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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安:殺了人的人,就沒有「生命權」嗎?

文:朱家安

有些人支持死刑,安殺因為他們認為殺人就是人的人沒放棄生命權:平常不能殺你,是有生因為你有生命權;不過一旦你殺了人,你就沒有生命權了,命權嗎在這種情況下判你死刑是安殺正當的,並沒有侵害你的人的人沒權利。

這種路線看起來很單純合理,有生衍生出的命權嗎說法各式各樣。但以下我想說明,安殺這個簡單明瞭的人的人沒想法其實有些討論空間。

「放棄生命權」太強

「殺人者無生命權」有個隱藏含意,有生這隱藏含意就算你支持死刑也未必認同。命權嗎若殺人者無權殺人是安殺因為人有生命權,那當一個人因為殺人而失去生命權,人的人沒不會只有國家有權殺他,有生而是人人得以誅之,就像蟑螂和蚊子一樣。現在國際上有少數社會有死刑,但沒有任何社會允許人落入「人人得以誅之」的處境。支持一個有死刑的社會,跟支持一個人人能殺害殺人者的社會,是兩回事,你想要前者,不見得想要後者,但若你支持「殺人者無生命權」,就是在支持後者。

在哲學上,「太強」(too strong)是有負面意涵的評價。說某個論點太強,意思是說它主張了太多東西,因此很難成立,或者讓論者在支持結論之餘,還得另外背負一大堆負擔。在這意義上我們可以說,要用來支持死刑,「殺人者無生命權」太強了。

當然,不管是這論點,還是下方的其他論點,都只是在評論特定看法,並不足以說明死刑不正當。若你要支持死刑,不見得需要主張「殺人者無生命權」,你可以主張例如說:殺人者只有某種有限的生命權,使得雖然並非人人得以誅之,但國家得以誅之。不過在這種情況下,你還是可以考慮以下顧慮。

「放棄生命權」太弱

不止「殺人者無生命權」有隱藏含意,死刑也有。當我們主張維持死刑,我們主張的不只是國家有權殺掉死刑犯,而且還是國家有義務殺掉死刑犯:將死刑犯放著不殺,是國家的失職。然而,「殺人者無生命權」縱使能給國家殺掉殺人者的權利(因為它給了所有人殺掉殺人者的權利),卻沒有賦予國家殺掉殺人者的義務。

在哲學上,「太弱」(too weak)也是有負面意涵的評價。說某個論點太弱,意思通常是說它主張了太少東西,因而不足以支持預想中的結論。在這意義上,我們可以說,要用來支持死刑,「殺人者無生命權」太弱了。

真實世界少見「以牙還牙」這種對稱

若你殺別人,你就被殺。這具有某種對稱性,看起來很公平。但在現代世界的道德和法律裡,這種對稱性其實不是常態,也不是慣例。小偷不會因為侵犯了別人的財產權,而失去自己的財產權;抄襲犯侵犯了別人的智慧財產權,社會給他的懲罰也不是反過來允許大家抄他的東西。

當然,現代社會的常見做法跟你想的不一樣,不代表你是錯的。自由戀愛、同性婚姻、在不信神的情況下度過完滿的人生,所有社會進展在當初往往都跟常見做法不同。說不定對稱性的懲罰才是正確的,或許在將來這些事情都會成為常態:殺人者死,小偷被處以「被偷東西」之刑,而性騷擾慣犯由國家則交給更厲害的性騷擾專家處理。

不過稍熟歷史就知道,人類社會的發展方向並不是讓對稱的刑罰越來越多,而是越來越少。人類確實有過,「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漢摩拉比法典》,但那是三千多年以前的事。

具有上述對稱性的刑罰在現代社會很少見,理由顯而易見。刑罰本質上帶來傷害,而要為這些傷害提供正當性,對稱性的復仇追求並不足夠。人類曾經相信對稱性的刑罰可以藉由嚇阻來降低犯罪,但隨後發現真正帶來決定性影響的並不是嚴刑峻法,而是警政系統、社會教育和安全網的品質。

以最嚴峻的死刑為例,在《反對死刑》裡,法國前法務部長巴丹岱爾就直說了「死刑⋯⋯甚至一點用處都沒有。它沒有嚇阻作用,而只是對暴力犯罪的一種反射行為。而且死刑從來沒有在世界上的任何一個地方成功減少血腥犯罪的發生。」(《反對死刑》p.46)。

如果你支持死刑,很容易想像死刑不但有嚇阻犯罪的效果,而且效果卓越。但這種想像並不是基於科學,而是基於人演化而來的復仇心。在另一篇文章裡我曾經說明,這種復仇心在現代社會無法協助我們減少犯罪,反而可能帶來相反的效果。

※感謝Ginn、linlin110、小如和鄭丁嘉給本文初稿的諮詢意見。

本文經Readmoo閱讀最前線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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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潘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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