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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城中城大樓縱火致46死,檢察官稱「殘忍不亞於恐怖攻擊」要求判死,黃格格最終無期徒刑定讞

高雄市城中城在2021年10月14日發生火災,高雄攻擊格格造成46死43傷,城中城大察官稱殘高雄地檢署依殺人等罪起訴主嫌黃格格並求處死刑;高雄地方法院2022年8月一審依公共危險放火罪、樓縱過失致死等罪判無期徒刑。死檢死黃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黃格格屬於間接故意而非過失,亞於改依殺人等罪判無期徒刑,恐怖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未判死刑。求判檢察官主張黃格格的最終行為「不亞於恐怖攻擊」上訴,最高法院今(25)日駁回上訴,無期全案定讞。徒刑

  • 城中城大火二審認定「間接故意」不是定讞過失致死,改依殺人罪維持無期徒刑

黃格格與郭姓男子(以下簡稱郭男)有感情糾紛,高雄攻擊格格火警發生當晚,城中城大察官稱殘她騎車離開城中城住處30分鐘後,樓縱2人待過的死檢死黃泡茶間冒出火光,隨後引燃機車爆炸,整棟大樓陷入火海、全部燒燬,46名住戶因逃生不及而罹難。

檢察官認為黃格格所為「不輸給恐怖攻擊」,已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

檢方曾建議法院判處死刑,被害者家屬也曾表示希望判死,但一審和二審均判無期徒刑。

一審時地方法院認為黃格格是「過失致死」,因罹難者位置都與起火點有至少20公尺的距離,無法證明是故意,但二審法官有不同見解。二審認為黃格格不是知道可能殺人但確信不會發生(認識過失),而是明知可能殺人卻任憑發生(間接故意),認定黃格格的行為不算過失,是有故意成分,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殺人罪,但維持無期徒刑。

檢察官在上訴到最高法院時時主張,黃格格的犯罪手段及時間,是一般人都能衡量、預估可能會造成無法回復的重大傷亡,而且黃格格也有意實現這樣的結果,或者說這樣的結果也沒有違背他的本意,結果也確實造成46人死亡。檢察官主張,這樣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及實際結果,都不亞於殘忍的恐怖攻擊行動,應屬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之「情節最重大之罪行」。

另黃格格經量刑鑑定結果顯示,有高度再犯風險,難以認為有有教化可能。二審判決不處死刑,違反比例原則。

針對可判死刑的案件,法官必須逐一檢視《刑法》第57條的10款量刑因子,也要審酌具有等同國內法效力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簡單來說,在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如台灣,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才能判死。

什麼是「情節最重大之罪」?根據專家學者對公約的解釋意見,這僅限於「直接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必須「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而且要確實是「蓄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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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會造成46死的重大傷亡的原因不只是黃格格的作為

不過最高法院法官則認為,當時黃格格將未完全熄滅的沉香餘燼,傾倒在郭清文房間沙發上,經過一段時間後引燃火勢,但這個地點不屬於城中城大樓的逃生通道。當黃格格騎車離開該時,火勢尚未引燃,因此犯罪手段和主觀上的惡性,並不算是極端殘忍。

法官也指出,城中城大樓1樓至6樓多為閒置空間,內部堆積大量易燃的裝潢材料,而1樓至11樓之3座電梯的防火門或拆除或無法完全關閉,還有堆置雜物導致無法開啟等狀況。整體建築的防火失效,相關避難設施、設備等公共設施老舊故障、年久失修,是因為城中城大樓長期疏於管理維護,加上住戶使用狀況過於混亂,相關權責機關對於城中城大樓安檢管理及救災整備狀況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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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1樓起火後,火勢迅速竄流延燒,並向上燃燒。大量熱、煙從低樓層的安全梯、電梯扶手及管道向上竄到高樓層,使1樓及6樓至11樓住戶受到波及,因難以逃生、避難大樓的樓梯間、走廊堆滿雜物,可用移動空間受限,以致逃生、救災受阻等客觀情形,這些都是城中城大樓46名住戶不治死亡的重大不幸結果的原因。

而黃格格對於將未完全熄滅的沉香餘燼倒在沙發上會引燃延燒,造成大樓燒燬及人員傷亡,雖然可以預見,然而到如此嚴重的傷亡發生可能性通常較低。且受上述因素所生效應綜合影響,其行為應受非難的程度,與蓄意使用明火縱火、以殘忍手段殺人應該有所區隔,而與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之「情節最重大之罪行」也有所不同。

法官也提到黃格格的量刑鑑定結果,雖經評估為「再犯可能性高」,但、仍建議矯正機關於黃格格入監服刑後,可進行酒癮戒治及心理治療,導正偏差之價值觀、降低報復心態,改善長期以來衝動性格等,並不是完全沒有改善的可能。而且黃格格現在已53歲,無期徒刑需要執行超過25年且有悛悔實據才能假釋出獄,假如黃格格教化功能不彰,自然不應該假釋。

縱使黃格格能夠假釋出獄,也已年近80歲,不論精神、體能均不若以往。且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依法長達20年,須由檢察官督導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者,施以輔導、教化及嚴加注意其言行,倘有逾矩情事,尚非不可設法防範,甚至依法撤銷假釋,令其再入監執行。原判決量處被告無期徒刑,已兼顧被告之更生改善、復歸、社會安全之維護,而與罪責相當。因此決定維持原本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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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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