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休闲

婦產科醫師手術前未盡告知義務導致患者不孕,為何法院判決無罪?

根據新聞報導,婦產法院一名林姓女子指控婦產科權威醫師劉偉民,科醫說劉在2004年幫她治療子宮肌瘤,師手術前未經過其同意就摘除她四分之三個子宮,未盡為何無罪導致其終身不孕。告知

而林女在2014年再度因卵巢腫瘤等問題向劉求診,義務結果劉在未告知手術後遺症的不孕情況下就摘除她雙側卵巢,導致其提前進入更年期,判決因此提告《刑法》修正前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婦產法院

在手術前未盡到告知義務,科醫醫師會有什麼責任嗎?法院是師手術前怎麼認定的呢?一起來看看。

手術前的未盡為何無罪告知義務

雖然醫療行為都必須仰賴醫師的專業判斷,但由於醫療行為所生的告知危險及後果都是由病患所承受,所以我國在《醫師法》第12條之1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義務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不孕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要求醫師必須要向病人及其家屬告知病情、治療方法及後續症狀及風險等資訊。

在《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及第81條也都有相關規定,除非有例外情況,不然醫師都應該盡到告知義務,並得到病人或家屬同意簽具同意書後才能進行侵入性的檢查與治療。

而所謂的例外情況,指的是像病患面臨死亡危險的緊急情況、若完整說明反而會對病患造成過大精神負擔而影響治療的情況、病患對治療內容已有充分知識、病患自己表示不用說明或治療方式屬一般常見、傷害輕微之情況。

法院:醫療風險與告知義務是兩回事

這樣看起來,如果醫師在手術前沒有盡到說明告知的義務,似乎就代表其醫療行為有所瑕疵。不過依據最高法院的看法,則是認為醫療過失之有無主要還是應該看診療行為有無出現「未遵循醫療準則之瑕疵」(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判決)。

簡單來說,就算醫師未依規定先行對病人進行說明而侵害其醫療自主權,但只要醫師都依照正規的診療準則進行,醫師就仍然可以主張依《刑法》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而阻卻違法。

反過來講,就算醫師有盡到告知義務並取得同意,但發生醫療上的瑕疵而導致病患死傷時,也不能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

對於林姓女子提告的案件,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醫療的過程中本來就應該尊重醫師的專業判斷,不應該過度強調病患的醫療自主權,若一律將醫療的選擇權都交給不具專業知識的病患,可能會導致醫師採取防禦性醫療心態,不利於醫療行為進行。

既然經送衛福部鑑定後認定劉醫師的行為並未違反醫療常規,那也就沒有業務過失重傷害之問題,而判處無罪(2004年手術的部分則因逾告訴期間而不受理)。

許多人看完判決可能會想到,醫師未盡告知義務卻可以獲無罪判決,那《醫療法》跟《醫師法》的規定還有意義嗎?

這是因為上述提到的都是刑事的部分,若提起民事賠償,未盡告知義務的醫師還是有可能會因違反《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之規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刊登於此

延伸閱讀

  • 衛福部力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恐怕有傷害民間醫院自主性的疑慮
  • 《為自己而戰》:預防勝於訴訟!做對三件事,避免牙科醫療糾紛
  • 沒人願意遇到醫療糾紛:淺談「內在調解,外在不責難」的理想處理模型
  • 醫療糾紛裡的「濫訴」:當救人的志業成為犯罪率最高的行業

【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每週獨享編輯精選、時事精選、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還可留言與作者、記者、編輯討論文章內容。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

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分享到:

京ICP备1900757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