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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就台大兩釋憲案作出判決:公立大學就不續聘再申訴可提起行政訴訟、法學院教師評鑑細則合憲

憲法法庭今(29)日針對台大兩釋憲案做出判決,憲法憲案學院細則針對李姓助理教授不續聘再申訴案,法庭判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違憲,兩釋表明公立大學就不續聘再申訴可提起行政訴訟。作出政訴另針對法學院陳姓教師未通過評鑑,判決聘再評鑑並認為該院評鑑細則違憲之申訴,公立大法官則認定法學院規定合憲。大學

公立大學就不續聘再申訴可提行政訴訟

根據《中央社》,不續台灣大學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民國104年間決議不續聘一名李姓助理教授,申訴訟法李姓助理教授提出申訴,可提校申評會決議撤銷不續聘的起行決議,台大不服,教師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提起再申訴,合憲遭到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憲法憲案學院細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法庭

台大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援引106年度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對再申訴決定不服而依法請求救濟(提起行政訴訟)者,僅為教師,不包括台大,駁回抗告確定。

接連遭到駁回後,台大認為最高法院聯席會議決議,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說明,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是對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大學自治亦屬於保障範圍,大學對研究、教學與學習的事項,包括大學自治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享有自治權。因此,應該允許大學提起訴訟以尋求司法救濟。

此外,本於大學與教師同為學術自由的權利主體地位,並享有大學自治權,於以中央主管機關名義所為的再申訴決定,侵害公立大學自治權時,大學可以對該再申訴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憲法法庭判定最高法院聯席會議決議違憲,不得再援用。

台大法學院教師評鑑實施細則合憲

《中央社》報導,原在台灣大學法律學院任教的陳妙芬未通過100學年度教師評鑑,103年度仍未通過覆評,陳妙芬向台大提起申訴,法學院於104年1月間委由5名校外委員召開院評鑑會,認定陳妙芬教學、研究、服務3項成績平均分數為65.4分,未達70分,未通過覆評。

陳女不服提起申訴,分別遭校申訴會、教育部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陳女認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違反憲法工作權、正當法律程序、法律明確性原則,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針對細則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意即適用對象是否可以理解、預見法律效果,大法官認為台大法學院將教學、研究以及服務項目列入評鑑項目,並設立基本門檻,達70分即通過,與一般社會通念並無不明確之處。而且適用對象均為台大法學院專任教師,既具備法律知識,應該不難理解。

其次,評鑑未過者,可提起申訴或訴願,院方也會進行覆評。因此,若教師覆評仍未通過,才會依《大學法》及《教師法》規定,提院、校教評會決議不續聘或資遣。臺大法學院的教師評鑑過程中,尚能確保受評教師之聽審權、受告知權及救濟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最後憲法法庭認定,大學教師評鑑制度,目的在於提升教師榮譽、增進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水準,使大學能克盡學術責任並追求學術品質,確保學生良好之受教權及實現憲法教育文化目的。臺大法律學院的教師評鑑,手段依據一般經驗法則,並克盡其責、維持一定水準,因此判定合憲。

新聞來源

  • 大法官:公立大學就不續聘再申訴可提行政訴訟(中央社)
  • 台大法學院教師評鑑釋憲案 憲法法庭:合憲(中央社)
  •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摘要(憲法法庭)
  •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摘要(憲法法庭)

延伸閱讀

  • 要求「尊重大學自治」之前,台大是否該想想對別人有多少「尊重」?
  • 教育部通過世新、中原、實踐調漲學費最高1.25%,「大學自治 vs. 學雜費審議」矛盾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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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黃皓筠
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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