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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用FB私訊通知我被通緝:辦案可以用社群軟體或電話,叫被告自行投案嗎?

文: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

今天早上睡醒滑個Dcard看看有沒什麼好笑的警察哏圖時,意外地看到了有篇文章引起了網友們的私社群熱烈討論:「警察用fb私訊我說我被通緝」。

簡單來說,訊通事情就是知被自行:原PO在FB上收到了一則私訊,對方自稱是通緝投案警察,表示原PO已經因案遭到通緝,辦案被告而留下行動電話門號,可用請原PO自行跟他電話聯絡。軟體原PO起疑,或電話叫怎麼可能警察辦案用FB私訊、警察而且自己也沒有金融帳戶遭列警示,私社群因此透過關係確認後,訊通發現對方真的知被自行是警察,只是通緝投案對方找錯人了......原PO只是跟被通緝的被告同名同姓而已,因此質疑警方這樣的辦案被告作法是否符合正常流程。

下面網友留言的非常踴躍,也不乏有暱稱掛法律系的網友跳出來質疑警方的作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次知道警察不用先傳喚,也不用檢察長簽名的」、「通知書沒領潛逃了,是期望fb私訊會出現是嗎?」、「到底哪個法條教你FB私訊的」)。

在這邊也利用這樣的機會,跟大家說明一下刑事偵查過程中,一些沒有寫在法條或教科書裡,但實務上有這樣做、做了也稱不上違法偵查的作法好了

我真的有被通緝嗎?

如果要查詢自己是否有因案遭到通緝,可以點選「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平台」,就能確認自己是否有因案被發布通緝囉。

什麼樣的狀況下會被通緝?

首先,只有「刑事」案件的「被告」會被發布通緝。民事案件、又或者只是刑事案件的「證人」,依法都不得通緝(不過「證人」若有合法傳喚,仍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執行「拘提」或科以3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來說,通緝被告的流程是:地檢署發傳票傳喚被告-合法送達-被告無故不到庭(或無正當理由而請假未獲准)-拘提-拘提未獲-地檢署檢察官以簽呈內部簽核至檢察長-發布通緝。

另一種常見的是:

司法警察以通知書通知被告到局說明-合法送達-被告無故不到局說明:

  • 作法A:案件直接移送地檢署,移送報告書上載明:被告未到,檢察官自行決定後續處理。
  • 作法B: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後段,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拘提未獲-地檢署檢察官以簽呈內部簽核至檢察長-發布通緝。

少數情形會省略傳喚步驟甚至拘提步驟,例如:

  • 狀況A:被告已經另案遭到通緝中。
  • 狀況B:被告戶籍地已被強行遷移到戶政事務所,事實上發傳票無實益。
  • 狀況C:被告之戶籍已遷出國外。
  • 狀況D:被告居無定所,無法郵寄傳票。
  • 狀況E:被告經《刑事訴訟法》第76條逕行拘提而未獲,已有逃亡或藏匿事實。

如果已經發布通緝,後續如何處理?

關於通緝之後續處理,除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外,另可以參考以下行政規則:

  •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法院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警察機關查捕逃犯須知》

原則上,如果已經被發布通緝了,就沒有再對被告(通緝犯)寄發通知書的必要性,可以直接進行逮捕。

辦案可以用社群軟體或電話,叫被告(通緝犯)自行投案嗎?

在原PO的文章底下,很多人質疑警察用FB私訊原PO(被告)的合法性,認為這樣的作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刑事案件,就不能使用《刑事訴訟法》所沒有明文規定到的方式嗎?這裡可能要區分狀況來討論:

  • 狀況A:公務機關執行職務,直接或間接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如果公務機關執行職務會直接或間接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依《憲法》第23條之規定,須有法律的直接或間接授權才可以。以拘提或通緝為例,必須要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法定要件,拘提或逮捕才會取得合法性,被告若遭非法拘提或逮捕,依《提審法》之規定可聲請法院提審,若法官認定拘提或逮捕不合法定要件,應即釋放被告。

  • 狀況B:公務機關執行職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如果公務機關執行職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此時作法即使沒有明訂在法律中,「這樣做也不違法」;但相對地,既然使用法定方式以外的方式執行公務,最終這個行為就不能直接或間接去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舉例來說:如果檢察官選擇用請書記官打電話、或用FB訊息通知被告開庭,被告也確實有接到告知並保證自己一定會到庭,結果最後卻「放鳥」不來時,即便被告事實上已經接收了開庭的通知,但因為並非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傳票進行傳訊,所以此時仍不能以被告合法傳訊而無故不到庭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之規定拘提被告甚至進行後續的通緝(此時拘提與通緝都將不合法)。

不過,地檢署檢察官可以用打電話聯絡的方式通知被告到庭嗎?「這樣做,並不違法」,只是,「不生合法傳喚效力」。這樣的便宜作法,其實在實務工作中並不罕見,也確實有其便利性,甚至可能更能保障被告的權益。

實務偶爾發生這樣的狀況:當初地檢署寄傳票沒到庭,可能是因為寄存送達,結果被告沒去警局領件(可能是沒注意信箱之類的),10天後依法發生送達效力,拘提時剛好被告又不在家而拘提無著,所以被通緝了自己都不知道。有些個案中,警察確實會打電話叫被告自己去跟地檢署聯絡報到而不是銬進地檢署歸案(這種狀況較少但偶爾會發生:被告會自己跑來地檢署,然後開庭時表示是因為警察告知,他才知道要趕快自己到地檢署歸案)。

如果依照「正常作法」,應該就是警察自己查到被告目前所在地後,直接過去,也不管被告現在在工作或是臨時有事走不開,就馬上上銬帶回警局之後再送地檢署歸案......這樣的「正常作法」會比打電話通知被告自行報到,是更好的作法嗎?可能不同人就會有不同的想法了。

後記

其實月底一般來說都是檢察官每個月最忙碌的時節,成堆的案件等待撰寫結案書類。不過今天早上看到這篇Dcard文章後,心中百是感慨,還是決定稍微不務正業一下寫個小文跟大家分享。

原PO的存疑其實很正常,真正讓人感慨的是下面眾多網友的留言,開始滑坡到讀警專的人跟警察的素質多低、又是個三重分局亂抓爆打通緝犯的翻版等等,整個討論歪到了攻擊職業、攻擊學歷、攻擊學校。然後也一如社會很多人對於司法人員的「指教」,直接地人身攻擊,「因為他所從事的職業」。

當然,身為檢察官,合作過的警察素質有低有高,有擺爛的拗咖、但也有熱血細心的夥伴。歧視,一直以來以各種形式存在於這個社會,也因此讓很多人去追逐虛名。雖然希望渺茫,但還是希望我們未來的國民法官們,都能就事論事,而不以人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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