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惑!要求「刊登道歉啟事」違憲 司法院曝2種可行方式
「黑人」陳建州日前遭大牙(周宜霈)指控性騷擾,解惑並於28日透過律師聲明稿,求刊歉啟要求大牙賠償1千萬、登道請求法院命大牙於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事違不過在此律師聲明稿發布後,憲司引起業界熱烈關注,法院方式而司法院今(29)日就在臉書粉專發文指出,曝種要求加害人道歉,可行於去年憲法法庭早已宣告違憲,解惑雖然不能要求加害人道歉,求刊歉啟但也點出「刊登勝訴啟事或是登道判決書內容」,也是事違一種可以採行的方式。 司法院指出,憲司以前報紙上偶爾都會出現道歉啟事,法院方式但現在只能看到勝訴啟事或是曝種判決內容,「那是因為在過去,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命對方『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權損害的方式。 不過,去年憲法法庭作成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其中主文第1 項表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司法院解釋,其意思是名譽被侵害的人,雖然依法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但不能要求法院命加害人道歉,包含過去經常使用的「登報道歉」等等,「因為強制道歉,除了直接限制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消極不表意的言論自由外,更會進而干預個人良心、理念等內在精神活動及價值決定的思想自由」。 而憲法法庭同時也有指出其他適當處分方式,是法院可以採行,既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且侵害較小的手段,例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被害人判決勝訴的啟事;或是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刊載於大眾媒體等等。 責任編輯/殷名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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