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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認定「身體隱私部位」?什麼情況算是「偷拍」?

根據新聞報導,法律台北市一名女子找推拿師按摩,上何身體什麼算偷趴臥在床上時忽然聽到背後傳來聲響,認定才發現自己被許姓推拿師偷拍屁股、隱私大腿、部位小腿等部位,情況因此直接報警處理。法律經檢方起訴後,上何身體什麼算偷許男被台北地院依違反《刑法》第315-1條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認定判處拘役50日。隱私

什麼情況算是部位偷拍?隱私部位又該怎麼認定?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身體隱私部位

我國《刑法》第315條-1第2款規定為「無故以錄音、情況照相、法律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上何身體什麼算偷言論、認定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其中所謂的「非公開」依實務見解指的是「不對公眾公開、具有隱密性」的意思。

將上述定義套用至「身體隱私部位」,指的就是在主觀上不想被別人看到的身體部位,從客觀上來看也就是以服飾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遮住讓人看不到的身體部位。不過身體隱私部位終究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以在不同地點、不同情況下可能會有不同解讀,而出現不同的個案判斷。

若是在公共場所,我國實務上多半還是會以個人的衣著作為判斷方向,像是偷拍以衣服遮蔽之內衣褲,那當然會有竊錄的問題;反過來說,如果穿得很暴露、將身體很多部位都展露在外,由於這些地方在客觀上不符合「隱密性」的條件,所以就算拍攝也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回到一開始的案件,只要女子是處於非公開、符合「隱密性」要件的環境下準備接受推拿服務,縱然被拍攝的臀腿部分可能還不一定完全符合隱私部位的定義,但光是任意拍攝其非公開活動,就有成立《刑法》第315-1條第2款的可能了。

德國法怎麼認定?

公開與非公開的界線非常模糊、時常引發爭議,若參考德國《刑法》,會發現他們的「非公開」只針對個人住宅內或是廁所、更衣室、醫療室⋯⋯等需要特別保護的空間,只要個人離開住宅或是不處於具遮蔽視線的空間,他人的偷拍行為就不會成立該罪。

相對於台灣法律各種的「個案判斷」,德國法規定相對明確與限縮很多。想來一方面是基於《刑法》之謙抑性,二方面也是因為還有許多其他的法律可以處理這種狀況。

例如我國法律在面對偷拍行為時,除了提告《刑法》妨害秘密罪以外,還可以主張侵犯肖像權而請求「民事賠償」;若因對方的拍攝行為而感受到受冒犯時,則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向警方報案,使偷拍者負上「行政責任」。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原標題:【司想評論】怎樣算偷拍?哪些身體部位算「隱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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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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