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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罰,誰說了算?》:武則天當政告密之風盛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真是冤枉了這位女皇帝

文:江隱龍

女皇的罪與政告這位匣子:銅匭裡的盛唐直訴制度

做為中國歷史上唯一「正統」的女皇帝,武則天可謂家喻戶曉,罰誰風盛法律但做為「發明家」的說算武則天恐怕就少有人知了。這裡說的武則發明可不是漢字史上的奇觀——「則天文字」,而是天當一樣影響了中國司法制度數百年的法律器物:銅匭。武則天稱帝後,行從曾命人在朝堂東西南北四面分別放置了四個顏色各異的角度來帝銅匭,用來收集各類情報,冤枉這些透過銅匭遞交的女皇情報就是匭函。有些人認為這幾個銅匭就是罪與政告這位官方的「舉報箱」,更是罰誰風盛法律武則天一朝告密之風盛行的重要縮影。然而從法律角度來看,說算還真是武則冤枉了武則天:第一,匭函不僅僅是天當「舉報」,除用於告密外,行從更在於暢通言路;第二,「舉報箱」也不是武則天的首創,不然你以為「誹謗木」是派什麼用場的?

《罪與罰,誰說了算》P_133_《武后行從圖》摹本局部(中國國家博物館館藏)Photo Credit: 時報出版提供
《武后行從圖》摹本局部(中國國家博物館館藏)

做為中國歷史上唯一「正統」的女皇帝,武則天稱得上是一位偉大的政治家。她獎勵農桑,改革吏治,拔擢賢才,廣開言路,開創了長達十餘年的武周之治;與此同時,她還是一位「發明家」——這裡指的可不是曇花一現、華而不實的則天文字,而是影響了中國司法制度數百年的法律器物:銅匭。

匭,就是小匣子。當然,武則天的這些小匣子並不簡單,它背後代表著一整套匭函制度,正符合武則天廣開言路的執政理念。那麼,這些小匣子究竟有什麼玄機,居然能在中國法制史中留下不可磨滅的印記?這要從武則天當政時的特殊時代背景開始說起。

給女皇的打小報告

中國古代的女皇不止一人,但能稱上「正統」二字的唯有武則天。即使如此,武則天對自己執政依然顯得有些底氣不足,所以終其一朝都大開告密之門。為了加強耳目,武則天於垂拱二年(六八六年)在朝堂東、西、南、北四面分置了青、丹、白、黑色四個銅匭,以收集各路情報。

這四個銅匭具有告密的功能,但其意義遠遠不止告密,更帶有「申天下之冤滯,達萬人之情狀」的目標。對於它們的敘述,以《唐會要》最為詳盡:

置匭四枚,共為一室,列於廟堂。東方木位,主春,其色青,配仁。仁者以亭育為本,宜以青匭置之於東。有能告朕以養人及勸農之事者,可投書於青匭,名之曰「延恩匭」。南方火位,主夏,其色赤,配信。信者風化之本,宜以丹匭置之於南。有能正諫論時政之得失者,可投書於丹匭,名之曰「招諫匭」。西方金位,主秋,其色白,配義。義者以決斷為本,宜以素匭置之於西。有欲自陳屈抑者,可投書於素匭,名之曰「申冤匭」。北方水位,主冬,其色玄,配智。智者謀慮之本,宜以玄匭置之於北,有能告朕以謀智者,可投書於玄匭,名之曰「通玄匭」。

四匭的形制與命名正合陰陽五行思想,同時凸顯了武則天濃濃的個人審美與政治權威;而論其功能則不僅僅局限於告密,更有勸農之事、諫論時政之得失、自陳屈抑、告以謀智等。《資治通鑑》對四匭的解釋更為簡潔明瞭:「延恩匭」為求仕進者投之,「招諫匭」為言朝政得失者投之,「申冤匭」為有冤抑者投之,「通玄匭」為言天象災變及軍機祕計者投之。由此看來,四匭已然是各路民情政事直達天聽的資訊中樞。

銅匭設在光順門內,武則天設置了專門的知匭使院,其中知匭使進行分揀,理匭使負責進一步的審閱。文書中關係重大的直接交與武則天本人,普通事務則轉發到宰相或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再上奏武則天決斷。

四匭雖然顏色各異,但其基本形制均是「以受表疏,可入不可出」,以保護投書者的隱私。從政治角度來看,匭函制度或許與武則天的「酷吏政治」相得益彰,使得告密行為愈加盛行;但從法制角度來看,其的確承擔了大量「通冤滯」、「知民情」的職責,功效十分顯著。比如名臣狄仁傑被來俊臣誣陷謀反後,正是透過申冤匭得到平反;著名詩人陳子昂也是透過延恩匭進呈〈諫靈駕入京書〉而授麟臺正字。

武則天以其獨特的事蹟受到後世小說家的喜愛,而種種宮廷祕聞中,匭函制度往往沾染了濃厚的陰謀色彩。其實在唐朝,這一制度不乏支持者,如韓愈〈贈唐衢〉詩中便寫道:「當今天子急賢良,匭函朝出開明光。」白居易更認為「匭使之職舉,則天下之壅蔽所由通也」,對其「通壅滯」、「達下情」給予極高的評價。這四個用來向女皇打小報告的小匣子,在中國法制史中的地位是絕對不容忽視的。

匭函的前世今生

匭函制度的確由武則天首創,但說這位女皇帝兼「發明家」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也不假,早在唐朝之前,歷朝就已出現了形式各異的舉報箱,從形制與功用上來看,武則天的銅匭可以看作這些舉報箱的加強版。

不過舉報箱誕生於哪個時代,史學界尚有爭議。相對古老的說法是,最早的舉報箱由號稱「法家始祖」的李悝發明,名為「蔽竹」。西元前四○三年,魏文侯任李悝為相主持變法,為鼓勵百姓舉奸揭凶,李悝遂在偏僻的巷道中設置蔽竹。蔽竹是個圓柱形的竹筒,上留小口,民眾可以將寫有檢舉內容的竹簡投入其中。一旦查證確實,官府將「嚴律治之」。

提及蔽竹的法學論文或未列出蔽竹的出處,或認為其記載於李悝所制定的《法經》。無出處者自不足為憑,蔽竹出於《法經》之說也大有可探討之處。據董說《七國考》中引桓譚《新論》所載,《法經》全文在南宋時就已散佚,其內容為何不為後人所知。最早提到《法經》的史料是三國時期的《晉書・刑法志》所引的《魏律・序》,此時距戰國時期已經過去整整六百年。如《法經》這麼重要的文獻,六百年來居然不見於史書,實在不算正常。力主《法經》存在的當代學者何勤華提出「對於流傳下來的文獻史料,只要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其是偽造的,一般都應認可其真實性。對《法經》亦應如此」,可見也沒有確鑿的證據。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對於蔽竹究竟是不是存在,的確要畫上一個問號。

秦朝設有公車司馬令,凡吏民上章皆由其轉達;漢朝又有「詣闕上書」的制度,但這些都不是祕密的檢舉。真正具備舉報箱功能的,要數西漢宣帝時期潁川太守趙廣漢發明的缿筩(通「缿筒」)。

《漢書・趙廣漢傳》載:「(趙廣漢)教吏為缿筒,及得投書,削其主名,而托以為豪傑大姓子弟所言。其後強宗大族家家結為仇讎,奸黨散落,風俗大改。吏民相告訐,廣漢得以為耳目,盜賊以故不發,發又輒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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