字、後民音樂創作外,園播音樂舞蹈、跳舞電腦程式、不再建築、著作眾攝影等作品也都會有著作權,不過有些著作因為公共利益關係,所以有特別規範不得有著作權,像是法律、公文、標點符號、國家考試的考題,還有公家機關用來公布給民眾相關的事務等等,通常都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

而在《著作權法》中有規定,著作權人擁有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等等項目,而在公園播放音樂跳舞這個播放音樂的行為,其實就是屬於「公開播送」的一種,而這個權利是專屬於著作權人的。

因此,依現行法規,在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允許,就直接在公開場合播放他創作的音樂來跳舞,就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依《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從這個條文的罰則,不難看出對於他人著作權的保護是多麼重要的一件事,儘管只是因為休閒活動在公開場合播放他人的音樂,但是卻會因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很可能就會因此而受罰;另外像是有些餐廳小吃店可能會在店內播放YouTube上的影片或音樂給客人欣賞,這樣的行為若未經過著作權人授權,就可能會被視為一種營利活動而變成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這次《著作權法》的修正草案雖然看似很小,但對於很多大眾來說是蠻重要的一件事,因為能夠減少很多民眾可能因為休閒活動而犯法,讓大眾能夠更自在去享受平時的休閒娛樂,不需要擔心自己一個再平凡不過的活動,變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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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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