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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如何教?從閱讀到探究》:歐美歷史教育大力標舉「證據」概念的養成,108課綱卻反向而行

文:林慈淑

108課綱中若有似無

台灣目前的歷史歷史教育改革也同樣著眼於打造更好的民主社會。翻閱十二年國民教育中的何教社會領域課綱「基本理念」第一段,首先映入眼簾的從閱成課即是:「社會領域的主要教育功能為傳遞文化與制度,培養探究、讀到大力的養參與、探究實踐、歐美反思及創新的教育態度與能力;其理念在於涵育新世代的公民素養,以培育公民面對各種挑戰時,標舉能做出迎向『共好』的證據抉擇,並具社會實踐力。概念綱卻」新課綱既然明示以孕育現代公民為目標,而行教育方針理應側重於學生論證思辨的歷史歷史培養,但觀諸新課綱歷史科或甚至社會領域,何教相關方面的從閱成課擘劃並不明顯。最關鍵的讀到大力的養「證據」意識養成,在現行的課綱內很難找到明確的線索。不過,這情況並非從來如此。

大抵而言,本世紀初以來的幾次課綱訂定,單就歷史科來說,「證據」概念的地位可說是每況愈下。試看2006年教育部頒行了《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九五):歷史》,亦即一般通稱的「95暫綱」,其內容揭櫫四個「核心能力」:時序觀念、歷史理解、歷史解釋、史料證據。這四個能力與「教材綱要」併立為高中歷史教學的兩大重點。而「史料證據」列居核心能力第四,細項的內涵定義也可看出這份課綱對於證據的重視:

(一)運用思辨,判斷史料得以作為證據的適當性
(二)自行根據主題,進行史料的蒐集工作
(三)應用史料,藉以形成新的問題視野,或屬於自己的歷史敘述

以上第一個條目即是:「運用思辨,判斷史料得以作為證據的適當性。」另在檢附的說明中更清楚道出從資料到證據必經的思考過程:

對多數學生而言,史料在一開始往往只是某種與過去有關的資訊,或者與某史實有關的資料來源。學生必須學習在史料中發現線索,並且經由一番思考、討論或推理,而能判斷其作為證據的適當性。

此外,在該條目下又羅列了第二個項目,進一步要求學生:「依據某一探討主題,評估個別史料作為證據的適當性。」這是提醒教師學生,資料轉為證據,決定的關鍵在於所欲探討的「主題」,或更精確來說,應是「問題」。無論如何,世紀初的這份歷史課綱難能可貴地彰顯了培養「證據」的要義,以及這個概念或者能力的基本蘊含。這應是至今為止所見課綱中有關「證據」方面最完整的陳述。因為從2011年的101課綱開始,證據逐漸失寵,而「運用史料」的地位扶搖直上,成為重心。亦即就「史料證據」這個詞彙而言,幾次課綱的修訂,愈來愈偏向「史料」,而漠視「證據」。

試看2012年的101歷史課綱, 內將「95暫綱」中的「核心能力」做了修正。如原有的「史料證據」改為「運用史料的能力」。此番修改,乍看之下或以為更為強調「能力」養成,但深思細想就會發現,這竟是一個極大的反轉:核心能力已經不再包括「證據」,而只剩下「運用史料」。「證據」就此在課綱中退居次要,不能不說是一大倒退。

再探101課綱的「運用史料的能力」其下的三個條目,與95暫綱亦略有不同:

(一)能根據主題,進行史料的蒐集工作
(二)能辨別史料作為解釋證據的適切性
(三)能應用史料,藉以形成新的問題視野或書寫自己的歷史敘述

其中第二條確實涉及證據:「能辨別史料作為解釋證據的適切性。」這應是極為重要的宣示,可惜沒有任何說帖為輔,相信對現場教師而言,大概只能視同具文。再者,從三個條目的文字表述判定,史料被賦予優越地位,遠在證據之上。證據之弱勢, 昭然可見。不過,這不是最嚴重的情況,因為在最新的108課綱內,證據更幾乎淪為可有可無。

108課綱比起以往更強調所謂「跨域」要求,學科的重要性和獨特性,特別是在高中階段,明顯被削弱降級,而不再有以往課綱所設定的學科專業思考或能力。相對的,新課綱依據跨學科、「超越學科」的「構面—項目」(三面九項)為準則,從而產生社會領域各科的「學習表現」及相關條目。

細查這套形制下的歷史科,證據只現身於兩個條目內,有如驚鴻一瞥。一為「歷1c­V­2」內的:「綜合歷史知識與『史料證據』,提出個人分析與詮釋。」這大概算是新課綱中唯一一條要求學生藉由知識和史料證據,建立分析與詮釋。然而,如此精簡的陳述,又是孤立存在,缺乏詳細解說,難以凸顯、聚焦證據作為論辨的要素這點。可揣想的是,教學現場中的老師大半不會也無從關注理會。

至於另一個相關的條目則是在構面3的b項「實作與參與」內:「歷3b­V­3分辨歷史事實、『史料證據』與歷史解釋,說明歷史解釋不同的原因,並檢視證據的適切性。」這個條文有模糊不清之處。首先,要求學生分清歷史事實、史料證據和解釋之間的差異這點,根本窒礙難行。觀諸各種歷史陳述,多的是作者舉用若干「歷史事實」,以證成某個詮釋。在此情況下,事實往往即是證據;反過來說,證據所論也是作者擬欲建構的事實,這般混雜的關係,不知師生如何加以分辨。

其次,「資料證據」這個長久以來被理所當然連用的組合語,前後兩個詞彙意義其實並不相同。那麼究竟要關注是資料或者證據,同樣令人不解。或許,此條文中,最有意義的是:「檢視證據的適切性」這個部分。蓋學習察看他人的歷史解釋中,運用證據是否得當、論與證之間的邏輯性,確實是培養證據意識的初步。可惜缺乏相應的闡說,又夾帶於條文最後,其重要性卻是大大減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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