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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喝醉酒跑去刺青,事後反悔可以提告傷害罪嗎?

根據新聞報導,少女傷害台北市一名陳姓少女在喝醉酒後,喝醉後反悔答應讓楊姓業餘刺青師練習在她的酒跑右手臂上刺青。但在酒醒後覺得刺青圖案難看,去刺青事又害怕被父親罵,提告於是罪嗎改口稱楊男未取得其同意,控告其傷害罪。少女傷害

由於雙方在地檢署偵辦期間就已經達成和解,喝醉後反悔所以最終以不起訴結案,酒跑但楊男的去刺青事行為究竟有沒有犯法的可能呢?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得被害人承諾

刺青的提告過程中會對皮膚造成一定傷害,但若是罪嗎因此就認為成立傷害罪,那刺青師傅豈不是少女傷害整天吃官司就飽了?這種情況,在刑法上會適用「得被害人承諾」此種「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來免於不法。喝醉後反悔

「超法規」的酒跑意思就是它其實沒規定在法典上,但由於考量利益衡平的結果,所以也承認這種阻卻違法事由。「得被害人承諾」的意義在於被害者出於自由意志放棄部分法益,且範圍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例如剝奪生命法益)。

所以當被害者(接受刺青者)同意行為人(刺青師)對其為輕度傷害行為(刺青)時,因為具阻卻違法事由,因此不會產生違法的問題。

有可能處在無行為能力的狀態?

在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下)的意思表示無效,如果是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狀態下亦同。

《民法》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所以如果是喝酒喝到沒有意識的情況下讓人刺青,或許就能依《民法》第75條後段主張自己當時的意思表示無效,所以契約不成立,師傅應負回復原狀之責,要賠償去皮膚科消除刺青的費用等等。

不過當下究竟有沒有喝到陷入無意識狀態?這部分就是原告應盡的舉證責任了。如果沒有辦法證明自己是處於無意識的狀態下同意刺青,那在民事訴訟上也很難取得勝訴機會。

未成年人的行為應經法代同意

由於新聞中使用「少女」這個詞,代表陳女可能是未成年人。我們先不管未成年人為什麼會喝醉這件事,但至少在這個前提下有一點是刺青師站不住腳的。

因為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在民法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除了日常生活所需事項(法律稱為「純獲法律上利益」)外,其意思表示必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既然刺青不屬於日常所需事項,在沒有事先獲得少女父母的同意下就幫她刺青,如此就必須負擔民事責任,賠償去除刺青等醫療費用。

過去也曾發生外國人酒醉時在額頭上刺下「台灣」兩字、待酒醒後悔不已,成為真人版《醉後大丈夫》的事件。此事由於當事人已成年,又是自己要求師傅刺青的,因此也很難有任何民事或刑事訴訟成立的空間。

所以碰到這種狀況除非酒醉的人身邊有人幫忙照顧,不然要不要幫「ㄎㄧㄤ掉」的人刺青,但這就只能完全憑藉刺青師傅的道德良心啦。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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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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