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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无人直播”设备破坏直播平台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罚34万元

导读 通过技术手段研发、无人直播销售可在直播平台以录播视频替代直播的生产设备设备,这样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广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网络直播平台的破坏平台...

通过技术手段研发、销售可在直播平台以录播视频替代直播的直播秩序争被设备,这样的构成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广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涉网络直播平台的不正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裁定侵权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可能引发破坏直播平台秩序的当竞涉案产品,并向直播平台公司支付赔偿34万元。罚万

案情回顾:涉案公司针对性设计产品,无人直播具有主观过错

KS公司经营KS平台,生产设备严禁用户侵害平台及其他用户的销售合法权益、妨碍平台正常运营、破坏平台破坏平台服务公平性的直播秩序争被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刷粉刷赞、构成数据造假、行为作弊、使用外挂及作弊软件等。

量某公司销售的一款产品,包括将摄像头进行改造的智能手机及能够实现用本地视频文件进行直播的软件,该软件中包含“A、B、C、Z”四个方案,其中方案B针对KS平台。

KS公司认为,量某公司生产、销售带有实现无人直播的应用软件的硬件设备,破坏了KS平台的直播秩序,侵害了KS公司的正当经营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KS公司作为KS平台的经营者,有权约束用户破坏直播秩序的行为,其对于直播平台秩序的维护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其可就其他经营者破坏涉案直播秩序的行为提出相应的诉讼主张。

量某公司将涉案软件内置于智能手机中,并对该手机摄像头进行改造,使涉案产品实现无人直播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产品的性能,属于再生产行为。

从功能与用途看,涉案产品能够起到使用本地视频代替直播视频的作用,具有掩盖事实、欺骗公众的意图,属于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直播作弊行为,违背KS公司意愿并导致其合法提供的KS平台这一产品无法正常运行。

对于观看直播的快手用户来说,其观看直播的目的是为了欣赏实时发生的事件,实时性、真实性、体验性是其主要特征,而观看录播与直播的体验相差甚远,属于欺诈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从事直播业务的主播来说,录播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正常直播的成本,该种行为既违反了平台直播规范,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结合涉案产品的应用介绍及宣传内容,可以确认量某公司显然知晓其涉案产品将为实现以录播代替直播等不正当行为提供便利或帮助,即量某公司存在主观过错。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涉案产品作为工具类软件,因帮助用户实现某种正当目的而具有其他提升消费者福利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

综上,量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既侵害了KS公司作为经营者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亦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量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实现无人直播的应用软件的硬件设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KS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开支40000元,并驳回KS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无人直播”属欺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我国互联网行业迅速崛起的背景下,伴随着新的技术手段、新的商业模式产生,经营者采取各种创新方式竞争,由此引发的新型互联网竞争诉讼也日益增多。该案涉及的新型互联网竞争关系在于网络平台直播与“无人直播”二者之间。

法官指出,网络直播已成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一大经济模式。该案中所称的“无人直播”,是指量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无人直播设备,能够通过将手机内储存的本地视频中选取视频显示在直播画面内,从而实现无人直播。

对于从事直播业务的主播来说,直播需要花费巨大人力、物力、精力等成本,主播之间因观看流量、打赏等原因存在竞争关系。如直播主播将录播视频以直播形式展示给用户观看,属于欺诈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涉案“无人直播”产品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直播作弊行为,从而达到为使用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该种行为违反互联网商业领域的商业道德,侵害了KS公司正常的直播秩序,妨碍、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杜玮淦

【作者】 杜玮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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