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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團體為「原住民狩獵釋憲案」向大法官陳情:傷害任何生命都不該是任何人的「權利」

原住民王光祿、動保大法潘志強打獵遭判刑,團體日前大法官召開釋憲辯論,為原引發原住民狩獵文化與動物保育的住民爭議。原住民團體強調,狩獵釋憲狩獵和動保並非對立而是官陳相輔相成的,不該把「動物滅絕」的情傷權利責任都歸在原住民族身上;不過今(19)日包括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防止虐待動物協會等動保團體在司法院門口集結,害任何生高喊「狩獵文化不等於狩獵權」、命都「傷害任何生命,不該不是任何人任何人的權利」等口號並向大法官遞交陳情書。

原住民:狩獵文化和動物保育應相輔相成

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動保大法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團體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為原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住民大法官9日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庭末諭知1個月內指定公布解釋期日。

當時王光祿的委任律師主張,在原住民族獵人的觀念裡,能夠獵得野生動物是祖靈恩賜,投入狩獵是依據原住民的傳統信仰,實踐在生活上。且環境生態沒有因原住民族狩獵而失去平衡,狩獵文化權與環境生能保護及野生動物保育,應為相輔相成共榮共存。

律師也提出,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在價值取捨上,顯然認為人類的生命、文化、農作財產等法益,優於野生動物保育,既然「農林作物危害防治」可作為獵捕野生動物(含保育類)的合法正當目的,則比這位階更高的「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具有更高的正當性;「憲法價值決定層次的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優於「農林作物危害防治」,更優於「野生動物保育」。

當時鑑定人之一的中正大學台灣文學與創意應用研究所助理教授浦忠勇則表示,獵人是生態環境的一部分,獵人會感謝獸魂,雖然獵捕殘忍,但其實也會溫柔地祭拜。《野生動物保育法》談的不是個別生命而是生態平衡,狩獵一定有殺生的過程,例如釣魚、殺雞,聚焦在個案不適當,而且原住民傳統有很多禁忌,他們並不會獵捕黑熊或黃喉等珍稀的保育類動物。

而原民團體「原住民青年陣線」也在釋憲之後針對相關爭點說明回應,強調原住民長久以來背負使野生動物滅絕的污名,但實際上開發造成的棲地破壞才動物滅絕的主因。而農委會也在言詞辯論庭當中坦言,歷年計畫的監測結果顯示,原住民獵人在部落獵場中狩獵的結果,受監測的野生動物族群數量並沒有因此失去平衡。

農委會當時並稱,假如獵人遵守內部自主制定的狩獵自治自律公約並進行內部回報,同時外部以科學性的方法與工具監測生態,應可確保與憲法所規定的環境與生態保護要求相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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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團體:傷害任何生命都不該是任何人的「權利」

不過對於原住民團體捍衛狩獵權所提出的論述,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等超過57個動保團體並不認同,他們今天到司法院發表聯合聲明,強調狩獵文化並不等於狩獵權,「傷害生命」的權利不應是任何人都受到憲法保障的權利。呼籲大法官在狩獵釋憲案,衡平考量原住民族文化與生態保護,維護族群和諧及生態環境。由大法官書記處科長收下陳情書。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已經保障原住民族基於文化、傳統祭儀等用途,可以捕獵一般類野生動物及部分保育類動物,而一般人狩獵是非法的;原住民的狩獵,《野保法》已相當程度的保障。如果再允許全面開放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原住民族無異擁有全面開放狩獵特權,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

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研究員陳宸億則表示,「狩獵文化」絕不等於「狩獵權」,「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和「環境及生態保護」同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保護的法益,但不同族裔各有狩獵、漁獵方式,絕對有必要管理狩獵、漁獵行為。動保團體集結起來,是為了替釋憲案中「最弱勢」的動物族群發聲,向大法官提出呼籲,授獵行為不該是特定族群及個人的權益,大法官應平等保障族群文化與台灣生態環境。

動保團體的聲明中也強調,「文化」是人類社會因應周遭生活變遷所調和展現出的生活方式,因此「文化」也是不斷流轉變遷的,世界各民族文化均隨環境變遷與社會發展而演變流動,生態環境為全民共同生存之所恃;包括獵人資格、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獵捕區域、回報制度與科學監測等,應該因應野生動物保育現況及觀念,調整管理制度。

朱增宏也說,憲法尊重、保障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是對的,但文化是集體的呈現,權利是個人的,把個人的狩獵變成集體的權利,國家是難以用法律限制的。

在憲法層次給予原住民族狩獵權利,《野保法》就無法加以限制,這是「大開保育倒車」、「生態浩劫」,傷害任何生命都不該是任何人的「權利」,縱使法律允許宰殺利用經濟動物,亦須兼顧動物福利的維護,落實屠宰作業規範,而科學家利用動物實驗的監管機制亦然,故狩獵、漁獵之相關監管規範也應該有一定程度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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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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