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茶叶过度包装|“布朗小树”包装空隙率达84.2%!广东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中国消费者报广州讯(陈晓莹 记者李青山)为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和生态文明建设,布朗小树推动茶叶消费回归理性和提质升档,聚焦广东省市场监管系统通过行政约谈、茶叶责令改正、过度广东下架商品、包装包装开展标准宣贯、空隙发起集体倡议等形式,率达例坚决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发布7月3日,批典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今年5月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型案第一批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例。 惠州市惠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东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布朗小树5月15日,聚焦惠东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惠东某某公司的茶叶普洱茶、龙井茶进行监督抽检。过度广东《检验报告》(编号:国检230516-01000)显示该公司销售的包装包装普洱茶(357g/盒、134.64元/盒)经抽样检验,包装空隙率为58.9%,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5月26日,惠东县市场监管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复检权力和期限,当事人不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的普洱茶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事实。惠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山市东区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5月24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区某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对该茶行销售的“不忘初心 传统花香大红袍”“和天下熟茶”“布朗小树”等3种茶叶商品进行抽查。经检验,其中的“和天下熟茶”和“布朗小树”两种茶叶的包装空隙率分别达到78.1%、84.2%,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6月14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城区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6月7日,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城区某茶叶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慧苑坑老枞”和“王侯将相”两款茶叶对外销售。净含量为72克的茶叶,被装在长宽高分别为34厘米、18厘米、5厘米的包装盒内,盒内有4 个小盒,每小盒含2袋,每袋9克,每袋体积为6.48万mm3。根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茶叶包装空隙率应小于等于45%。上述两款茶叶包装经计算,空隙率为72.9%,属于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梅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梅江区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6月21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梅江区某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在茶行的陈列柜上摆放着标注“梅州市国兴茶叶有限公司”及标注“净含量:160克/8g×20泡”的客山红茶共9盒,商品标价签标明售价为180元/盒.另茶行还陈列摆放有标注“梅州市国兴茶叶有限公司”及标注“净含量300克”的岩中翠玉乌龙茶共4盒,商品标价签上标明售价为480元/盒。经执法人员对上述两种规格的茶叶产品进行检测,茶叶包装空隙率为79%,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庆某茶厂生产经营过度包装茶叶案。6月25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德庆县某茶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茶叶商品涉嫌过度包装。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某精选春茶”礼盒装售价61元/盒,该茶叶礼盒的外包装盒成本为23元/盒,包装成本达到产品销售价格的37.7%,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中“4.2.2 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应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江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蓬江区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6月27日,江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蓬江区某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款“老曼峨”普洱茶(生茶)有5层包装(由外至内包装分别为:第一层为手提袋,第二层为纸盒,第三层为内托,第四层为塑料内膜,第五层为棉纸),超过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规定的包装层数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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