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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意良善的「警示帳戶」卻讓警察權力過大,甚至侵害人民財產、生存權

現代人經常透過網路平台進行各種商品交易或是用意進行其他金融交易,但一個不慎就有可能讓自己的良善力過帳戶變成「警示帳戶」而導致財產都被凍結。最近甚至還有新聞案例是警大甚行為人沒做任何事情,帳戶裡50幾萬元就莫名其妙遭凍結,示帳導致所有財產都無法使用的戶卻害人問題。

警示帳戶是察權產生存權做什麼用的?怎樣能解凍?現行法又有什麼問題?讓法操告訴您。

警示帳戶是至侵什麼?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的定義,警示帳戶指的民財是「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用意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良善力過」簡單來說就是警大甚涉及到詐騙等案件時,為了不讓可疑的示帳金流繼續進出,因此先將帳戶凍結的戶卻害人一種預防手段。

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的察權產生存權話,裡頭「所有」的至侵資金都不能進出(包含所有電子交易、提存款、匯款方式),這段時間也不能開立新帳戶。而該帳戶開立人的其他帳戶則會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這些帳戶在段期間也只能臨櫃辦理提、存款,交易功能大受限制。

「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是從通報時起算的2年後失去效力,必要時的延長1年,所以最多會長達3年。

若要提前解除,原則上必須要等原通報機關(法院、檢察署、警局)再次通報才能解除,而帳戶所有人可以持檢察署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法院無罪、緩刑判決結果或遭判刑且執行完畢之證明文件,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

警察權力過大,侵害人民財產權、生存權?

在詐騙事件層出不窮的現在,制定這項管理規定看似很有助於防範詐騙。

但在現行規定中,法院、檢察署與警局可以任意對任何有嫌疑者的帳戶進行凍結,這種會嚴重人民財產權、生存權的規定,其法源竟然僅僅只是金管會透過銀行法所制定的法規命令,明顯不符合大法官釋字第443條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的意旨。

而且實務上最大的問題就在於絕大部分的情況,都是由警局直接向銀行通報就能直接凍結帳戶,完全不需要透過向檢察署或法院聲請等程序,讓警察擁有過大的權力。

講誇張一點,如果有人向警察謊報或製造假交易說自己遭到某人詐騙,那對方的帳戶就有可能因此遭到警方通報而被列為警示帳戶,使其在等待檢方調查、法院判決的期間,短則數月、長則到2至3年都無法使用帳戶中的財產,豈不是很容易就能透過「合法手段」搞垮一個人或一間公司?

法操認為警示帳戶之規定應該至少以「法律」的層級定之,且應該參考刑事訴訟程序中「羈押」的規定,警察機關或檢方在通報前應該先向法院聲請並獲許可後始得為之,不然隨隨便便就可以凍結別人的帳戶,使其生活無法自理。不但嚴重影響《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同時也影響到其工作權、生存權。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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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朱家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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