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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爽詛咒我「去死」,我可以告他什麼罪?

藝人白冰冰女兒白曉燕逝世已屆23周年,對方日前有網友惡意在白冰冰臉書留言詛咒白冰冰會跟女兒一樣「死在水裡」、不爽「妳女兒在呼喚妳」,詛咒罪白冰冰不堪其擾向警局報案,去死詛咒別人去死有罪嗎?

詛咒別人去死可能犯什麼罪?

一、可告恐嚇(《刑法》第305條)

如果對方沒有進行實際攻擊行為,什麼而是對方單純詛咒你「去死!」,不爽這比較像是詛咒罪恐嚇的行為,但是去死恐嚇罪的其中一個成立要件是「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依照現在的可告法院實務判決,如果是什麼以「詛咒、神鬼、對方符咒」等事情來嚇人,不爽是詛咒罪不構成的喔!(高雄地院102年審訴字2123號判決)

因為這種鬼怪信仰、神符或詛咒,並不是人力可以直接或間接掌握的,現今也沒有科學可以驗證下咒真的有效。即便造成他人的不悅、嫌惡甚至困擾,這種鬼怪神力無法確認人類能操控,客觀上「難以實現」,「沒辦法對接受恐嚇者造成生活狀態的危險不安」。

二、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主要保護一個人在社會上走跳的名譽和人格評價不被胡亂詆毀,而不是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的難堪或不快,所以被罵「去死!」當然會覺得心裡不舒服,但如果沒有減損或貶抑你的人格或地位評價就不算「侮辱」。

因為實務上認為「詛咒」是指用惡毒的言語希望別人產生不幸或祈求鬼神降禍他人,例如「趕快去死一死」、「去死好了」、「你們會夭壽」、「你們會半路死」,但這類惡毒的言詞並不等同於侮辱,純粹是情緒性用語,難認為是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的客觀人格或地位評價。(臺北地院103年簡上字第235號判決、基隆地院106年度基簡字第315號判決)

三、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要保護的也是個人的社會名譽,但和公然侮辱不一樣的是,要指摘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的事,如果只是單純謾罵,並沒有指出具體事實,就落入公然侮辱的範圍,所以罵人「去死!」這類讓人覺得討厭、難堪或不爽的話,並不適用誹謗罪。(彰化地院107年易字第1376號判決)

shutterstock_453832783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雖然《刑法》似乎不能處理,不過這不代表詛咒別人沒有口德就是對的,有進一步的騷擾舉動有可能可以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如果加害對象是家人或伴侶,而且這樣的言語騷擾已經造成精神上危害,也有可能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來處理,所以還是奉勸大家不要無端造口業,造成他人的困擾,自己也不會好過的!

延伸閱讀

  • 「我聽XX說的」到底會不會構成誹謗罪?
  • 「公然侮辱」和「誹謗」的差別在哪裡?

本文經LawPartner律師談吉他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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