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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性私密影像加害人加重刑期」,但無「法」要求加害人第一時間交出裸照

文:江妙瑩

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加重性私密影像加害人刑期

去(2020)年韓國「N號房」事件爆發,立院散播性私密影像問題嚴重,讀性第時同時引起台灣社會的私密高度關注。在立法院朝野立委的影像共識下,日前傳來好消息,加害間交今(2021)年5月21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222條條文,人加在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重刑照適用範圍中,增訂「對被害人為照相、期但求加錄音、無法錄影或散布、害人播送該影像、出裸聲音、立院電磁紀錄」條文,讀性第時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私密多年來推動訂定「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專法的影像婦女救援基金會(婦援會)執行長杜瑛秋指出,專法能使受害人保障更加完備,仍有其不可替代性,盼專法早日立法通過。

隨著新興傳播科日新月異,人手一機的智慧型手機社會趨勢下,相關數位性別暴力及犯罪也日益多樣化。婦援會自2015年啟動「裸照外流不是你的錯」專線至截稿日5月24日止,共服務533案,杜瑛秋指出,其中有超過9成為18歲以上的成年人,目前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按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40條有明確的罰則,衛福部保護司正研擬加重散播兒少性私密影像刑責(見相關報導),但對被害人數較多的成年人而言,保障及配套措施卻是嚴重不足,無法對加害人產生嚇阻作用,

去年,韓國因應「N號房事件」後,將非法持有、購買、儲存、觀看色情影像的適用對象從兒童及青少年,擴及成年人,處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反觀台灣,近年投入協助數位性別暴力受害人的數位女力聯盟創辦人張凱強指出,在過去的司法實務中,若加害人於性侵過程中違反被害人意願強迫拍攝性私密影像,可能論處「一般強制性交罪」(《刑法》221條,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時構成「強制罪」(《刑法》304條,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若加害人事後將所錄製的強制性交影像,外流散布於網際網路等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可能構成「一般強制性交罪」(《刑法》221條,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時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235條,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位性犯罪對被害人造成永難抹滅的性侵烙印

張凱強發現,有越來越多性侵加害者在性侵過程中,同時以手機(或其他攝影設備)錄製性侵影像;事後,藉以恫嚇被害人不得聲張或報警,又或據此勒索被害人,甚或是將影像外流、上傳、散布至網路,對被害人造成永難抹滅的「數位性侵烙印」。

這樣性侵害及散播行為情節實在重大,張凱強認為,在司法實務上,卻只能論以荒謬、錯誤的「散布猥褻物品罪」,無疑是國家司法機關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二度傷害!

現行法律漏洞無法第一時間要求加害人交出裸照

針對女性常遇到的酒店撿屍受害、睡眠中或因藥物、酒醉遭受乘機性交及偷拍的情況,除了《刑法》規範的「一般強制性交罪」(《刑法》221條)、「強制罪」(《刑法》304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235條)外,現行法律還有其他妨害秘密罪(《刑法》315-1條)、散佈竊錄秘密(《刑法》315-2條)、威脅恐嚇罪(《刑法》305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359條)、個人資料法,或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的要件,都可以予以懲處裁罰。可是,杜瑛秋卻指出,以上法律卻無法在第一時間要求加害人交出性私密影像,任由裸照在網路上流傳。

杜瑛秋說,由於各地法院對於社工陪同受害人出庭見解不一,受害人一旦提告,社工提醒受害人可要求與加害人隔離或隔期審訊,避免二度傷害,同時,婦援會也在接受求助的第一時間協助受害人通知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趕緊下架性私密影像,杜絕傳播,衍生更多的傷害。

早日通過專法完備受害人保護

杜瑛秋進一步表示,甫三讀立法通過的《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修正條文,雖是增訂了「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條文,將刑期提高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見相關報導) ,可是,針對被害人性自主權、保護被害人隱私權,如規範媒體報導、司法判決書等公示文件不得揭露被害人個資,以及專業社工和社福資源協助,還有取回性私密影像等相關法律,在在都需要另立專法統整對受害人完備的保障與協助。

目前朝野立委提出的侵害個人性私密防制條例草案多個版本在立法院進行一讀,正等待行政院提出政院版共同審議,杜瑛秋期盼盡速通過專法,補足現行法規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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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網氏/罔市女性電子報授權刊登
原文以〈《刑法》222條修正案保障不足,數位性犯罪需要專法補漏洞〉為題發表

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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