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单车火灾频发,消费者如何维权?
2021年11月8日,车火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局长琼色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灾频发布上表示,今年以来全国已经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一万多起并造成人员伤亡。发消费 电单车火灾频发,电单谁应承担相应的车火法律责任? 以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该案的灾频原告获得了被告电单车销售商一次性赔偿的财产损失约3500元,这是发消费原告在火灾中损毁的两辆电单车的损失金额。 值得注意的电单是,该案的车火原告还提出了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诉请。1993年通过的灾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早在国内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即消费者可以根据经营者的发消费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一”。修订后的电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于2014年正式实施。新消法第55条把惩罚性赔偿金由原来的车火一倍增加到三倍。 不过,灾频在上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原告的诉请。那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在这一制度下,经营者的“过”和“罚”能完全匹配吗? 针对上述电单车火灾事故纠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南方周末记者采访了南京大学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友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解刚律师以及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甘海滨律师。 南方周末: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起火后,可以向哪一方维权索赔?依据的是哪些法律法规? 韩骁:首先要确定电动自行车起火原因,如因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其他因消费者原因导致起火的,应由消费者承担损失。如电动自行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起火,起火是因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此外,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消费者可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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