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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學生泛舟溺斃、老師獲判無罪,站在家長的立場此案件仍有諸多疏失

阿爾岡省立公園(Algonquin Provincial Park)是加拿家長加拿大東部安大略省著名的原生態區域,尤其是大學的立目前秋季的楓紅總是有大量的遊客到此公園賞楓。夏天的生泛師獲疏失獨木舟划船與露營,更是舟溺罪站諸多一般民眾以及各學校露營活動的頭號選擇。但是斃老原生態旅遊,在露營自然方面,判無自然是案件需要具備一些野外求生訓練的技能,因為阿爾岡省立公園畢竟是加拿家長屬於原始林保護區,麋鹿與野豬出入是大學的立稀鬆平常,標示牌當中更是生泛師獲疏失會告知區域有野熊與野狼或狐狸出沒。如果是舟溺罪站諸多夏日露營,當中的斃老獨木舟划船項目以及阿爾岡省立公園當中原始森林內的湖區更是喜愛自然環境游泳者的上選。

但是判無這樣原生態區域的戶外活動是必須要有技能的需求,當學校活動要求游泳技能才能參與的案件戶外教學,如果學生不會游泳,加拿家長老師卻允許參加,但是卻在戶外活動中的游泳項目中,不會游泳的學生跟著班上會游泳的孩子一同跳入湖中戲水而喪命,這樣的責任歸屬是老師的責任,還是只是溺水死亡孩子自己的疏失?

根據《CTV News》在今(2021)年10月6日的報導:多倫多教師米爾斯(Nicholas Mills),在青少年學生阿爾岡省立公園溺水事件中被判無罪。這則新聞事件在2017年事發時討論熱烈,因為學生溺水在家長、校方與民眾的心中都是大事,尤其在外國校外活動的「戶外教學」眾多。這樣的趨勢,也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非常注重的部分。

今年10月法官判決出爐,更是讓家長與民眾再次注意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否符合民眾對於溺水事件判決的期望。雖然很多案件民眾對於法官的判決都感覺不可置信,但是法官的判決就是定讞,但是我們家長與民眾仍然可以由此個案注意到很多溺水事件需要注意的部分。

Jeremiah Perry是參加這次旅行的32名學生之一,他於2017年7月4日在湖中淹死時沒有穿救生衣。法官說,即使是細心和謹慎的父母有時也會允許不擅長游泳的孩子在沒有救生衣的情況下下水,並指出老師在這方面的行為並非「不合理」。此個案法官說:「如果這是一起民事疏忽案件,則可以通過測試。這是一起刑事案件。官方僅能證明米爾斯老師低於標準是不夠的。官方必須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未能預見風險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採取措施避免風險,是對正常人在相同情況下所期望的謹慎標準的顯著和實質性背離。」

在這樣的個案當中,值得探討的部分就是上述當中「事故責任歸屬」。法官已經明確說明此事件不是民事案件,而是刑事案件。在刑事權責方面,法官判決此個案的老師沒有過失。因為上述"they were reasonable and fell within the standard of care"以及"created a risk that would have been foreseen by a reasonable teacher",這兩句英文判決是很多刑法案件都會看到的部分。

我以法律的角度翻譯they were reasonable and fell within the standard of care:「法律上刑事法的判決,會以一個特定標準(standard of care)來界定這樣的事件,以及一般人會用什麼『合理』的做法來處理。也就是該事件的發生,一般人在事發當下會做出什麼樣的決策,而那樣的決策是屬於一般大眾會認定的『合理』」。以及此個案法官提到created a risk that would have been foreseen by a reasonable teacher。這個意思就是:「當危險發生的時候,一個具有合理思維的老師(上述「一般人」都會有的思維)可以預見風險的情境」。

這樣的法律文句的解釋,如果逐字翻譯,就很難讓讀者理解。因此我以上述的解釋,讓讀者們知道加拿大法官在判定這樣的刑法事件當中所用到的這兩個指標。在我當時念法律顧問(Paralegal)的刑事法訴訟課程的時候,教授提出的許多案件當中,也有很多有關這兩個句意的案件。當然,法官的判決當中有更多的依據與證據,和有過往類似案件的判決根據等。在此文《CTV News》的新聞報導當中提到法官判決的部分,這兩句至關重要。但是,刑法辦論沒有那麼簡單,因為法律不是非黑即白的結果,總是有辯論的空間。

在此我們不是要討論法律,因為法官的判決已定。我們如果以教育的觀點,站在家長的立場,此案件仍然有諸多疏失,在此我歸納為三點:

一、校方對於救生衣(Life Jacket)與童子軍對於救生衣規定不同

這一個泛舟活動,有一個令人難以置信的情況就是,此個案老師讓游泳技能不佳的孩子參與泛舟活動與校方的規定抵觸(不同),也就是此個案老師允許不會游泳的人參加這次的戶外教學不符合學校董事會的政策。但加拿大童子軍在內的其他組織允許不會游泳的人參加獨木舟旅行。

因此當我們站在此個案老師的立場,也很容易不知道要遵循校方董事會的決定(游泳技能不佳的孩子不可以參加獨木舟旅行)或是加拿大童子軍組織的規定(不會游泳的人可以參加獨木舟旅行)。

The judge noted that although the decision to allow non-swimmers on the trip was not in line with the school board’s policy, other organizations, including Scouts Canada, allow non-swimmers to participate in canoe trips.

主辦方與相關機構規定的統一,對於戶外活動的安全是至關重要。因為活動中如果沒有統一的規定,在沒有出事的時候,校方與家長方完全相安無事。但是,如果如同此案件當中的事故,此案件的「校方」與「相關單位」還有「家長方」就成為互相追究責任的拉鋸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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