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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意見多半不成熟,為何「兒童權利公約」仍特別提醒孩子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文:李昀修

CRC國際兒童權利公約裡,兒童談到兒童有生存權、意見約仍意見受教權、多半的權遊戲權⋯⋯兒童要可以好好活著、不成表達要可以接受教育、熟為要可以玩遊戲,何兒孩這些都很貼近日常。童權特別提醒

而在寫得密密麻麻的利公利權利保障中,有些權利乍看卻不太直覺。兒童表意權?它跟讓兒童活得安全、意見約仍意見獲得溫飽、多半的權遠離戰爭與暴力等等權利同樣重要嗎?況且兒童的不成表達意見多半不成熟,被採納的熟為可能性也低,為何兒童權利公約要特別再提醒「兒童有表達意見的何兒孩權利」呢?

表達意見的同時也需要大人的聆聽

「它確實是一個相當特別的權利。」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童權特別提醒執行長黃怡碧說:「兒童權利公約裡有四大原則,它被列為其中之一。因為所謂遊戲權、生存權跟其他權益,都需要這些原則的融入。比如遊戲權。遊戲場該怎樣設計?能玩什麼遊戲?不就是也要有兒童的意見要在裡面才對?」

在兒童權利公約裡,表達意見的權利相關的條文為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兩條文看似只在講述兒童怎樣可以發言,但真正的重點,卻是要拓展成人們對於「傾聽」的理解。

黃怡碧簡單扼要地剖析了兩則條文的不同面向:「第十三條,其實是法律上常說的言論自由,牽涉到言論的表達,本質來說它是一個比較防禦性的權力,避免兒童在表達意見的時候會被大人、學校師長干涉。」

但光是能夠表達意見這點,其實跟保障大多數人「言論自由」的內容相差無幾,於是黃怡碧帶我們看向她習慣稱為「被傾聽權」的第十二條:

  1. 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2. 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相較於十三條,十二條更強調兒童在司法或程序內都能表示意見,而這意見的表達,會需要大人的承認跟認真以對。」她說。

什麼才叫做傾聽?重點在於雙向溝通

但怎樣的傾聽才算是認真以對?就成為了成人與兒童彼此歧異的癥結點。黃怡碧說自己常在會議上看到這樣的誤解:「老師說,『孩子們心情不好我都有聽他說,他考試考壞了沮喪,我都有在聆聽。』但這真的不叫被聆聽的權利,至少不是十二條想要達到的。」

傾聽看似是單向的接受,但其實是一個雙向的溝通過程。傾聽兒童的意見後,還必須把意見納入考量,意見的表達才會產生意義,黃怡碧將之比擬為數學公式:「也就是如果寫成公式,兒童的利益在考量上要有更高的加權。」

但,有時兒童的意見卻也未必與兒童的利益相符,這時大人做出的決定就可能與兒童相悖,這樣算是有傾聽兒童的聲音嗎?

黃怡碧安慰大人說,並不是所有事情都得照小孩的意見來決定:「不過大人有一個很高的說明義務,你為什麼不接受、或者你只接受一部份那是怎樣衡量?大人根據意見和兒童最佳利益綜合考量後,還是要告訴小孩,你為什麼做出這個決定。」

為何要強調表意權?反映了現有的不足

只是說來說去,似乎都是大人在吃虧。大人要傾聽、大人要說明、大人要就兒童的最佳利益作出考量⋯⋯如果僅有兒童得益,也難怪大人們對於落實公約內容總是興趣缺缺。然而所謂的兒童權利公約,難道是一種以「兒童至上」主義來對成人進行的剝奪嗎?

當然不是,倒不如說,現在對於兒童的傾聽依然壓倒性的不足。

雖然在各個學校都有學生會、班級代表,各縣市以及課綱審議上也都有了學生代表。台灣對於兒童的傾聽確實有相當程度的進展,卻仍有許多進步的空間。

事實上,學生代表要在大人的世界中對等交談,時常被迫將自己武裝成大人,使用艱澀的語言與理論在會議上爭取發言。

這讓黃怡碧看在眼裡忍不住感嘆:「我覺得當兒童要把自己武裝的跟大人和學者一樣時,他們的特殊性就沒了,再來那肯定是拚不過大人。因為在座的學者專家或民間團體就是二十四小時都在做這件事情。所以我覺得不是要比拚你意見多麼專業,而是真的要把只有這階段的兒童能夠體會到的想法說出來。」

即便能夠坐在同一張椅子上,成人世界的氛圍依然在迫使兒童講出大人的話。此外,現有兒少代表制度的另一個問題,在於多元性仍有不足。

黃怡碧強調無論如何,能有兒少代表的參與是好的:「但你可以想像會在會議上面跟學者們一起排排坐的學生,它的人口特質就是比較偏菁英,而且年紀比較長。」

「我真的覺得學生參與都是好的,可是今天十二條在講的不是只有精英,不是只有一定年紀以上的人,可是越正式的場合,對年紀小的小孩或不擅長口語表達的小孩都是比較不利的,光是怎樣參與就已經是很重要很重要的問題。」

而並不是只有在正式場合,兒童的意見才有被聆聽的需求,黃怡碧也指出目前少年矯正學校中的一千多名學生,正是一群被家庭與社會所拋棄,意見也被排除的人。

「但他們的想法不重要嗎?我們沒有虧欠他們嗎?我們跟人本的朋友一起在推,要把兒童權利公約的原則貫穿在少年矯正系統,所以我不那麼迷信那種完全正式的參與。表意權或被傾聽權,必須要貫穿在日常生活裡的程序當中,而不是三個月或半年到教育部開一次會才叫做參與。」

傾聽是雙向的溝通,也是共好的開始

現在的台灣,對於兒少的表意權確實有所進展。但人們也必須明白這些權利被不斷反覆倡議的背景,是來自於長久的忽視與匱乏。當我們的學生還必須是個菁英,還必須將自己裝成大人才能夠表達意見時,就說明了兒童們還未奪回說話的能力,同時我們的成人,也還沒能學會傾聽。

但,還來得及。無論是透過理解公約,還是開會,又或者只是日常中的交談。成人與兒童,都可以在這過程中慢慢練習、互相成長。黃怡碧說要理解兒童權利公約確實不容易,或許小孩怎樣都還是覺得大人不夠尊重,但是這社會需要聽見兒童的聲音,需要聆聽兒童怎樣感覺自己的不被尊重,才會知道該朝哪個方向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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