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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江西公布“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张大鹏  记者朱海)今年以来,铁拳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行动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江西社会舆论关注的公布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第批典型协调配合,攥成“铁拳”,案例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铁拳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行动行动依法严查生产经营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江西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公布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第批典型性质恶劣的案例违法案件。8月3日,铁拳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1年江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行动行动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权案

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办共青城市鑫源服装厂生产侵犯“MONCL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江西服装案,案值达1400万余元,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3月28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共青城市鑫源服装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贴有“MONCLER”商标标识的羽绒服1084件、背心770件,及相关纽扣、吊牌塑料袋。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商标使用授权书,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商标所有人授权的维权公司提供的市场价格,该案违法经营额巨大,且当事人于2019年8月9日由于生产假冒“MONCLER”服装曾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此次又犯同样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已涉嫌犯罪,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2021年5月31日接收本案,最终认定本案案值为1400万余元。2021年7月1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7月8日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

假冒侵权行为是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打击重点之一,本案涉案金额较大,且当事人存在屡教不改的行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当地服装行业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警示震慑作用。

江西省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虚假宣传案

2021年03月18日,江西省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萍乡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槟榔(快乐吐槽版)包装袋上印有“益生菌(抗氧化促消化,保护肠道健康)”的字样。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印有“益生菌(抗氧化促消化,保护肠道健康)”字样的枸杞槟榔(快乐吐槽版)共计1.51万包,每包售价10.5元,计销售金额15.855万元。经查证,当事人生产的槟榔系列产品属于普通食品。

当事人上述在产品外包装上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对食品管理有关规定,“抗氧化促消化,保护肠道健康”属于保健食品相关功能用语,企业不得对普通食品宣传疗效和保健功效。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整治市场乱象,严厉打击普通食品非法宣传疾病治疗或者保健功效、保健食品夸大保健功效等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

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案

 2021年3月25日,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和县小梁鱼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1.5万元。

2020年12月4日,该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泰和县小梁鱼行(刘某)经营的购进日期2020年12月4日泥鳅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结果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泥鳅系2020年12月3日以每公斤22元的单价从泰和县城农贸市场曾记甲鱼水产店采购的,共购进了4.5公斤,计购货款99元。尔后,放在当事人开办的小梁鱼行按每公斤26元的单价以零售方式于2020年12月4日全部销售完,共计销售款117元,从中获利18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泥鳅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对人体有直接损害,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或长期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同时容易诱导耐药性的传递,从而影响该类药物对人的临床疗效。因此,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对百姓的生命健康有重要意义,通过抽检发现风险隐患,在控制风险、分析原因、整改提高、行政处罚的基础上保障食品安全。

江西省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案

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在网络监测中发现,当事人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天猫网店黄皮肤旗舰店里销售其生产的“报恩堂30克瓶装黄皮肤中药乳膏  皮炎瘙痒过敏止痒 去湿毒抑真菌”消毒产品,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有“黄皮肤中药乳膏  黄皮肤精选28味纯天然野生药材 根据千百年来中草药民间传统秘方 由多位博士后全面技术指导 经多次研究成功 运用现代高科技纳米技术精制而成 ”字样;在该产品的网页上,还有“黄皮肤中药乳膏,专业修复各种引起性皮炎,纯中药...皇家御医院 百年古传秘方 黄皮肤精选28味纯天然野生药材 根据千百年来中草药民间传统秘方 由多位博士后全面技术指导 经多次研究成功 运用现代高科技纳米技术精制而成...纯中药治愈炎症 360 治愈无死角...”等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为扩大影响力、招揽顾客,利用其产品外包装、天猫旗舰店等形式对外宣传上述内容, 实际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报恩堂30克瓶装黄皮肤中药乳膏  皮炎瘙痒过敏止痒 去湿毒抑真菌”这款产品为消毒产品,不是中药,且该消毒产品只有消毒抑菌作用,并无疾病治疗功效。

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通过打击利用网络平台销售虚假宣传的消毒产品,对所谓的“神医”“神药”的广告形成高压态势,震慑广大网络经营者,营造让群众放心的广告市场氛围。

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劣质儿童玩具案

2021年6月24日,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和县佳润超市销售无厂名厂址信息且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泰和县佳润超市销售的塑料儿童玩具枪、塑料儿童玩具挖掘机等儿童玩具产品,外包装无中文厂名厂址及3C强制认证标志,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塑料儿童玩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通过认证认可综合业务监管平台也无法查询上述塑料儿童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份以直接采购的形式从吉安贸易广场批发商处以3元/个的价格购进了8个塑料儿童玩具枪,以2元/个的价格购进了4个塑料儿童玩具挖掘机,分别以15元/个、10元/个的售价售卖。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为轻微,泰和县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并将相关线索通报上级经销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儿童玩具是列入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的产品,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使用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厉的行政处罚,保持对儿童和学生用品质量安全监管高压态势,切实保障儿童和学生用品的质量安全,推动儿童和学生用品的质量提升。

江西省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违规收费案

2021年04月16日,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昊涛服装有限公司违规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92821.93元的行政处罚。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部署,对有关转供电市场主体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向终端用户提供转供电服务时,未按国家规定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涉嫌构成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经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租赁当事人场地建立通讯基站,通讯基站用电由当事人进行转供,转供电价2019年1月-2020年11月按1.3元/千瓦时的标准,2020年12月按1元/千瓦时的标准。现查明,2019年1月-2020年11月,铁塔公司共用电227502度,2020年12月共用电7626度,当事人向该局提供的情况说明中陈述向铁塔公司收取电费257083.2元。经查证,当事人用电类型为大工业用电,变压器电压等级为800千伏安,当事人除按基本电价标准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外,每月还需缴纳变压器基本费2.08万元。经核算,当事人2019年1月-2020年12月,每月实际电价成本为0.684-1.13元/千瓦时(月电价成本等于基本电价乘以当月用电量,再加月变压器基本电费之和,除以当月用电量)不等,扣除10%用电损耗,实际向铁塔公司超标准收取转供电费97607.31元。

当事人上述向转供电终端用户超标准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责令7日内向转供电终端用户退还多收电费97607.31元;罚款292821.93元。

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电户提供转供电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并公平分摊损耗,不得通过提供转供电服务获利。为确保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到位,进一步规范转供电行为,清理转供电不合理加价,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转供电主体的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查处。

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3月12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高县正大五金批发部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51盒、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上高县锦江镇锦南村上高县正大五金批发部涉嫌销售假冒轴承,依法委托泉州国兴轴承有限公司对样品进行鉴别。经鉴定,该系列轴承底座上均无“LK”标识、无生产厂家的注册商标、轴承底座模具、颜色、型号都与“LK”品牌的轴承不一致,鉴定结果显示为该系列轴承均为侵犯LK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共销售了480个,商品货值金额为8460元。当事人认可销售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且其行为未能造成危害后果具备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上高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收侵权商品并处2万元罚款。

商标是企业品牌文化的精髓,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树立企业信誉,具有品质保证的功能,而假冒伪劣商品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假冒产品不仅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更可能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害,影响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涉及此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江西省萍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案

2021年1月29日,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市欣源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25瓶侵权“Penfolds”葡萄酒、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萍乡市欣源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奔富(Penfolds)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经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购进 “Penfolds”奔富 BIN128葡萄酒60瓶、单价260元/瓶,奔富BIN407葡萄酒36瓶、单价590元/瓶;两种酒共计96瓶,购进价共36840元。到案发时止,已销售58瓶,其中BIN128单价销售为350-428元/瓶,BIN407单价销售为650-730元/瓶。另有13瓶为当事人自用。

当事人上述销售假冒“Pinfolds”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25瓶侵权“Penfolds”葡萄酒,罚款2.5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干扰了企业创优质、保名牌、树立商标信誉的正当竞争,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市场监督部门对于涉及侵犯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始终利剑高悬,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建材案

2021年1月13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莲塘镇莲塘大道的皇朝广场施工工地的建筑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查,抽取丰城市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两种型号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了检验。3月1日,该局收到江西建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结论均为不合格。经初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丰城市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莲塘镇莲塘大道皇朝广场的建筑材料供应商,将当事人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销售给皇朝广场工地,1月4日销售了规格型号为600×240×100(mm)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120立方、600×240×200(mm)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140立方,合计260立方,每立方销售价格为190元,货值合计49400元。后经该局执法人员对其销售的260立方两种型号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皇朝工地施工方赣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型号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全部用于工地围墙、花坛的施工,无法追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9400元,违法所得共计2600元。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74100元,合计76700元整,上缴国库。

建筑原材料质量关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涉及民生领域,特别是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为保障民生贡献力量。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商标案

2021年4月22日,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奉新县狮山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贵州茅台酒”白酒,该产品名称贵州茅台酒,规格53度500ML,品种飞天,库存26瓶,进货渠道为南昌洪城大市场,无联系方式。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超市销售的“贵州茅台酒”的生产日期、批号、包装材料进行鉴定,生产日期、批号、包装材料与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不属于其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批准,该局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5月16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奉新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责令改正,没收侵权白酒26瓶;处以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使用非法手段销售侵权商品,致使“山寨白酒”在市场上鱼目混珠,严重扰乱了白酒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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