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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遭持槍搶劫,警方只以「搶奪罪」受理而非「強盜罪」,為什麼?

根據新聞報導,受害受理什麼桃園市邱姓、遭只搶罪為佘姓兩名男子一日在進行完虛擬貨幣交易後,持槍帶著五百多萬元的搶劫強盜現金搭乘計程車離開,沒想到就遭後方車輛製造假車禍,警方且有三名歹徒分別持槍、奪罪利器及辣椒水攻擊並奪走鉅款。而非

兩名受害者向警方報案後,受害受理什麼卻發現派出所員警竟然只以「搶奪罪」受理,遭只搶罪為而非罪刑較重的持槍「強盜罪」,認為警方有吃案之嫌。搶劫強盜

強盜、警方搶奪差別在哪?有這麼容易搞錯嗎?

強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奪罪以強暴、而非脅迫、受害受理什麼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指的是使用各種違反被害人意願的「強制手段」取走其財物。

其中所謂「不能抗拒」,指的是當被害人面對強制手段時,依客觀判斷認為其身體或精神受到壓制而不能自由行動時,就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

搶奪罪規定在《刑法》第32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思是必須要在趁人不注意、來不及反抗的時候搶走財物才算。如果在搶走財物後為了脫逃而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就會成立《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不再只是強奪行為。

由上可知,兩者差別最大的地方就在於手段強度的不同,一樣是使用暴力的手段,但強度達到使人不能抗拒程度者就是強盜罪,未達到此程度者就論強奪罪。這一來以往間,刑度可是五年以上或五年以下的差異,可說天差地遠。

講到犯罪手段的差異,大家所熟知的「竊盜罪」則是強度最輕微的,需要以「和平手段」破壞他人對財務的持有關係,也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偷偷摸摸地摸走財物,才屬於竊盜的範疇。

加重事由

不論強盜或是搶奪罪規定,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皆有加重結果產生:

強盜罪

搶奪罪

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

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不論強盜、搶奪或是竊盜罪,只要犯罪時具備《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亦都分別有加重刑度之規定: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在大部分的情況其實並不難區分這些罪名的差異,也由於近年來出現員警種種違法盤查、阻止民眾蒐證等濫權行為,更令人對警察的專業能力感到質疑。

而警方後來也對新聞的案件有所澄清,表示員警於第一時間受理報案時所登載的案類,還是會在經過調查後適當更改為正確的種類,而此案也在調查、追緝後將嫌犯逮捕並依強盜罪前移送法辦。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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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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