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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寄出錄取通知後還能反悔嗎?求職者若已辭了職又該如何自救?

文:Ching

一名求職者原本順利錄取新公司也同意去上班,公司該何卻在報到前一天被公司人資告知原職務的寄出人想繼續留任、不離職了,通知因此這位求職者也不用去上班了,後還悔嗎而傻眼的求職她已辭掉原本的工作,落得失業的若職又自救下場⋯⋯。

以上為真實案例,已辭小編也曾聽聞朋友錄取新公司後,公司該何因而推掉其他offer,寄出但最後卻被公司臨時告知取消錄取、通知不用去上班,後還悔嗎那樣的求職心情彷彿從雲端跌落谷底,但求職者為了生計,若職又自救也只能提起精神重新找其他工作。已辭

公司在徵才時,公司該何發了offer卻因找到更合適人選而撤銷offer錄取通知,或突然人事凍結將求職者勸退等,這些都可能涉及法律責任,若隨便打發求職者,遇到懂法規的勞工,恐怕會吃上官司。

先錄取員工又反悔會有哪些法律責任,以下用3個重點帶你了解:

怎樣才算勞動契約成立?

勞基法中沒有特別規定勞動契約成立的條件,因此回歸適用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公司和求職者雙方對於工作薪資、內容、時間皆達成合意,則無論口頭或書面約定都可以視為勞動契約已成立(依民法§153Ⅰ規定)。

另一方面,契約成立的要件,需要「要約、承諾意思一致」,也就是面試後,如果公司口頭通知錄取,或發給求職者錄取通知,求職者回覆接受了,雙方勞動契約就算成立,並非一定要勞工正式報到、提供勞務才算契約生效喔。

1Photo Credit: 《職場熊報》

公司取消錄取offer可能會有的後果,要看2情況

當契約成立時,求職者就成為了正式員工,在前面了解契約成立的要件之後,讓我們進一步看以下2種情境,了解公司錄取卻反悔可能會有的法律爭議:

情況一:公司發出錄取通知,求職者未確認,後來公司卻取消錄取

還沒經過求職者承諾,等於勞動契約還沒成立,若公司有臨時狀況需反悔,應主動向求職者溝通說明,確認當事人也同意撤回通知(如下圖)。

2Photo Credit: 《職場熊報》

情況二:公司發出錄取通知,求職者也承諾到職,但公司卻取消錄取

公司反悔,但因契約已成立,即便求職者還沒前往報到或正式上班,仍不影響契約效力(如下圖)。

3Photo Credit: 《職場熊報》

(1)因勞動契約已經成立,求職者已成為正式員工,公司不能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除非確有不得已的原因。

公司如果不讓員工到職等同於違法解僱,員工可以向公司提出資遣、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相關失業補助。甚至可打官司主張勞雇關係存在,要求公司給付拒絕期間的薪水,尤其今年勞動事件法已施行,企業不可不慎。

(2)求職者可依民法§227規定,要求公司負起損害賠償,例如:因為答應報到而推卻其他工作、向原有工作提離職、為了工作方便而就近租屋等,但必須由求職者負擔舉證責任。

然而,若是求職者已答應到職日卻突然取消導致公司有損失,例如:拒絕其他求職者面試、需額外再花人力、費用等成本,重新招募、面試其他員工。

假使公司能證明這部分的損失,也是可循民事管道請求損害賠償,只是一般公司通常不太可能會為了此事提起訴訟,浪費時間與精力,還是盡快尋找其他合適人選較為實際。

公司招募新員工,錄取通知如何規劃才能避免風險?

文章開頭的案例,求職者因為接獲錄取通知(要約)並給予肯定答覆(承諾),代表新的勞動契約已經成立,但公司卻反悔不讓她去上班,很明顯已構成違約,恐怕也會被索取賠償。

因此,建議公司發錄取通知時,可附加生效條款,例如:須檢附必要文件、須回傳到職同意書才代表錄取生效,一旦發生爭議也較能自保(依民法§166規定)。

建議用人單位針對錄取評估、錄取流程謹慎處理,應確認後再發錄取通知,否則可能涉及法律責任,或因一時缺乏誠信,被求職者傳播壞名聲,而影響到商譽及未來招募求才。

本文經職場熊報Bear Times授權刊登,原文刊登於此
原標題:錄取員工又反悔,公司取消錄取offer會有哪些法律責任?2情況結果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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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丁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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