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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有出軌的事實,為什麼法院判決妻子與外遇對象不用賠償?

一名人夫在跟前妻離婚後才發現前妻其實早在離婚前就有跟一個男同事曖昧,明明麼法更誇張的有出院判與外遇對用賠是,前妻還有跟男同事一起去旅遊過夜,事實兩個人的決妻對話紀錄不只親密,還有討論到發生性行為以及要服用避孕藥的明明麼法情況。

這樣的有出院判與外遇對用賠情況相信大家也都很清楚,就是事實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而法院確實也認為這些行為已經超出一般社交的決妻範疇的,對夫妻的明明麼法婚姻感情已經造成嚴重的傷害,所以是有出院判與外遇對用賠有對人夫造成傷害的,侵害配偶權的事實成立是沒問題的。

但出乎人夫意料的決妻是,法院最後認為妻子與外遇對象是明明麼法不用賠償的,這聽起來真的有出院判與外遇對用賠很不可思議,明明都已經認定有侵害配偶權了,事實但是為什麼卻不用賠償呢?實際上是有理由的,前妻跟外遇對象確實是有侵害配偶權,畢竟一起出去旅遊過夜以及親密對話、發生性行為等等的行為真的都非常誇張,絕不是正常人跟朋友會有的互動,因此侵害配偶權成立。

而法院判決前妻跟外遇對象不需要賠償的主因,在於人夫提告的時間真的太晚了!

人夫是在離婚的同一年,就發現妻子在婚姻期間外遇,但是卻隔了快五年才去提告求償,雖然侵害配偶權確實有一個十年的時效規定,也就是在侵害配偶權行為發生起的十年內,要去提告求償,否則就會因此超過時效而無法再捍衛自己的權益;但如果今天的情況是人夫——也就是受侵害者——已經知道了侵害行為時,就得在兩年內提告,否則就會因為時效問題而失去求償的機會。

因此,儘管法院認定前妻與男同事的行為是有侵害配偶權,但既然已經超過時效規定,就算真的是有外遇、有侵害配偶權,也會因罹於提告時效而遭到駁回。

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提告的時間,否則真的會因為沒有注意時效的問題,而造成自己明明受到損害,卻無法向加害者取得任何賠償,無法去成功捍衛自己的權益。

Facebook專頁: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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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王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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