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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男在超商性侵女子,一審判刑2年6月,二審民事賠償從30萬增至100萬

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精障37歲李姓男子,在2022年7月某日凌晨,男超在高雄市鳳山區超商內見1名女子落單,商性審判上前搭訕未果,侵女當場強行推倒女子、刑年拉扯內褲指侵得逞後逃逸。月審結果3個小時後,民事李男又大膽回到同一間超商行竊,賠償遭店長報警後制伏逮捕。從萬一審判李男2年6月、增至賠償30萬元,精障案經上訴之後,男超高雄高等法院院今(8)日宣判,商性審判刑期不變,侵女民事須再賠70萬元,刑年總共需賠償100萬元。

案發經過為何?

李男去年7月5日凌晨2時進入鳳山區某家超商,見1名女子獨自坐在超商內用餐,便上前搭訕。女子拒絕李男後,李男不滿,想把女子拉出店外,女子不願,2人發生拉扯,然而在衝突間,李男將女子拉倒使其坐在地上,值班女店員見狀報警,而李男趁店員報警時,壓制在女子身上並且直接拉開女子衣褲摸胸部,還以手指侵犯得逞。店員與其他客人大吼制止,李男才逃離現場。

當日凌晨5時,李男再次返回同一間超商,入內偷竊1瓶麥香紅茶與1包口香糖,沒結帳就跑。當時楊姓員警當時正在現場做剛剛性侵案的筆錄,看到李男行跡詭異準備上前盤查時,李男出拳攻擊警察,兩人扭打成一團,後來其他警察即時趕到支援,李男被辣椒水制服後,帶回警局調查。

李男到案後否認性侵,移送地檢署複訊時一度承認有磨蹭被害女子臀部、用手撫摸女子下體,但偵查中又改口否認。李男的哥哥當時表示,監視器畫面中的男子確實就是自己的弟弟,但不知道他為什麼會這樣做,不像弟弟平常會做的事情。

一審判決2年6個月,監護1年

根據判決書說明,李男早期就被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2021年3月間因症狀惡化一度回診,2021年6月間自行停藥且未再回診,致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已處於顯著降低之狀態。

判決書表示,李男所為觸犯了《刑法》第221條第1項的「強制性交罪」;罪責核心在行為人的「控制能力」,且刑罰須取決於罪責,才符人性尊嚴;至於法院與社會大眾所同予高度關注之公眾安全需求,在雙軌併行之我國,應另求諸於保安處分(監護處分),且現行法就監護處分,已有必要時予以延長之完善制度。

因此原審就刑案部分判處李男有期徒刑2年6月之刑,併予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

二審民事賠償增至100萬:新聞事件太紅,被害人難以向外求助

被害者求償100萬元,不過一審僅判李男賠償30萬。

高等法院表示,雖然李男是因精神疾病,導致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不過被害人擁有完整民事求償權利,則本來就不會因為行為人的控制力遜於常人,就有所打折。

高等法院表示,性侵害創傷經驗難以淡忘,被害人在日常生活中,恐怕會不時於腦海閃現被害時的畫面,並因而產生種種負面情緒,且此恐持續數年甚為一輩子之夢魘,除了需要親友之傾聽、陪伴外,更須仰賴專業協助。然而這個事件因駭人聽聞而深具新聞性,於媒體報導後,導致廣為人知,被害人害怕遭認出不敢尋求專業協助,甚至連向親友傾吐都猶豫再三,這些都是可以想像的。

法院也說,就連目擊的店員在作證時都有哽咽哭泣的情況,可見事件發生當下造成的心理衝擊,以及震驚、恐懼、難堪、不知所措及因無助而悲傷等,可見一斑,更不用說是被害人。

法院說明,一審酌定精神慰撫金數額為30萬元,未沒有審酌「被害人受損害程度」此必要事項,且所酌定數額過低。考量李男110年度之報稅所得為22萬餘元等兩造一切情狀,改判被害人請求賠付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應予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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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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