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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特王與前東家爭議(下):影片分潤書面協議與口頭協議不一致時,該怎麼辦?

文:黃華駿律師(理湛聯合法律事務所)

  • 波特王與前東家爭議(上):聲明稿該怎麼寫,波特辦以及商標註冊權有哪些攻防焦點?

波特王-陳加晉與原東家聚暘新媒體的王與經紀爭議,繼雙方在端午連假接連發出聲明後,前東雙方也各自拍片說明情況:

(波特王6月9日發出的家爭影片)

(火星叔叔6月11日發出的影片)

這篇文章,我們來說說波特王6月9號發出「澄清不實言論」的議下影片與口議影片中,提及「YouTube分潤」重要的分潤法律議題。

案情概要:

波特王在影片裡,書面稱他與聚暘新媒體簽訂的協議契約中,約定YouTube的頭協收益由公司方收取,但簽約當時(2016年12月2號)火星叔叔口頭承諾波特王說,致時雖然合約這樣寫,該麼但實際上YouTube影片分潤都會給波特王;雙方簽約後確實都由波特王收取該分潤(影片中波特王稱是波特辦由Google直接匯入他的個人帳戶)。

現在雙方扯破臉後,王與公司方改口要依合約規定,前東把波特王過往領取的家爭YouTube分潤討回,究竟公司方能否成功討回呢?

波特王也說他不知道司法會怎麼判,我來幫大家解答一下(註:本文是基於波特王與火星叔叔影片中提供的資訊為分析基礎,不代表完全符合事實情況)。

這問題牽扯到常見的法律爭議:書面協議和口頭協議不一致時怎麼辦?

很多人都會說:雙方約定沒有簽訂書面契約,都無效啦。其實這種說法並不正確。

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原則上只要雙方就契約的重要部分意思表示合致(白話:達成共識),契約就成立了,這部分我們叫做「諾成契約」,大多數契約都是這類型,例外部分(非諾成契約),為避免離題,我放在最後面補充說明。

回到本案,雙方成立的經紀合約(委任合約)只要口頭達成協議就成立了,白紙黑字的寫下來是避免日後雙方發生爭議時各說各話,所以大家通常都會用書面把達成協議的部份文字化,以後發生紛爭時有所依據——簡單的說,就是舉證便利。法律人或打過官司的人都知道一句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白話就是:你沒有證據證明你說的內容為真,你就很有可能輸掉官司)。

即使如此,這並不代表口頭約定和書面約定衝突時,口頭約定就無效。

《民法》第98條有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因此,如果雙方是:「寫一套,做一套」的情況時,即使書面約定和口頭約定相衝突時,也有可能是由口頭約定勝出(口頭約定取代書面約定)。

套到本案,雙方未來法庭上的攻防可能如下:

公司方:主張雙方合約是約定YouTube分潤是由公司方收取後照合約分潤比例給波特王,但你波特王長期直接受領YouTube分潤就是違約,我有權討回。

波特王方:欸雖然我們當初契約是這樣寫,但你口頭承諾我說YouTube影片分潤都歸我,實際上也一直都是這樣,長期以來都是Google直接把分潤匯到我的戶頭中,你也都沒意見(注意,這個是關鍵),現在雙方扯破臉後,你才說要依契約約定討回所有的分潤,這樣對嗎?

公司 vs. 波特王,在法院上誰的勝算比較高?

經過上面的解釋,聰明的觀眾們應該可以判斷出誰的說法比較有道理。

沒錯,雖然公司方的主張看似照著合約約定,但實際上若波特王可以證明其實書面契約的約定並非當事人真正的意思,或證明雙方日後就此部分有口頭約定的修改時,波特王的主張(口頭約定)可以勝過公司方主張(契約約定)。

螢幕快照_2020-01-28_下午4_37_30Photo credit: 波特王 Potter King YouTube影片截圖
波特王曾與總統蔡英文同框拍片

那波特王要怎麼證明呢?重點來了:用長期以來契約履行事實,來證明口頭約定才是雙方真意(白話版:我波特王長期直接領取影片分潤你都沒意見,證明口頭約定才是真的)

因此在第一回合,公司 vs. 波特王獲勝機率約2比8,波特王勝率較高。

接下來我們討論進階的問題,也是公司方第二回合可能會出的招數:書面契約通常會有一條:「本合約屬甲、乙雙方之完全合意,並取代雙方先前一切口頭與書面約定。」與「本合約一切條款內容之修訂或變更,非經甲、乙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白話就是:不論我們簽約前口頭怎麼討論,都以書面約定為主,而且契約成立後的修改必須以書面為之,否則不算數。

這個條款非常常見,通常會放在「契約修訂」的章節。若波特王和公司方的合約有這個條款,公司方律師肯定會出這招,那波特王方該如何應對呢?

基本上波特王還是該主張《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然後再舉出自契約簽訂以來,雙方有哪些部分並沒有真的照著合約走,而是雙方另外以口頭約定來替代既有書面約定,且雙方長期以來也都相安無事的情況,來證明這個條款並非絕對。

例如,波特王影片中有提到火星叔叔有次約他到家裡吃飯,要求每月給波特王的分潤改成三期支付,這部分合約中沒提到,雙方達成協議後也沒有簽訂書面,也一直照著這樣走。

因此在第二回合,公司 vs. 波特王的勝出機率還是約有3:7,波特王勝算仍偏高。

這次的分析到這為止,接下來事情會怎麼發展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附註

除諾成契約外,還有:

  1. 要式契約:必須要以書面為之才成立契約,如不動產買賣契約。
  2. 要物契約:必須要雙方約定的標的物交付才成立契約,如消費借貸契約(俗稱借錢),必須要真的有借款的交付才成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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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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